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 15.1 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国家、行业等约定的各类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如获其他奖项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1) 如本工程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格质量等级,除承包人负责自费整改直至达到合格质量标准外,发包人还有权从承包人应收的工程款项中扣除暂定合同总价%作为承包人因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质量违约金,并在工程结算时予以相应核减;发包人也可以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质量保证承诺条件执行(但不能免除承包人因工程质量的返工责任),以上两者之间就高不就低。 (2) 若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发包人也有权视情形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或扣除部分工程款。在此情形下,承包人需赔偿发包人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鉴定费、差旅费、律师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其他费用。如剩余工程款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向承包人追偿。 (3) 如承包人有违反专用条款第 15.4-15.11 条款约定的情形的,无论工程最终是否达到了合格 质量等级,承包人均应每次(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00 元,该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并在工程结算时相应核减。 15.2 如双方对本工程质量有异议而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检测鉴定结果未达到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由承包人承担;如检测鉴定结果满足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则由提出检测鉴定方承担。 15.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质量保修按国家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执行。 15.4 承包人应对所建工程的工程质量负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除项目经理外,还应确定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15.5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含分包单位)的执业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5.6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品牌、型号提供设备和材料,不得偷工减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 文件或图纸有差错时,应及时向设计方、监理方和工程师提出意见和建议,得到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 15.7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中用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检验/试验,且这类检测/检验/试验均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同时还应报监理工程师见证、签字。未经检测/检验/试验或检测/检验/试验不合格,或未经监理工程师见证、签字的,本款所述材料和设备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5.8 承包人应按设计要求,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试验。 15.9 承包人必须建立和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承包人应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并随时应工程师的要求配合审查。 15.10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发包人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11 承包人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当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对发包人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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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15.1 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国家、行业等约定的各类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如获其他奖项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下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为了保证协议书条款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对施工现场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为此应:
(1) 如本工程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格质量等级,除承包人负责自费整改直至达到合格质量标准外,发包人还有权从承包人应收的工程款项中扣除暂定合同总价%作为承包人因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质量违约金,并在工程结算时予以相应核减;发包人也可以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质量保证承诺条件执行(但不能免除承包人因工程质量的返工责任),以上两者之间就高不就低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部应设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前 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2) 若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发包人也有权视情形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或扣除部分工程款。在此情形下,承包人需赔偿发包人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鉴定费、差旅费、律师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其他费用。如剩余工程款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向承包人追偿对现场施工人员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 会的教育,施工生产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等等),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和批量生产。
(3) 如承包人有违反专用条款第 15.4-15.11 条款约定的情形的,无论工程最终是否达到了合格 质量等级,承包人均应每次(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00 元,该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并在工程结算时相应核减分项工程现场应实挂牌管理,标明企业内容及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认真自检、互检及 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
15.2 如双方对本工程质量有异议而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检测鉴定结果未达到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由承包人承担;如检测鉴定结果满足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则由提出检测鉴定方承担(4) 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捡验和抽检频率,配合监理人完成平行检测的取样送 检工作,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示原资料。
15.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质量保修按国家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执行(5) 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制定奖优惩劣的激励措施,对质量事故要做到原因不 清不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顿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15.4 承包人应对所建工程的工程质量负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除项目经理外,还应确定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6) 接受发包人定期或不定期的有关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和安全等的检查。
15.5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含分包单位)的执业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7)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 定,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确认,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凡在 28 天连续二次被责令返工,每次返工工程造价在 3 万元以上,发包人有权按照承包人违约论处,责令其退场。
15.6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品牌、型号提供设备和材料,不得偷工减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 文件或图纸有差错时,应及时向设计方、监理方和工程师提出意见和建议,得到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8)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具 体标准为:未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的,按竣工结算价 2%赔偿发包人; 发包人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
15.7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中用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检验/试验,且这类检测/检验/试验均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同时还应报监理工程师见证、签字。未经检测/检验/试验或检测/检验/试验不合格,或未经监理工程师见证、签字的,本款所述材料和设备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15.8 承包人应按设计要求,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试验。
15.9 承包人必须建立和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承包人应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并随时应工程师的要求配合审查。
15.10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发包人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11 承包人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当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对发包人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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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工程质量.
