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識別碼. 欄位長度共二十位文數字,前十位依下列規定辦理,欄位長度不足時,左靠右補空白: (1) 個人戶:本國人,請填身分證統一編號;大陸地區人民,請填統一證號;外國人、香港及澳門居民以及華僑,請填統一證號(舊戶可採護照上所載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欄前兩個字母)。 (2) 法人、獨資、合夥及非法人團體或組織戶: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請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無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行號、團體、機關等,應填稅捐稽徵機關扣繳所得稅賦編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3) 政府機關或其附屬機構:請填政府機關(構)之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者,請填稅捐稽徵機關賦編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4) 信託財產:原則上填國稅局編配之扣繳統一編號。依國稅局函令,信託財產受託人不論個人或法人,於信託契約成立後,均應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統一編號。信託財產專案核准案件,如公益信託案件、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私募基金信託案件,每一專案均應編配一扣繳統一編號,信託財產非專案核准案件則以每一受託人編配一個扣繳統一編號為原則。 (5) OBU 客戶識別碼:原則上先依前列各款規定辦理,無法取得前列之統一編號時,如有聯合徵信中心配編之編號,請填該編號,無編號者,由要保機構自編一個編號(長度應於 20 位元內),但同一客戶僅能給 一個編號,不同客戶則編號不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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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識別碼. 欄位長度共二十位文數字,前十位依下列規定辦理,欄位長度不足時,左靠右補空白欄位長度共十一位文數字,前十位依下列規定辦理,欄位長度不足時,左靠右補空白:
(1) 個人戶:本國人,請填身分證統一編號;大陸地區人民,請填統一證號;外國人、香港及澳門居民以及華僑,請填統一證號(舊戶可採護照上所載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欄前兩個字母)。
(2) 法人、獨資、合夥及非法人團體或組織戶: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請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無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行號、團體、機關等,應填稅捐稽徵機關扣繳所得稅賦編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3) 政府機關或其附屬機構:請填政府機關(構)之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者,請填稅捐稽徵機關賦編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4) 信託財產:原則上填國稅局編配之扣繳統一編號。依國稅局函令,信託財產受託人不論個人或法人,於信託契約成立後,均應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統一編號。信託財產專案核准案件,如公益信託案件、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私募基金信託案件,每一專案均應編配一扣繳統一編號,信託財產非專案核准案件則以每一受託人編配一個扣繳統一編號為原則信託財產:原則上填國稅局編配之扣繳統一編號。依國稅局函令,信託財產受託人不論個人或法人,於信託契約成立後,均應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統一編號。信託財產專案核准案件,如公益信託案件、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信託基金,及私募基金信託案件,每一專案均應編配一扣繳統一編號,信託財產非專案核准案件則以每一受託人編配一個扣繳統一編號為原則。
(5) OBU 客戶識別碼:原則上先依前列各款規定辦理,無法取得前列之統一編號時,如有聯合徵信中心配編之編號,請填該編號,無編號者,由要保機構自編一個編號(長度應於 20 位元內),但同一客戶僅能給 一個編號,不同客戶則編號不得相同客戶識別碼:原則上先依前列各款規定辦理,無法取得前列之統 一編號時,如有聯合徵信中心配編之編號,請填該編號,無編號者,由要保機構自編一個編號,但同一客戶僅能給一個編號,不同客戶則編號 不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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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識別碼. 欄位長度共二十位文數字,前十位依下列規定辦理,欄位長度不足時,左靠右補空白欄位長度共十一位文數字,前十位依下列規定辦理,欄位長度不足時,左靠右補空白:
(1) 個人戶:本國人,請填身分證統一編號;大陸地區人民,請填統一證號;外國人、香港及澳門居民以及華僑,請填統一證號(舊戶可採護照上所載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欄前兩個字母)。
(2) 法人、獨資、合夥及非法人團體或組織戶: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請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無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行號、團體、機關等,應填稅捐稽徵機關扣繳所得稅賦編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3) 政府機關或其附屬機構:請填政府機關(構)之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者,請填稅捐稽徵機關賦編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4) 信託財產:原則上填國稅局編配之扣繳統一編號。依國稅局函令,信託財產受託人不論個人或法人,於信託契約成立後,均應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統一編號。信託財產專案核准案件,如公益信託案件、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私募基金信託案件,每一專案均應編配一扣繳統一編號,信託財產非專案核准案件則以每一受託人編配一個扣繳統一編號為原則。
(5) OBU 客戶識別碼:原則上先依前列各款規定辦理,無法取得前列之統一編號時,如有聯合徵信中心配編之編號,請填該編號,無編號者,由要保機構自編一個編號(長度應於 20 位元內),但同一客戶僅能給 一個編號,不同客戶則編號不得相同客戶識別碼:原則上先依前列各款規定辦理,無法取得前列之統一編號時,如有聯合徵信中心配編之編號,請填該編號,無編號者,由要保機構自編一個編號,但同一客戶僅能給一個編號,不同客戶則 編號不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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