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强制平仓顺序 Clause in Contracts

强制平仓顺序. 1、 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双方约定以当时市场条件下乙方认为最有利于实现平仓目的为执行强制平仓的首要原则; 2、 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甲方信用账户同时存在融资负债和融券负债的,乙方原则上按照先偿还融资负债、后偿还融券负债的顺序进行平仓。 3、 在进行融资负债平仓时,遵循以下顺序: 原则上为先直接还款,然后卖券还款;平仓委托顺序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剔除停牌证券,以乙方认为最有利于实现平仓目的为原则进行强制平仓。 4、 在进行融券负债平仓时,遵循以下顺序: 原则上为先直接还券再买券还券;买券还券首先使用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当冻结资金不足时,使用信用资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余额;当以上买券还券仍无法完成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时,卖出信用账户中的担保证券,并将卖出所得资金用以买券还券。卖出客户信用账户中担保证券的顺序与上述融资的强制平仓顺序相同。 尽管有上述约定,但乙方有权选择乙方认为最利于实现平仓目的的价格、数量进行申报(包括但不限于卖出证券以跌停价申报、买入证券以涨停价申报)。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决定和强制平仓的结果,并承诺不就乙方的决定和强制平仓的结果提出异议或向乙方主张权益,包括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乙方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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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融资融券合同, 融资融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