15.1 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国家、行业等约定的各类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如获其他奖项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1) 如本工程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格质量等级,除承包人负责自费整改直至达到合格质量标准外,发包人还有权从承包人应收的工程款项中扣除暂定合同总价%作为承包人因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质量违约金,并在工程结算时予以相应核减;发包人也可以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质量保证承诺条件执行(但不能免除承包人因工程质量的返工责任),以上两者之间就高不就低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并达到适用法律、强制性条文及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河南省现行相关质量验收规范,验收质量合格;项目建设期内如国家、河南省有颁布和更新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新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项目建设期内有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若有不一致,按最新标准执 行。);
(2) 若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发包人也有权视情形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或扣除部分工程款。在此情形下,承包人需赔偿发包人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鉴定费、差旅费、律师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其他费用。如剩余工程款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向承包人追偿。在工程开始施工后,乙方应严格执行各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发现质量达不到设计文件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进度不能满足已获批准的进度计划,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重大隐患时,有权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令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报送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
(3) 如承包人有违反专用条款第 15.4-15.11 条款约定的情形的,无论工程最终是否达到了合格 质量等级,承包人均应每次(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00 元,该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并在工程结算时相应核减乙方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交/竣工验收等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要求;
(4) 乙方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法选择和确定本项目专业工程的承包商,并将拟签订的合同意向书报甲方备案,甲方若未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认同乙方所选定的专业工程承包商,但不免除乙方的责任;
(5) 乙方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交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执行;
(6) 在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对乙方或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乙方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但甲方的上述检查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7) 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合同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 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须允许甲方或其委托的承包商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场地。若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甲方有权行使必要的强制措施。若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偿还甲方为此而付出的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
15.2 如双方对本工程质量有异议而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检测鉴定结果未达到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由承包人承担;如检测鉴定结果满足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则由提出检测鉴定方承担。
15.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质量保修按国家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执行。
15.4 承包人应对所建工程的工程质量负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除项目经理外,还应确定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15.5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含分包单位)的执业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5.6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品牌、型号提供设备和材料,不得偷工减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 文件或图纸有差错时,应及时向设计方、监理方和工程师提出意见和建议,得到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
15.7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中用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检验/试验,且这类检测/检验/试验均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同时还应报监理工程师见证、签字。未经检测/检验/试验或检测/检验/试验不合格,或未经监理工程师见证、签字的,本款所述材料和设备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5.8 承包人应按设计要求,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试验。
15.9 承包人必须建立和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承包人应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并随时应工程师的要求配合审查。
15.10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发包人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11 承包人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当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对发包人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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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pp项目采购文件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15.1 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国家、行业等约定的各类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如获其他奖项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下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为了保证协议书条款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对施工现场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为此应:
(1) 如本工程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格质量等级,除承包人负责自费整改直至达到合格质量标准外,发包人还有权从承包人应收的工程款项中扣除暂定合同总价%作为承包人因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质量违约金,并在工程结算时予以相应核减;发包人也可以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质量保证承诺条件执行(但不能免除承包人因工程质量的返工责任),以上两者之间就高不就低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部应设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 级职责,开工前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2) 若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发包人也有权视情形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或扣除部分工程款。在此情形下,承包人需赔偿发包人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鉴定费、差旅费、律师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其他费用。如剩余工程款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向承包人追偿对现场施工人员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 底,进行应知应会的教育,施工生产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和重 要结构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组织设 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等等),监理工程师审 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 和批量生产。
(3) 如承包人有违反专用条款第 15.4-15.11 条款约定的情形的,无论工程最终是否达到了合格 质量等级,承包人均应每次(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00 元,该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并在工程结算时相应核减分项工程现场应实挂牌管理,标明企业内容及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认 真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
15.2 如双方对本工程质量有异议而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检测鉴定结果未达到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由承包人承担;如检测鉴定结果满足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则由提出检测鉴定方承担(4) 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捡验和抽检频率,配合监理人完成平 行检测的取样送检工作,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 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资料。
