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动物运输 样本条款

小动物运输. 7.5.4.1 小动物是指家庭驯养的小狗、猫。其它观赏宠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者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狼狗等,不属于小动物范围,不能作为行李运输。 7.5.4.2 旅客携带小动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事先经我们和有关连续承运人同意,并按照我们及相关实际承运人的运输规定办理。 2) 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运输小动物出境、入境和过境所需的有效证件。在联程运输中,旅客应为其所携带 的小动物办妥在各过境、入境地点要求的各项必需的入境手续。 3) 旅客应最迟不晚于客票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前 48 小时向长龙航提出小动物运输申请。 4) 旅客携带的小动物应由旅客在出发当天在机场办理手续,并不得迟于飞机起飞前 2 小时。 5) 小动物必须装在适合其特性的坚固容器内。该容器应当能防止小动物破坏、逃逸和伸出容器外损害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并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航空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7.5.4.3 收费标准 小动物及其容器和携带食物重量,按逾重行李及相关规定在机场交付费用。 7.5.4.4 运输文件 1) 作为交运行李运输的小动物必须具备有效的健康证明和狂犬免疫证明,以及沿途各国家关于运输小动物所必要的文件。(各国家、地区关于小动物出、入境应具备的各类文件请查阅最新一期 《TRAVEL INFORMATION XXXXXX》)。 2) 国内运输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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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記仕様書案 のとおり (3) 適用される契約約款:

  • 转让价款 指乙方受让标的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

  • じゅう 設備・什器等または商品・製品等に生じた損害には、加工または製造することに使用された機械、設備または装置等の停止によってその設備・什器等または商品・製品等に生じた損害を含みます。

  •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5.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旁签署(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盖章、密封和上传至系统后生效,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2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 件。

  • 电源线 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 产品技术参数自述) 600 米 6

  •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协议的生效条件 涉及协议经甲方、乙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其中恶性肿瘤确诊之日为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行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疗法的,以首次放疗或化疗日期为恶性肿瘤确诊日期。

  •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 (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 1(全称): (供应商) 乙方 2(全称): (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乙方 3(全称) (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 询问、质疑、投诉 36.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6.2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6.3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函原件。 36.4 质疑函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函由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授权书。 36.5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