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样本条款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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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履約期限 履約期限(由機關視個案實際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廠商應於○○○年○○月○○日以前(□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收到信用狀日起○○天/月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應自決標次日起至102 年12 月20 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

  • 履約標的 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詳如本案需求規 範說明書、投標須知及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等資料(視同契約之一部分)。

  • 履約標的品管 (一) 廠商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檢查。

  • 履約管理 (一) 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機關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廠商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廠商者,由廠商負責並賠償。如有任一廠商因此受損者,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機關,由機關邀集雙方協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