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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及架構 样本条款

宗旨及架構. 2.1 國泰君安外匯具有香港證監會所發給的進行第三類(槓桿式外匯交易)受規管活動之 牌照(中央編號AUZ981)。本客戶協議列明的條款及條件,適用於國泰君安外匯與客 戶之間,不論與一種或多種貨幣相關連的所有外匯交易,亦即槓桿式外匯交易、即期、遠期、掉期或 NDF 交易(通稱“外匯交易”)。 2.2 國泰君安外匯乃以當事人身份,而非以任何人士或實體的代理人身份訂立本協議,包括進行每項外匯交易。 2.3 外匯交易乃國泰君安外匯和客戶之間不論以任何形式(包括口頭形式)達成的交易。 自同意進行一項外匯交易後,雙方即不可撤銷地受該外匯交易的法律約束,且國泰君 安外匯將發出確認書或每日結單,以說明並證明外匯交易的具體條款(“確認書”),並將根據第 24 條(通訊)向客戶發送該等確認書。即使國泰君安外匯不發給該等確認 書,也不會損害有關外匯交易的任何條款或使條款無效。如有外匯交易涉及衍生產品, 國泰君安外匯應當在客戶提出要求時,提供產品說明以及關於該衍生產品的募集說明書或發行文件。 2.4 客戶應及時審核國泰君安外匯發給的每份確認書。如果客戶認為有個別的確認書與客戶對相關外匯交易的理解不一致的,客戶應在收到確認書後,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國泰君安外匯,且無論如何,不應遲於收到有關確認書當日之後一個營業日通知國泰君安外匯。如果客戶自進行某宗外匯交易之日起,在兩個營業日內尚未收到確認書,客戶應當立即通知國泰君安外匯。如果國泰君安外匯在以上限期內未收到上述通知, (只要確認書沒有明顯錯誤)確認書即對國泰君安外匯和客戶雙方具有約束力。 2.5 如果確認書條款與本客戶協議條款出現不符或差異的情況,除非在確認書中另有規定,否則對於有關外匯交易,應以確認書條款為準。 2.6 若開戶申請表格簽字頁上載有兩個或以上的客戶姓名(或名稱),當中每個客戶均為 聯權共有人,享有尚存者繼承權。當中每個客戶均應承擔連帶責任和義務。如果當中 有客戶去世,原來以客戶名義開立的帳戶的全部權益應依據相同條款歸屬於尚存人士。當中每個客戶均有權在不必通知其他客戶的情況下,行使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權利、權 力和裁量權,以及與國泰君安外匯進行各種往來,如同其每個人均為有關帳戶的持有 人一樣。國泰君安外匯可遵循當中任何一人就帳戶發給的指示,並且沒有義務查問或 關注聯名帳戶持有人之間任何款項的運用情況。 2.7 國泰君安外匯可以根據其合理地認為來自客戶或客戶的任何一名授權代表的任何指示 行事,並且沒有義務核實該人士身份或有關指示的真實性。如果國泰君安外匯對任何 指示的真實性起疑,或國泰君安外匯合理地認為有關指示含糊不清或前後矛盾,國泰 君安外匯可以拒絕根據有關指示行事。若因國泰君安外匯拒絕根據有關指示行事,或 因國泰君安外匯根據其合理地相信屬於真實但事實上未獲授權的指示行事,則對於客 戶因此蒙受的任何損失,國泰君安外匯一概不必承擔責任。若國泰君安外匯因為根據 任何指示行事,或因拒絕根據任何指示行事,進而合理地招致各種成本、索償、損害、損失和費用,每個客戶均應彌償國泰君安外匯,使其免受任何損失。 2.8 客戶的每一授權代表均各自擁有全權,可在一切方面代表客戶行事,包括代表客戶進 行各種外匯交易、支付或接受付款、代表客戶向國泰君安外匯發出(不論書面和口頭 的)指示,除非國泰君安外匯已經收到書面通知,得悉有關授權已被撤銷或不再有效。 2.9 如果國泰君安外匯向客戶招售或推薦任何金融產品,該等金融產品必須是已考慮到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和投資目標,屬於合理地適合客戶者。本客戶協議或國泰君安外匯要求客戶簽署的任何其他文件之條款,以及國泰君安外匯要求客戶作出的任何陳述,均不應減損本條款的效力。“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定義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外匯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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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語の意義 この特約における主な用語の意義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とおりとする。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其他事项的约定: / 。

  • 解約等 お客さまが次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場合には、当社は、そのお客さまについて電気需給契約の解約をする場合があります。なお、この場合には、解約の 15 日前までに通知いたします。 (1) 本約款第 25 条によって電気の供給を停止されたお客さまが当社の定めた期日までにその理由となった事実を解消されない場合 (2) お客さまが、本約款第 34 条(1)による通知をされないで、その需要場所から移転され、電気を使用されていないことが明らかな場合 (3) 支払期日を 30 日経過してもお客さまが料金を支払われない場合 (4) 支払期日を 30 日経過してもお客さまが他の電気需給契約(既に終了しているものを含みます。)の料金を支払われない場合 (5) 本約款によって支払いを要することとなった料金以外の債務(違約金、工事費負担金その他本約款から生ずる金銭債務をいいます。)を支払われない場合 (6) お客さまがその他本約款に違反した場合

  • 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 收取 采购机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按成交价执行以上文件计取,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

  • 标包划分 共分为 1 个标包,分别为: /。

  •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 效力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一) 保险期间届满;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