15.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质量保修按国家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执行(5) 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制定奖优惩劣的激励措施,对质量事 故要做到原因不清不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顿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15.4 承包人应对所建工程的工程质量负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除项目经理外,还应确定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6) 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有关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和安全等的检查。
15.5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含分包单位)的执业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7)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 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确认,甲方有权 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凡在 28 天连续二次被责令返工,每次返工工程造价在 3 万元以上,甲方有权按照乙方违约论处,责令其退场。
15.6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品牌、型号提供设备和材料,不得偷工减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 文件或图纸有差错时,应及时向设计方、监理方和工程师提出意见和建议,得到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
15.7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中用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检验/试验,且这类检测/检验/试验均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同时还应报监理工程师见证、签字。未经检测/检验/试验或检测/检验/试验不合格,或未经监理工程师见证、签字的,本款所述材料和设备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5.8 承包人应按设计要求,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试验。
15.9 承包人必须建立和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承包人应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并随时应工程师的要求配合审查。
15.10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发包人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11 承包人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当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对发包人负全部责任。(8)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乙方还应承担赔 偿责任,具体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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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15.1 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国家、行业等约定的各类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如获其他奖项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下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为了保证协议书条款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对施工现场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为此应:
(1) 如本工程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格质量等级,除承包人负责自费整改直至达到合格质量标准外,发包人还有权从承包人应收的工程款项中扣除暂定合同总价%作为承包人因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质量违约金,并在工程结算时予以相应核减;发包人也可以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质量保证承诺条件执行(但不能免除承包人因工程质量的返工责任),以上两者之间就高不就低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部应设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前 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2) 若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发包人也有权视情形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或扣除部分工程款。在此情形下,承包人需赔偿发包人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鉴定费、差旅费、律师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其他费用。如剩余工程款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向承包人追偿对现场施工人员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 会的教育,施工生产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 工的程序,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 等等),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 工和批量生产。
(3) 如承包人有违反专用条款第 15.4-15.11 条款约定的情形的,无论工程最终是否达到了合格 质量等级,承包人均应每次(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00 元,该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并在工程结算时相应核减分项工程现场应实挂牌管理,标明企业内容及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认真自检、互检及 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
15.2 如双方对本工程质量有异议而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检测鉴定结果未达到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由承包人承担;如检测鉴定结果满足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则由提出检测鉴定方承担(4) 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捡验和抽检频率,配合监理人完成平行检测的取样送 检工作,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 示原资料。
15.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质量保修按国家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执行(5) 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制定奖优惩劣的激励措施,对质量事故要做到原因不 清不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顿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15.4 承包人应对所建工程的工程质量负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除项目经理外,还应确定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6) 接受发包人定期或不定期的有关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和安全等的检查。
15.5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含分包单位)的执业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7)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 定,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确认,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凡在 28 天连续二次被责令返工,每次返工工程造价在 3 万元以上,发包人有权按照承包人违约论处,责 令其退场。
15.6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品牌、型号提供设备和材料,不得偷工减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 文件或图纸有差错时,应及时向设计方、监理方和工程师提出意见和建议,得到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
15.7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中用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检验/试验,且这类检测/检验/试验均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同时还应报监理工程师见证、签字。未经检测/检验/试验或检测/检验/试验不合格,或未经监理工程师见证、签字的,本款所述材料和设备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5.8 承包人应按设计要求,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试验。
15.9 承包人必须建立和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承包人应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并随时应工程师的要求配合审查。
15.10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发包人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11 承包人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当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对发包人负全部责任。(8)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具 体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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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15.1 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国家、行业等约定的各类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如获其他奖项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1) 如本工程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格质量等级,除承包人负责自费整改直至达到合格质量标准外,发包人还有权从承包人应收的工程款项中扣除暂定合同总价%作为承包人因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质量违约金,并在工程结算时予以相应核减;发包人也可以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质量保证承诺条件执行(但不能免除承包人因工程质量的返工责任),以上两者之间就高不就低) 本工程实行“样板施工制度”,对于各分项分部工程,质监、监理、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对主要工序进行样板施工,对样板施工工序和工艺验收合格后,乙方可开始大面积施工;否则监理和甲方有权要求将已施工部位拆除重建,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并无条件接受甲方或监理方作出的违约处罚。
