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美外籍人士具有相關美國法律規定的涵義 样本条款

居美外籍人士具有相關美國法律規定的涵義. 為 (a) 綠卡持有者或 (b) 在過去三年中實際居住美國(含本土、哥倫比亞特區、關島、美屬波多黎各)超過 183 天之個人(當年度實際在美國天數超過 183 天;或當年度不滿 183 天但超過 31 天,加計前一年度在美國天數的 1/3 加前二年度在美國天數的 1/6),但若屬 A、F、G、J、M、Q 簽證持有者除外。美籍人士包括於美國或根據美國法律創立或組建的合夥、公司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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