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江苏微特利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一) 合资公司的宗旨
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象山县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成立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策划、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在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公司登记设立。
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深圳市联合创想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 合资公司的筹备和设立
1.1 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和乙方共同指定人员组成合资公司筹建小组,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负责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合资公司的筹建、设立工作,办理取得合资公司经营所需全部证照,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签署相关文件等。
1.2 合资公司设立后,因本次投资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列为合资公司的开办费用,由合资公司承担;如合资公司未能设立的,则因本次投资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各方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
1.3 因本次投资而发生的相关税负,依据国家有关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由纳税义务人自行承担。
2、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2.1 合资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
2.2 合资公司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金额和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如下:甲方以货币出资 3,500 万元,持股 70%,公司设立之日(以营业执照载明日期为准)起 15 日内一次性实缴;乙方以货币出资 1,500 万元,持股 30%,公司设立之日(以营业执照载明日期为准)起 15 日内实缴 500 万元,2025 年 6 月 30 日前实缴其余 1,000 万元。
2.3 甲方、乙方完成出资后,合资公司应在每一期实缴出资之日起 30 日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实缴出资情况进行验资确认。
2.4 自合资公司设立之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之前,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其全体合伙人不得出售、转让、质押、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合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3、 股权激励安排和利润分配
3.1 自合资公司设立的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为合资公司的业绩考核期(以下简称“考核期”),如乙方在考核期内能够满足本协议约定条件的,则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享受股权激励。
3.2 考核期内,如乙方未违反本协议项下陈述、保证、承诺或其他义务,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在乙方依据本协议提出书面请求时,则甲方应当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4%股权(对应实缴出资额 200 万元)无偿转让给乙方;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允许无偿转让的,则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允许的最低价转让:合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或超过 1 亿元。
3.3 考核期内,如乙方未违反本协议项下陈述、保证、承诺或其他义务,且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在乙方依据本协议提出书面请求时,则甲方应当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6%(对应实缴出资额 300 万元)无偿转让给乙方;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允许无偿转让的,则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允许的最低价转让:
(1) 合资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但合资公司因受政府资助、补贴、税收返还或奖励而产生的利润不予扣除,下同)不低于 5,000 万元的。 如合资公司净利润当期存在股份支付,则因股份支付而产生的净利润减少不从“合资公司净利润”中扣除。
(2) 合资公司同期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占比不高于 70%。
3.4 考核期内,若合资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虽低于 5,000 万元但不低于 4,000 万元,且同时满足第 3.3 条约定的其他条件的,则乙方有权要求按照净利润完成比例(实际净利润/5,000 万元)享受股权激励。 若合资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低于 4,000 万元的,则乙方无权要求按照本协议约定享受股权激励。
3.5 考核期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时间,合资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合资公司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合资公司提前完成前述考 核标准的,乙方则可提前行使第 3.2 条、3.3 条、3.4 条约定的权利。 该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确定第 3.2 条、3.3 条、3.4 条约定的业绩考核标准是否实现的唯一判定依据。
3.6 如合资公司在考核期内的业绩达到前述业绩考核标准的,则在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乙方有权行使第 3.2 条、3.3 条、 3.4 条约定的权利。若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要求的,则视同乙方不可撤销地永久放弃该等权利。
3.7 合资公司利润分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 合资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合资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 合资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 合资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合资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
