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的延迟、放弃和甲方介入 样本条款

建设的延迟、放弃和甲方介入. 7.18.1 延迟 (1) 若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则视为甲方工程延误,工期予以顺延; (2) 若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则视为乙方工程延误。乙方应及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并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确保实际进度同工作进度计划相一致。 7.18.2 放弃 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 7.18.3 视为放弃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乙方放弃: (1) 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2)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期之后三十(30)天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3)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十(30)天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4) 乙方上述原因之外的任何原因在运营日前连续停止工程建设(含调试)超过三十(30)天,直接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 7.18.4 甲方介入完成建设 (1) 甲方介入的条件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取代乙方承担项目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实现完工。 1) 书面表示放弃项目; 2) 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2) 甲方介入后的约定 1) 甲方介入建设后,乙方应与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并让贷款人在其融资文件中作出具有相同效果的承诺,以确保项目的建设和完工; 2) 甲方介入项目的建设,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协议受让了项目资产或承担了乙方的义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介入建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 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兑取该部分款项。如果乙方已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或提供了有效担保,甲方应撤出项目的建设。乙方应在此时继续承担全部合同义务、责任。 7.18.5 乙方与施工单位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为蓝本,签订符合本项目具体情况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与本协议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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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6: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6:00 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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