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样本条款

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如基金管理人知悉持有任何基金份额的人士(直接持有或属实益拥有人)(a)乃是违反任何国家、政府机构或基金份额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或规定下持有/拥有,或(b)其持有基金份额(不论是否直接或间接影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亦不论是否独立,或联同其他人士(不论是否有关联),或是基金管理人认为看似有关的其他情况),基金管理人认为是可导致伞子基金或本基金或受托人承担税务责任,或在金钱上蒙受其他不利影响,而此等责任或不利影响是伞子基金或本基金或受托人原来无需承担或蒙受的,则基金管理人可要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所持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拒绝转让,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信托契约赎回该等份额。
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如基金管理人知悉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a)持有此等份额违反任何国家、政府机构或份额 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或规定,或(b)基金管理人认为其持有份额(不论是否直接 或间接影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也不论是否独立,或联同其他人士(不论是否有关联), 或是基金管理人认为看似有关的其他情况)可能导致基金系列或有关基金或受托人承担 税务责任,或在金钱上蒙受其他不利影响,而此等责任或不利影响是基金系列或基金或 受托人原本无需承担或蒙受的,则基金管理人可要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所持份额,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拒绝转让,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信托契约赎回此等份额。 基金系列应持续运作,直至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为止。基金系列在 2078 年 6 月 23 日﹙即其成立日期的第 80 个周年日﹚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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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約の締結 第1条 貸主( 以下「甲」という。)及び借主(以下「乙」という。) は、頭書( 1) に記載する賃貸借の目的物( 以下「本物件」という。)について、以下の条項により賃貸借契約( 以下 「本契約」という。)を締結した。 (契約期間及び更新)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

  • 約の成立) 第 2 条 本契約は、譲渡人及び譲受人双方の権限ある代表者による本契約への記名押印又は署名が完了したときをもって成立する。 (権利義務の譲渡等)

  • 商务要求 1.合同履约期限:60 日历天。(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工期可顺延)

  • 质保期 1.商品质保期 / 年,质保期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D<7 1.50%

  • 契約電流 契約上使用できる最大電流(アンペア)をいい、交流単相 2 線式標準電圧 100 ボルトに換算した値といたします。

  • 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 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 番 号 年 月 日 申請者 住 所 名 称 代表者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