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办理 样本条款

延期办理. 在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参照前述(1)、(2)条款处理。对于未能确认的赎回申请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该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延期办理.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7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的,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7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7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7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延期办理.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 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对于未能及时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2)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 (1) 全额赎回”或“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延期办理. 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的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且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 (1) 全额赎回”或“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但若在开放期最后一日发生上述情形的,超过部分将视为无效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若本集合计划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 20%时,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 对于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对应的集合计划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对应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并以下一工作日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直至全部赎回。如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 对于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 (1) 全额赎回”或“ (2) 延缓支付”的约定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延期办理. 若本集合计划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 20%时,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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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档案管理 建立管理人员人事档案和各类行政文件、合同的存档工作。健全所有建筑物、公用设施、设备的图纸资料,及时增加修改资料。建立设备、设施、保安、保洁、车辆等日常运作管理档案。所有资料及管理资料分为图、档、卡、册四类,安放于防火、防潮、防蛀之专用档案箱/盒/柜内。

  • 承诺与保证 1、 乙方承诺并保证项目在南京高新区内属地经营并且纳税期限不低于 20 年;自新公司设立年度起,若因乙方项目原因提前停止经营纳税,则乙方或新公司应返还甲方给予的相关扶持政策(包含但不限于土地优惠、财税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对应的资金及利息。 2、 乙方承诺并保证新项目遵守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监察等部门的管理规定及要求。 3、 乙方承诺并保证能够履行投资协议,并缴纳 40 万元做为履约保证金,若因乙方原因未能履行投资协议,则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 ポイント > 相手から開示提供等を受けた秘密情報の管理方法に関する条項である。 <解説> 従前に締結した秘密保持条項との関係整理

  • 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本合同货物的交付时间和交货地点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明确规定。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 内部管理制度 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相关制度机制,建立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把控业务及经营管理中的风险,并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管理。

  • 合同条款及格式 以下为成交后签订本项目合同的通用条款,成交供应商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改,关于专用条款将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

  •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

  • 故報告) 乙は,この契約に違反する事態が生じ,又は生ずるおそれのあることを知ったときは,速やかに甲に報告し,甲の指示に従うものとする。

  • 投标文件的初审 24.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 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4.2 算术错误将按下列方法更正: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总价金额与按分 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 明显错位的,应以投标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算术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否决。 2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 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4.4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 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 用法律、税及关税、加注星号“(*”)的条款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 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 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24.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补充或撤 销不合要求 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招标文件要求提 供原件的,应当提供原件,否则将否决其投标。 24.5.1 在商务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投标将被否决: 1) 投标人或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2) 投标人参与项目前期咨询或招标文件编制的; 3) 不同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4)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的; 5)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6) 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材料未提供,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 求的; 7)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方案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8)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 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9)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加注星号“(*”)的重要商务条款要求的; 10)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12)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13) 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24.5.2 技术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投标将被否决: 1)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要 求,或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资料 支持的; 2) 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多项数的; 3) 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4) 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5) 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技术条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