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运作. 274. 第 18 条第 3 款明确规定,在《电子通信公约》中,如果一个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不适用公约的领土单位内,则该营业地视为不在该缔约国内。第 3 款中的后果将取决于其法律适用于电子通信交换的缔约国是否根据第 19 条第 1 款第 (a) 项作出了声明。如果存在此种声明,则公约不适用。但如果适用法是尚未作出此种声明的缔约国的法律,则公约对其适用,因为公约第 1 条第 1 款不要求双方当事人都位于缔约国内(见上文,第 60-64 段)。 275. 之所以选择了否定措辞,并附有“除非该营业地位于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内”这个限制条件,是为了避免产生一种错误印象,认为公约可适用于营业地位于同一缔约国不同领土单位而该缔约国已将公约适用于这些领土单位的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合同。 276. 第 18 条应与第 6 条第 2 款一道解读。因此,举例来说,如果一个大公司在某联邦国家不止一个领土单位内设有营业地,而且这些营业地并非都位于适用公约的领土单位内,则在当事人未指明营业地的情况下,与电子通信所涉的合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视为其营业地。 前期工作参考 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十八届会议 A/60/17,第 124-125 段 (2005 年 7 月 4 日至 15 日,维也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