(2) 若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发包人也有权视情形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或扣除部分工程款。在此情形下,承包人需赔偿发包人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鉴定费、差旅费、律师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其他费用。如剩余工程款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向承包人追偿) 乙方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配备足够的施工员和质检员,严格实行三检制度和加强日常质量检查,在计划的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施工质量必须一次性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招标文件等相关要求。
(3) 如承包人有违反专用条款第 15.4) 按规范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方案论证和技术措施等乙方已在投标报价及编制技术标时充分考虑,甲方将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4) 凡经质监、监理和甲方工序质量检查不合格,乙方应立即限时无条件返工整改,并视质量影响程度处以 1000-15.11 条款约定的情形的,无论工程最终是否达到了合格 质量等级,承包人均应每次(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00 元,该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并在工程结算时相应核减20000 元每次/部位的违约处罚;进场材料和构(配)件 以及设备/器具等不合格,乙方应立即无条件更换,并处以当批次进场材料价款 10%违约处罚,造成他方损失尚应承担赔偿责任。
15.2 如双方对本工程质量有异议而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检测鉴定结果未达到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由承包人承担;如检测鉴定结果满足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则由提出检测鉴定方承担5) 分部或分项工程经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部分,经一次整改仍不符合甲方和监理方要求的,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即可委托第三方完成,所有费用由乙方双倍承担,且因返工造成的甲方其它损失由乙方负责。
15.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质量保修按国家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执行6) 工程质量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部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该部分合同金额 10%违约处罚
7) 本工程若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甲方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人民币 10万元/起的违约金,由乙方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及以上甲方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人民币 30 万元/起的违约金,由乙方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15.4 承包人应对所建工程的工程质量负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除项目经理外,还应确定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15.5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含分包单位)的执业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5.6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品牌、型号提供设备和材料,不得偷工减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 文件或图纸有差错时,应及时向设计方、监理方和工程师提出意见和建议,得到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
15.7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中用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检验/试验,且这类检测/检验/试验均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同时还应报监理工程师见证、签字。未经检测/检验/试验或检测/检验/试验不合格,或未经监理工程师见证、签字的,本款所述材料和设备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5.8 承包人应按设计要求,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试验。
15.9 承包人必须建立和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承包人应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并随时应工程师的要求配合审查。
15.10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发包人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11 承包人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当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对发包人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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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15.1 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国家、行业等约定的各类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如获其他奖项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下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为了保证协议书条款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对施工现场作业必须进 行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为此应:
(1) 如本工程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格质量等级,除承包人负责自费整改直至达到合格质量标准外,发包人还有权从承包人应收的工程款项中扣除暂定合同总价%作为承包人因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质量违约金,并在工程结算时予以相应核减;发包人也可以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质量保证承诺条件执行(但不能免除承包人因工程质量的返工责任),以上两者之间就高不就低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部应设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 确各级职责,开工前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2) 若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发包人也有权视情形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或扣除部分工程款。在此情形下,承包人需赔偿发包人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鉴定费、差旅费、律师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其他费用。如剩余工程款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向承包人追偿对现场施工人员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 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的教育,施工生产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 和重要结构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组 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等等),监理工程 师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 施工和批量生产。
(3) 如承包人有违反专用条款第 15.4-15.11 条款约定的情形的,无论工程最终是否达到了合格 质量等级,承包人均应每次(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00 元,该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并在工程结算时相应核减分项工程现场应实挂牌管理,标明企业内容及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 认真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
15.2 如双方对本工程质量有异议而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检测鉴定结果未达到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由承包人承担;如检测鉴定结果满足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则由提出检测鉴定方承担(4) 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捡验和抽检频率,配合监理人完 成平行检测的取样送检工作,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 记,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资料。
15.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质量保修按国家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执行(5) 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制定奖优惩劣的激励措施,对质 量事故要做到原因不清不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顿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15.4 承包人应对所建工程的工程质量负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除项目经理外,还应确定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6) 接受发包人定期或不定期的有关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和安全等的 检查。
15.5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含分包单位)的执业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7)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 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确认,发包 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凡在 28 天连续二次被责令返工,每次返工工程 造价在 3 万元以上,发包人有权按照承包人违约论处,责令其退场。
