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文字 样本条款

契約文字. 1.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契約文字. 1.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契約文字. 1.6.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特殊技術或設備、材料之技術文件及圖文資料及工作上溝通之文件應以中文說明。各種提交甲方之手冊,如維修手冊、操作手冊等應為中文版本。
契約文字.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契約文字.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他方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協議、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本契約內所提及之名詞,其未定義者,依法令或業界公認之定義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 契約自機關決標之日起生效。 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根據本契約約定由雙方代表人或代表人授權人簽署者為本契約之一部分。經雙方代表人或代表人授權人簽署者為本契約之正本。契約正本2份,機關及廠商各執1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2份,由機關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契約文字. 例如「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 1條第 5 款:「契約文字:(一)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3.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二)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契約文字.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本契約一式五份,乙方留執一份,甲方留執四份。
契約文字. 本契約設計圖說及雙方一切往返函件均以中文為之,無法以中文適當表達之技術性文件或文字,應於中譯文後增列原外文。
契約文字. (一)契約文字以中文(正體字)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二)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三)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四)前款書面之遞交,如涉雙方權利義務或履約爭議之 三、參酌工程會範本同意建築師公會修訂意見。 參考臺北市,新增第六款第(四) 高雄市政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備註
契約文字.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