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样本条款

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根据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为: 保荐机构另类投资子公司国信资本利用自有资金以发行价跟投认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国信资本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190.281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即不超过公开发行数量的 5%,下同)。因国信资本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国信资本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发行人高管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邦彦技术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380.563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即不超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10%,下同),且不超过人民币 4890 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初始数量合计为 570.844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所律师认为,战略配售方案符合《科创板指引第 1 号》《注册制承销规范》的相关规定。
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根据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为: (1) 保荐机构另类投资子公司国信资本利用自有资金以发行价跟投认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具体认购价格及总金额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国信资本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103.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即不超过公开发行数量的 5%,下同)。 (2) 发行人高管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鼎信 10 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206.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即不超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10%,下同),且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初始数量合计为 309.3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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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24 年 6 月 19 日 2024 年 6 月 19 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予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2024 年农村公路提升工程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三河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 标段的施工单位 中交一公局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 严格执行 2024 年农村公路提升工程 (项目名称) /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擞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 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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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 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 甲方声明 甲方已经收到所购买乙方销售的理财产品的《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并完全理解和接受上述文件的全部内容,清楚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甲方的投资决策完全基于甲方的独立自主判断做出,并自愿承担所认购、申购、赎回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