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 30%以上時,依原契 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採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給付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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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 30%以上時,依原契 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採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給付之部分:契約總價不得已匯率變動為理由予以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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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