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1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3.1.1 投资管理人概况 投资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9 层邮政编码:100033 电 话:010-88066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0145 3.1.2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 3.1.2.1 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3.1.2.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养老金产品资产行使养老金产品资产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债券持有人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等。 3.1.2.3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1.2.4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获取履行投资管理职责必需的资料及相关信息。 3.1.2.5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取得投资管理费收入。 3.1.2.6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1.3 投资管理人的义务 3.1.3.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份额持有人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3.1.3.2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养老金产品资产。 3.1.3.3 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3.1.3.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方式管理养老金产品资产。 3.1.3.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监察稽核制度。 3.1.3.6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养老金产品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并及时向份额持有人披露经托管人复核、审查和确认的单位净值。 3.1.3.7 接受份额持有人及托管人的监督,并配合托管人履行监督职责。 3.1.3.8 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份额持有人提供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 3.1.3.9 按照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养老金产品的管理情况,同时抄报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1.3.10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1.3.11 按规定保存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3.1.3.1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2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3.2.1 份额持有人概况 养老金产品投资人自依本合同,首笔申购资金到达本养老金产品任一分期账户托管账户并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即成为本合同当事人。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养老金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分期账户项下每份养老金产品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2.2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3.2.2.1 与同一分期账户项下其他份额持有人分享该分期账户运作产生的收益; 3.2.2.2 按照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的约定申购和赎回养老金产品份额; 3.2.2.3 监督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2.2.4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所持有分期账户的运作信息资料; 3.2.2.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 利。 3.2.3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3.2.3.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2.3.2 按照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规定缴纳所持有分期账户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因产品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3.2.3.3 在持有的份额范围内,承担养老金产品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3.2.3.4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投资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3.2.3.5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3.2.3.6 不得从事有损养老金产品及其投资人、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3.2.3.7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2.3.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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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1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3.1.1 投资管理人概况 投资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9 层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0 号院 0 号楼 0 层邮政编码:100045 电 话:010话:000-88066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818000-6666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0000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0145
3.1.2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
3.1.2.1 (1) 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3.1.2.2 (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养老金产品资产行使养老金产品资产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债券持有人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等。
3.1.2.3 (3)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1.2.4 (4)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获取履行投资管理职责必需的资料及相关信息。
3.1.2.5 (5)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取得投资管理费收入。
3.1.2.6 (6)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1.3 投资管理人的义务
3.1.3.1 (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份额持有人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3.1.3.2 (2)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养老金产品资产。
3.1.3.3 (3) 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3.1.3.4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方式管理养老金产品资产。
3.1.3.5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监察稽核制度。
3.1.3.6 (6)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养老金产品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并及时向份额持有人披露经托管人复核、审查和确认的单位净值。
3.1.3.7 接受份额持有人及托管人的监督,并配合托管人履行监督职责(7) 接受份额持有人及托管人的监督。
3.1.3.8 (8) 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份额持有人提供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
3.1.3.9 (9) 按照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养老金产品的管理情况,同时抄报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1.3.10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10)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1.3.11 (11) 按规定保存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3.1.3.12 (1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2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3.2.1 份额持有人概况 养老金产品投资人自依本合同,首笔申购资金到达本养老金产品任一分期账户托管账户并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即成为本合同当事人。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养老金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分期账户项下每份养老金产品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养老金产品投资人自依本合同,首笔申购资金到达本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并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即成为本合同当事人。养老金产品份 额持有人持有养老金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养老金产品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2.2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3.2.2.1 与同一分期账户项下其他份额持有人分享该分期账户运作产生的收益(1) 与其他份额持有人分享养老金产品运作产生的收益;
3.2.2.2 (2) 按照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的约定申购和赎回养老金产品份额;
3.2.2.3 (3) 监督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2.2.4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所持有分期账户的运作信息资料(4)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养老金产品的运作信息资料;
3.2.2.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 利(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2.3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3.2.3.1 (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2.3.2 按照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规定缴纳所持有分期账户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因产品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2) 按照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规定缴纳养老金产品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因养老金产品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3.2.3.3 (3) 在持有的份额范围内,承担养老金产品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3.2.3.4 (4)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投资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3.2.3.5 (5)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3.2.3.6 不得从事有损养老金产品及其投资人、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6) 不得从事有损养老金产品及其投资人、投资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3.2.3.7 (7)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2.3.8 (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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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1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3.1.1 投资管理人概况 投资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00 号通泰大厦 9 X 座 0 层邮政编码:100033 电 话:010话:000-88066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818000-6666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0000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0145
3.1.2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
