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之工程,廠商遴派之工地負責人應符合 營造業法第 30 條及第 31 條等有關工地主任之規定,並依營造業法
屬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之工程,廠商遴派之工地負責人應符合營造業法第 30 條及第 31 條等有關工地主任之規定,並依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5 項規定,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工地施工期間工地主任應專駐於工地,不得跨越其他工程,亦不得兼任本工程其他職務。違反上開約定者,依權責分工表約定按日扣罰懲罰性違約金。
屬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之工程,廠商遴派之工地負責人應符合營造業法第 30 條及第 31 條等有關工地主任之規定。依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工地主任每逾 4 年,應再取得最近 4 年內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同法第 31 條第 5 項規定,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工地施工期間工地主任應專駐於工 地,不得跨越其他工程,亦不得兼職本工程其他職務。違反上開約定者,依權責分工表約定按日扣罰懲罰性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