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其中恶性肿瘤确诊之日为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行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疗法的,以首次放疗或化疗日期为恶性肿瘤确诊日期。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首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癌症,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后首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癌症。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对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四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保险责任选择、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2.4.2 可选责任一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 61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6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70%额外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初次确诊. 犹豫期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8 意外伤害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例如,2010 年 1 月 1 日本附加合同经首次投保后生效,若:
(1) 2009 年 1 月 1 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2010 年 1 月 10 日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则 2009 年 1 月 1 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的时间,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 2010 年 2 月 2 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2010 年 5 月 5 日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则 2010 年 2 月 2 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的时间,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我们向您无息退还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3) 2011 年 5 月 5 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则 2011年 5 月 5 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的时间,由于“初次确 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 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您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 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提供保障的轻症疾病共有 35 种,名称见附表,具体释义见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四条 轻症 疾病的定义”。
初次确诊. 合同成立及生效 6.1 效力中止 10.9 意外伤害
初次确诊.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初次确诊.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 e 康C 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