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標的及契約規定事項須於一定期日(或期間. 內送達機關之場所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若當日非為機關之辦公日,以其後第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當日為機關之辦公日,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機關辦公日之上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30分,下午為1時30分至6時,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休息。 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履約標的及契約規定事項須於一定期日(或期間. 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若當日非為甲方之辦公日,以其後第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