15.6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品牌、型号提供设备和材料,不得偷工减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 文件或图纸有差错时,应及时向设计方、监理方和工程师提出意见和建议,得到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
15.7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中用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检验/试验,且这类检测/检验/试验均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同时还应报监理工程师见证、签字。未经检测/检验/试验或检测/检验/试验不合格,或未经监理工程师见证、签字的,本款所述材料和设备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5.8 承包人应按设计要求,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试验。
15.9 承包人必须建立和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承包人应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并随时应工程师的要求配合审查。
15.10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发包人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11 承包人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当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对发包人负全部责任。(8)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承包人还 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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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装修工程合同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15.1 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国家、行业等约定的各类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如获其他奖项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下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为了保证协议书条款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对施工现场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为此应:
(1) 如本工程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格质量等级,除承包人负责自费整改直至达到合格质量标准外,发包人还有权从承包人应收的工程款项中扣除暂定合同总价%作为承包人因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质量违约金,并在工程结算时予以相应核减;发包人也可以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质量保证承诺条件执行(但不能免除承包人因工程质量的返工责任),以上两者之间就高不就低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部应设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前应报监理工 程师备案。
(2) 若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发包人也有权视情形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或扣除部分工程款。在此情形下,承包人需赔偿发包人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鉴定费、差旅费、律师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其他费用。如剩余工程款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向承包人追偿对现场施工人员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的教育, 施工生产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等等),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和批量生产。
(3) 如承包人有违反专用条款第 15.4-15.11 条款约定的情形的,无论工程最终是否达到了合格 质量等级,承包人均应每次(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00 元,该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并在工程结算时相应核减分项工程现场应实挂牌管理,标明企业内容及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认真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 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
15.2 如双方对本工程质量有异议而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检测鉴定结果未达到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由承包人承担;如检测鉴定结果满足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则由提出检测鉴定方承担(4) 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捡验和抽检频率,配合监理人完成平行检测的取样送检工作,现 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资料。
15.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质量保修按国家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执行(5) 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制定奖优惩劣的激励措施,对质量事故要做到原因不清不过,责 任不明不放过,整顿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15.4 承包人应对所建工程的工程质量负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除项目经理外,还应确定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6) 接受发包人定期或不定期的有关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和安全等的检查。
15.5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含分包单位)的执业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7)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 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确认,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支付违约金。凡在 28 天连续二次被责令返工,每次返工工程造价在 3 万元以上,发包人有权按照承包人违约论处,责令其退场。
15.6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品牌、型号提供设备和材料,不得偷工减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 文件或图纸有差错时,应及时向设计方、监理方和工程师提出意见和建议,得到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
15.7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中用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检验/试验,且这类检测/检验/试验均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同时还应报监理工程师见证、签字。未经检测/检验/试验或检测/检验/试验不合格,或未经监理工程师见证、签字的,本款所述材料和设备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5.8 承包人应按设计要求,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试验。
15.9 承包人必须建立和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承包人应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并随时应工程师的要求配合审查。
15.10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发包人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11 承包人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当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对发包人负全部责任。(8)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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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15.1 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国家、行业等约定的各类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如获其他奖项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下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为了保证协议书条款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对施工现场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为此应:
(1) 如本工程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格质量等级,除承包人负责自费整改直至达到合格质量标准外,发包人还有权从承包人应收的工程款项中扣除暂定合同总价%作为承包人因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质量违约金,并在工程结算时予以相应核减;发包人也可以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质量保证承诺条件执行(但不能免除承包人因工程质量的返工责任),以上两者之间就高不就低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部应设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 前应报甲方代表备案 。
(2) 若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发包人也有权视情形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或扣除部分工程款。在此情形下,承包人需赔偿发包人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鉴定费、差旅费、律师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其他费用。如剩余工程款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向承包人追偿对现场施工人员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进行应知 应会的教育,施工生产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 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甲方代表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 保证措施等等),甲方代表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甲方代表检验符合要求后才 能铺开施工和批量生产 。
