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易名科技主要在以下方面展开战略合作: 1. 易名科技平台所托管的全部域名之 DNS 解析将使用本公司的产品; 2. 本公司将在易名科技平台通过投放、展示等途径宣传公司产品; 3. 双方携手通过多种途径及手段进行宣传推广域名 DNS 产业; 4. 双方合作开拓企业级 DNS 应用市场; 5. 易名科技向本公司授权开放 Whois 接口、用户域名 NS 记录修改接口等,通过各种技术合作方式,提升用户在域名 DNS 解析产品方面的使用体验。 上述合作的具体内容和期限,将由双方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另行签署专项协议进行约定。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使用量の算定 当社は、当社(導管部門)より通知を受けた使用量をお客さまへ通知いたします。なお、その使用量は、以下のとおり算定いたします。 ― 検針日及び料金算定期間 ― (1) 当社(導管部門)は、前回の検針日及び今回の検針日におけるガスメーターの読み(以下「検針値」といいます。)により、その料金算定期間の使用量を算定いたします。なお、ガスメーターを取り替えた場合には、取り外したガスメーター及び取り付けたガスメーターそれぞれにより算定された料金算定期間中の使用量を合算して、その料金算定期間の使用量といたします。 また、8なお書及び8①本文の場合には、使用開始日の前日の検針値を、前回の検針日における検針値として取り扱います。 (2) 1)の「検針日」とは、次の日をいいます((3)、(7)及び21(1)において同じ。)。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关于差错处理 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和公布 收益分配方案由理财产品管理人拟定,并由理财产品托管人核实后,在分配前进行信息披露。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分配日、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日割計算 ( 1) 当社は、日割計算対象日数が 30 日を下回るときは、電気料金メニュー定義書にもとづき、以下のとおり 1 か月の電気料金を計算します。
答疑会和踏勘现场 12.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按《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答疑会或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经“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外,不构成对招标文件的修改,不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