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費. (1) 依據「新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原則」第 4 點第 4 項規 定,參酌出租標的鄰近租金行情,訂定房屋使用費定額為 338 萬 761 元。
(2) 自廠商正式營運日起算4年,繳納方式每年計2期,每期以半年計算。除第一年當期租金應於正式營運日前5日繳交,其餘每年應於1月30日前繳納1-6月房屋使用費,7月30日前繳納7-12月房屋使用費。
(3) 一年天數以365天計,正式營運日之當年度應繳交金額,依承租天數比例計算,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未達1元以無條件進入計算之。
房屋使用費. (1) 廠商應於正式營運期間內,每年按年租金率10%計收本租賃標的之當期房屋使用費(按房屋提供使用面積÷房屋課稅面積×所使用建物之本案簽約當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64%×年租金率計收)。
(2) 自廠商正式營運日起算4年,繳納方式每年計2期,每期以半年計算。除第一年當期租金應於正式營運日前5日繳交,其餘每年應於1月30日前繳納1-6月房屋使用費,7月30日前繳納7-12月房屋使用費。
(3) 一年天數以365天計,正式營運日之當年度應繳交金額,依承租天數比例計算,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未達1元以無條件進入計算之。
(4) 年度房屋使用費預估金額為20,999元整(以110年房屋課稅現值為例,依據本案房屋稅稅籍及課稅資料,房屋提供使用面積為169.92平方公尺、房屋課稅面積為7,382.7平方公尺;110年房屋課稅現值之64%為 9,123,456元整,按此計算年度房屋使用費預估金額),實際應繳房屋使用費金額仍以實際使用面積依當年度房屋課稅現值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