(3) 如承包人有违反专用条款第 15.4-15.11 条款约定的情形的,无论工程最终是否达到了合格 质量等级,承包人均应每次(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00 元,该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并在工程结算时相应核减分项工程现场应实挂牌管理,标明企业内容及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认真自检、互检 及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 。
15.2 如双方对本工程质量有异议而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检测鉴定结果未达到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由承包人承担;如检测鉴定结果满足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则由提出检测鉴定方承担(4) 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捡验和抽检频率,配合完成平行检测的取样送检工 作,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 示原资料 。
15.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质量保修按国家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执行(5) 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制定奖优惩劣的激励措施,对质量事故要做到原因 不清不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顿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
15.4 承包人应对所建工程的工程质量负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除项目经理外,还应确定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6) 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有关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和安全等的检查 。
15.5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含分包单位)的执业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7)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 定,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经甲方代表确认,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凡在 28 天连 续二次被责令返工,每次返工工程造价在 3 万元以上,甲方有权按照乙方违约论处,责令其退 场 。
15.6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品牌、型号提供设备和材料,不得偷工减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 文件或图纸有差错时,应及时向设计方、监理方和工程师提出意见和建议,得到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8)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 标准为:未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的,按竣工结算价 2%赔偿甲方 。
15.7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中用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检验/试验,且这类检测/检验/试验均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同时还应报监理工程师见证、签字。未经检测/检验/试验或检测/检验/试验不合格,或未经监理工程师见证、签字的,本款所述材料和设备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5.8 承包人应按设计要求,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试验。
15.9 承包人必须建立和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承包人应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并随时应工程师的要求配合审查。
15.10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发包人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11 承包人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当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对发包人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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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工程质量. 1、 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规程和标准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的甲方、监督。
15.1 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国家、行业等约定的各类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如获其他奖项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下2、 本工程质量经双方检查验收合格率达100%。
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如本工程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格质量等级,除承包人负责自费整改直至达到合格质量标准外,发包人还有权从承包人应收的工程款项中扣除暂定合同总价%作为承包人因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质量违约金,并在工程结算时予以相应核减;发包人也可以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质量保证承诺条件执行(但不能免除承包人因工程质量的返工责任),以上两者之间就高不就低甲方在招标过程中已推荐品牌的材料,承包人在选定品牌报价时应考虑供货等风险,若承包人选定品牌在实施时无法供货或无法正常供货,甲方将在剩余两个品牌中的选定,材料、设备价格不以调整。未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进场时必须征得甲方认可,对不符合质量、档次等要求的材料、设备品牌,有权更换品牌,并视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不调整材料、设备价格。
(2) 若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发包人也有权视情形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或扣除部分工程款。在此情形下,承包人需赔偿发包人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鉴定费、差旅费、律师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其他费用。如剩余工程款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向承包人追偿施工中如承包人遇材料(设备)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不得降低品质,并且必须经甲方同意,变更后材料(设备)的单价不能突破投标人投标文件所投报的材料(设备)单价。
(3) 如承包人有违反专用条款第 15.4-15.11 条款约定的情形的,无论工程最终是否达到了合格 质量等级,承包人均应每次(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00 元,该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并在工程结算时相应核减所有设备、材料和预制构件等均需有产品合格证和质保书、试验(试车)报告等必要资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的标准,并且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5.2 如双方对本工程质量有异议而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检测鉴定结果未达到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由承包人承担;如检测鉴定结果满足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则由提出检测鉴定方承担4) 根据工程需要,甲方有权对乙方投标时确认的品牌进行更换,更换后的材料价格由甲方签证进行结算。
15.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质量保修按国家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执行5) 隐蔽工程完工后,必须经甲方人员验收签证,乙方作出隐蔽记录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主要隐蔽项目乙方应书面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验收并办理有关签证手续。如甲方与设计单位届时未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备查,甲方应予承认。如甲方事后提出检查,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者,其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检查符合要求,其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
15.4 承包人应对所建工程的工程质量负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除项目经理外,还应确定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6)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及设计单位,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建设单位共同研究方案同意后实施。如乙方对事故的处理未经甲方和设计部门验收合格,甲方有权拒付相应部分工程款,由此造成返工浪费,均由乙方自理。
15.5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含分包单位)的执业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5.6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品牌、型号提供设备和材料,不得偷工减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 文件或图纸有差错时,应及时向设计方、监理方和工程师提出意见和建议,得到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
15.7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中用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检验/试验,且这类检测/检验/试验均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同时还应报监理工程师见证、签字。未经检测/检验/试验或检测/检验/试验不合格,或未经监理工程师见证、签字的,本款所述材料和设备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5.8 承包人应按设计要求,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试验。
15.9 承包人必须建立和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承包人应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并随时应工程师的要求配合审查。
15.10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发包人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11 承包人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当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对发包人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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