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逾30%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依法令應以機關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廠商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含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於契約價金,由廠商代為繳納後機關覈實支付,支付及審核程序準用第5條第1款第3目及第4目;但已明列項目而含於契約價金者,不在此限。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逾30%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採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給付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