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样本条款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在工程施工中应按下列标准和规程规范进行施工(但不限于)。 (1)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2003 ); (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 (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 2007 ); (4) 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1- 2007 );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 (6)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00 ) ; (7)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 47- 1994 )。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在工程施工中应按下列标准和规程规范进行施工(但不限于): (1) 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1-2007); (2) 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规范》(SL303—2004); (4)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浙水建﹝2012﹞42号)。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0290—1998); (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3)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00); (4) 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 (5) 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 / T 235—1999);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 低热微膨胀水泥》 (GB 2938- 2008); (2)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 (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2002) (4)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T50 146- 2014); (5)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 / T 5223- 2002 ); (6) 预应力混凝士用钢纹线》(GB / T 5224-2003); (7)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 / T 14370- 2007); (8) 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 352-2006); (9) 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 L53-1994 ); (10)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 1994); (11) 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1992 ); (12) 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 5207- 2005); (13) 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 / T 5169- 2013 ); (14)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 / T 5144-2001); (15) 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 / T 5110- 2013); (16)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2006); (17)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2002 ); (18)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 / T10-2011)。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在工程施工中应按下列规程规范进行施工(但不限于)。 (1)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2) 烧结普通砖》GB5101-2003; (3) 浆砌石坝设计规定》SL25-2006; (4)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2010; (5) 混凝土小型空心砖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11;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在工程施工中应按下列标准和规程规范进行施工(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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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

  •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 执行国家现行相关技术规范。

  • 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 附表八 门牌 是否进口:否 参数性质 序 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本基金的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 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 本基金管理人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除上述第(2)、(12)、(19)、(2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附件五 投标保证金退还账户信息表 致: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我单位参加了贵方招标项目 ,在此我方说明, 请按下表账户信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 分项报价表 注: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客户端【报价部分】进行填写,投标客户端软件将自动根据供应商填写信息在线生成分项报价 表,若在投标文件中出现非系统生成的分项报价表,且与投标客户端生成的分项报价表信息内容不一致,以投标客户端在线填写报价并生成的内容为准。(下列表样仅供参考) 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采购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