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确诊 样本条款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 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首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癌症,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后首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癌症。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其中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为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行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疗法的,以首次放疗或化疗日期为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期。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被保险人经手术治疗或病理检查确诊癌症的,以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为癌症确诊日期。 指被保险人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因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等,但不包括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药品费。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我们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若您没有投保可选责任“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患重大疾病的日期在其六十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的,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终止,我们不再承担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若被保险人从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在年满六十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从被保险人住院的第 6 日开始,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高龄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个保单年度内高龄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14-5)×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0.1%。 同一个保单年度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的高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以 90 日(含第 90 日)为限。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高龄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时,高龄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 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中症疾病保险金的 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提供保障的中症疾病共有 20 种,名称见附表一,具体释义见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五条 中 症疾病的定义”。
初次确诊. 1.6 初步治疗方案确认 6.3 投保范围 7.10 符合通常惯例
初次确诊.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 e 康C 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初次确诊.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5.5 减额交清 9.8 意外伤害 1.3 投保年龄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9.9 恶性肿瘤 2. 1.4 犹豫期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7.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合同解除 9.10 9.11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 毒品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9.12 酒后驾驶 制 险 9.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3 保险期间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4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2.4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及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中症疾病豁免 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 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豁免被豁免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中症疾病之日起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