(4) 合资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大于 2,000 万元。
3.8 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实际缴付全部出资额之前,合资公司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合资公司分配给乙方的红利应当以“乙方认缴但未实缴出资金额的 1.25 倍为限。超出部分,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实际缴付全部出资额之后,由合资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具体以届时合资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准。
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协议甲方为牡丹江友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为 TRIM-Edicine,Inc. 1、合作内容、金额及支付方式
(1)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公司。甲方以货币出资 6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60%;乙方以货币出资 40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40%。甲方将一次或分多次注入现金给合资公司以支付 MG53 后续开发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多种适应症新药开发、大健康产业等,但不改变甲乙双方注册资本比例。)
(2) 合资公司设立后,乙方与合资公司签订《
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 投资金额:450 万元人民币。
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 投资项目主要内容 公司在独山港区进行工业项目投资扩建,主要从事年产30万吨聚丙烯新材料 (研发生产改性聚丙烯)、25万吨双氧水(含电子级双氧水)项目。
(二) 投资项目主要约定
1、 公司在独山港区新设立子公司,主要从事改性聚丙烯和双氧水(含电子级双氧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实施独立经营核算。
2、 公司项目总投资6亿元人民币。
3、 项目计划0000年0月开工建设,0000年12月投产运营。
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1、 项目名称:梅州公司参与竞买发展用地并实施易地搬迁扩建
2、 项目用地:位于梅州工业园,用地面积约 20.6 万平方米(折合 309 亩,以最 后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记载的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 144 元/平方米计。 若最终面积低于 300 亩,则梅州工业园须在该地块周围补足 300 亩。该宗土地为国有
3、 项目主要优惠政策:
(1) 在梅州公司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 5 个工作日内,梅州工业园应以“进园企业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形式向乙方支付与土地出让金等额的扶持资金。
(2) 梅州工业园需在 2011 年 9 月底前向乙方支付 2150 万元,作为梅州公司旧厂区搬迁改造补偿资金,在收到该款项后半年内梅州公司负责办理旧厂土地、厂房的移交手续。
(3) 在 2012 年 4 月底前,梅州工业园以“进园企业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形式
4、 梅州公司的主要义务: 力争在 2010 年 12 月中旬举行奠基仪式,2012 年税收争取达到 3000 万元以上,2013 年税收争取达到 5000 万元以上;三年后根据市场需要,力争实施二期工程,将啤酒生 产规模提升至 40 万千升,2016 年税收争取达到 1 亿元以上。
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包括附件)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认购股数(占投资标的总股本的比例)、投资方式(现金、股权、资产等)、出资期限或者分期出资的安排、公司作为投资方的未来重大义务、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以及有效期。投资合同附带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投资行为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说明需履行的程序和进展情况。涉及非现金方式出资的,应说明成交价格 的制定依据;若成交价格与资产或股权的账面值或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合作方负责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将经本公司认可的兰通物业的业务变更至兰通实业名下,并办理及完成兰通物业的注销手续。
2、 本公司或指定资产管理公司以増资的方式收购兰通实业股权,兰通实业注册资本暂定为 5000 万,合作方持有收购完成后兰通实业 20%股权,预留兰通实业 15%股权作为管理层期权。若增资方式无法满足上述股权比例的,可以通过转让部分股权的方式作为补充。增资、股权转让价款以兰通实业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由公司与合作方协商确定。以凌超为主的管理团队负责浙江区域城镇商业的业务拓展,管理团队获得管理层期权的前提是完成本公司与合作方共同确定的业绩目标。
3、 双方合作后,合作方不得再从事与合作公司业务相同的或近似的业务。
4、 双方将以税负最低、合法合规的原则协商交易与合作模式、管理层期权的具体实施路径、交易总对价、交易对价支付方式、税费承担方式、双方担保方式等合作细节,具体内容最终以签署合作协议或其他正式交易文件约定为准。
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各投资方达成的意向,拟签署的《出资人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交易对方: 玉柴股份、北奔重汽、联合动力
2、 签署日期:公司将在五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交易对方签署《出资人 协议》。
3、 交易标的: 包头北奔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筹)
4、 投资金额:注册资本 6 亿元,其中本公司出资 9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5%, 该项金额占公司 201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4.16%。
5、 投资方式:现金
6、 分期出资安排:协议各方将采取分期投资的方式,投资共分三期,首期出 资金额占出资总额的 50%,其中本公司首次出资 4500 万元。出资期限为出资人协议签署日起 90 日内。第二次出资为 2014 年 6 月前,出资金额占出资总额的 40%,其中本公司出资 3600 万元,第三次出资为 2015 年 6 月前,出资金额占 出资总额的 10%,其中本公司出资 900 万元。
7、 存续期限:合资公司的期限自成立日起为 30 年。合资公司可在期满时续展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