3.1.2.1 (1) 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3.1.2.2 (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养老金产品资产行使养老金产品资产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债券持有人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等。
3.1.2.3 (3)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1.2.4 (4)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获取履行投资管理职责必需的资料及相关信息。
3.1.2.5 (5)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取得投资管理费收入。
3.1.2.6 (6)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1.3 投资管理人的义务
3.1.3.1 (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份额持有人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3.1.3.2 (2)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养老金产品资产。
3.1.3.3 (3) 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3.1.3.4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方式管理养老金产品资产。
3.1.3.5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监察稽核制度。
3.1.3.6 (6)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养老金产品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并及时向份额持有人披露经托管人复核、审查和确认的单位净值。
3.1.3.7 接受份额持有人及托管人的监督,并配合托管人履行监督职责(7) 接受份额持有人及托管人的监督。
3.1.3.8 (8) 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份额持有人提供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
3.1.3.9 (9) 按照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养老金产品的管理情况,同时抄报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1.3.10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10)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1.3.11 (11) 按规定保存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3.1.3.12 (1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2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3.2.1 份额持有人概况 养老金产品投资人自依本合同,首笔申购资金到达本养老金产品任一分期账户托管账户并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即成为本合同当事人。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养老金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分期账户项下每份养老金产品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养老金产品投资人自依本合同,首笔申购资金到达本养老金产品 托管账户并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即成为本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养老金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养老金产品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2.2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3.2.2.1 与同一分期账户项下其他份额持有人分享该分期账户运作产生的收益(1) 与其他份额持有人分享养老金产品运作产生的收益;
3.2.2.2 (2) 按照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的约定申购和赎回养老金产品份额;
3.2.2.3 (3) 监督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2.2.4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所持有分期账户的运作信息资料(4)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养老金产品的运作信息资料;
3.2.2.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 利(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2.3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3.2.3.1 (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2.3.2 按照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规定缴纳所持有分期账户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因产品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2) 按照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规定缴纳养老金产品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因养老金产品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3.2.3.3 (3) 在持有的份额范围内,承担养老金产品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3.2.3.4 (4)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投资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3.2.3.5 (5)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3.2.3.6 (6) 不得从事有损养老金产品及其投资人、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3.2.3.7 (7)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2.3.8 (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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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1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3.1.1 投资管理人概况 投资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9 层邮政编码:100033 B 座 8 层 邮政编码:100033 电 话:010-88066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0145
3.1.2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
3.1.2.1 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3.1.2.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养老金产品资产行使养老金产品资产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债券持有人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等。
3.1.2.3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1.2.4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获取履行投资管理职责必需的资料及相关信息。
3.1.2.5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取得投资管理费收入。
3.1.2.6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1.3 投资管理人的义务
3.1.3.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份额持有人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承担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反洗钱控制措施,对自身客户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等管控工作,确保所管理的资金来源合法,资金管理及投资使用不涉及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涉及被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等制裁规则制裁的人员或行为等。应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等反 洗钱内部控制机制,与乙方共享本业务项下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相关情况。
3.1.3.2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3.1.3.3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养老金产品资产。
3.1.3.3 3.1.3.4 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3.1.3.4 3.1.3.5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方式管理养老金产品资产。
3.1.3.5 3.1.3.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监察稽核制度。
3.1.3.6 3.1.3.7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养老金产品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并及时向份额持有人披露经托管人复核、审查和确认的单位净值。
3.1.3.7 接受份额持有人及托管人的监督,并配合托管人履行监督职责3.1.3.8 接受份额持有人及托管人的监督。
3.1.3.8 3.1.3.9 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份额持有人提供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
3.1.3.9 3.1.3.10 按照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养老金产品的管理情况,同时抄报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1.3.10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3.1.3.11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1.3.11 3.1.3.12 按规定保存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3.1.3.12 3.1.3.13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2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3.2.1 份额持有人概况 养老金产品投资人自依本合同,首笔申购资金到达本养老金产品任一分期账户托管账户并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即成为本合同当事人。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养老金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分期账户项下每份养老金产品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养老金产品投资人自依本合同,首笔申购资金到达本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并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即成为本合同当事人。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养老金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养老金产品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2.2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3.2.2.1 与同一分期账户项下其他份额持有人分享该分期账户运作产生的收益与其他份额持有人分享养老金产品运作产生的收益;
3.2.2.2 按照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的约定申购和赎回养老金产品份额;
3.2.2.3 监督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2.2.4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所持有分期账户的运作信息资料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的养老金产品运作信息资料;
3.2.2.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 利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2.3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3.2.3.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2.3.2 按照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规定缴纳所持有分期账户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因产品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按照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规定缴纳养老金产品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因产品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3.2.3.3 在持有的份额范围内,承担养老金产品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3.2.3.4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投资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3.2.3.5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3.2.3.6 不得从事有损养老金产品及其投资人、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3.2.3.7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2.3.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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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1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3.1.1 投资管理人概况 投资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9 B 座 8 层邮政编码:100033 电 话:010-88066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0145
3.1.2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
3.1.2.1 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3.1.2.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养老金产品资产行使养老金产品资产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债券持有人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等。
3.1.2.3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1.2.4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获取履行投资管理职责必需的资料及相关信息。
3.1.2.5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取得投资管理费收入。
3.1.2.6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1.3 投资管理人的义务
3.1.3.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份额持有人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3.1.3.2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养老金产品资产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养老金产品资 产。
3.1.3.3 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3.1.3.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方式管理养老金产品资产。
3.1.3.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监察稽核制度。
3.1.3.6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养老金产品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并及时向份额持有人披露经托管人复核、审查和确认的单位净值。
3.1.3.7 接受份额持有人及托管人的监督,并配合托管人履行监督职责接受份额持有人及托管人的监督。
3.1.3.8 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份额持有人提供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份额持有人提供养老金产品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
3.1.3.9 按照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养老金产品的管理情况,同时抄报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1.3.10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1.3.11 按规定保存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3.1.3.1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2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3.2.1 份额持有人概况 养老金产品投资人自依本合同,首笔申购资金到达本养老金产品任一分期账户托管账户并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即成为本合同当事人。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养老金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分期账户项下每份养老金产品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养老金产品投资人自依本合同,首笔申购资金到达本养老金产品 托管账户并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即成为本合同当事人。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养老金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养老金产品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2.2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3.2.2.1 与同一分期账户项下其他份额持有人分享该分期账户运作产生的收益与其他份额持有人分享养老金产品运作产生的收益;
3.2.2.2 按照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的约定申购和赎回养老金产品份额;
3.2.2.3 监督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2.2.4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所持有分期账户的运作信息资料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养老金产品的运作信息资料;
3.2.2.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 利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2.3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3.2.3.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2.3.2 按照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规定缴纳所持有分期账户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因产品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按照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规定缴纳养老金产品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因养老金产品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3.2.3.3 在持有的份额范围内,承担养老金产品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3.2.3.4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投资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投资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3.2.3.5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3.2.3.6 不得从事有损养老金产品及其投资人、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3.2.3.7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2.3.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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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1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3.1.1 投资管理人概况 投资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9 层邮政编码:100033 电 话:010-88066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0145
3.1.2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
3.1.2.1 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3.1.2.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养老金产品资产行使养老金产品资产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债券持有人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等。
3.1.2.3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1.2.4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获取履行投资管理职责必需的资料及相关信息。
3.1.2.5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取得投资管理费收入。
3.1.2.6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1.3 投资管理人的义务
3.1.3.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份额持有人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3.1.3.2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养老金产品资产。
3.1.3.3 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3.1.3.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方式管理养老金产品资产。
3.1.3.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监察稽核制度。
3.1.3.6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养老金产品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并及时向份额持有人披露经托管人复核、审查和确认的单位净值。
3.1.3.7 接受份额持有人及托管人的监督,并配合托管人履行监督职责接受份额持有人及托管人的监督。
3.1.3.8 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份额持有人提供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份额持有人提供养老金产品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
3.1.3.9 按照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养老金产品的管理情况,同时抄报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1.3.10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1.3.11 按规定保存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3.1.3.1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2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3.2.1 份额持有人概况 养老金产品投资人自依本合同,首笔申购资金到达本养老金产品任一分期账户托管账户并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即成为本合同当事人。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养老金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分期账户项下每份养老金产品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养老金产品投资人自依本合同,首笔申购资金到达本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并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即成为本合同当事人。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养老金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养老金产品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2.2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3.2.2.1 与同一分期账户项下其他份额持有人分享该分期账户运作产生的收益与其他份额持有人分享养老金产品运作产生的收益;
3.2.2.2 按照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的约定申购和赎回养老金产品份额;
3.2.2.3 监督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2.2.4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所持有分期账户的运作信息资料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养老金产品的运作信息资料;
3.2.2.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 利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2.3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3.2.3.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2.3.2 按照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规定缴纳所持有分期账户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因产品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按照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规定缴纳养老金产品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因养老金产品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3.2.3.3 在持有的份额范围内,承担养老金产品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3.2.3.4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投资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3.2.3.5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3.2.3.6 不得从事有损养老金产品及其投资人、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3.2.3.7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2.3.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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