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分摊 样本条款

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分摊. (a) 对于法律要求合伙企业代扣代缴的税额,普通合伙人可按照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总收入、收入或利润项中所占的分配性比例为其代扣并向相关的中国税务机关(或任何其他税务机关)代缴该等税费。为本协议之目的,合伙企业按照有限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总收入、收入或利润项中所占的分配性比例为其代扣代缴的任何该等税费应视为向该有限合伙人作出的分配,减少按照本协议应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和该有限合伙人的资金账户。 (b) 该等税项应分摊给在该财务年度从合伙企业退伙和/或被除名的每一已退伙合伙人,分摊的金额和比例为:比照所有之前财务年度分摊给该已退伙合伙人的税项总额,普通合伙人确定能公平反映根据第 9.2 款在该财务年度或所有之前财务年度记入该已退伙合伙人资金账户或从该已退伙合伙人资金账户支取的金额,目标在于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消除在其退伙和/或被除名前该已退伙合伙人资金账户和在其退伙和/或被除名前该资金账户中该已退伙合伙人的调整后税基之间的差额。 (c) 任何剩余税项应在该财务年度期间收到分配额的每一其他合伙人中间进行分摊,分摊金额不得超过该分配额,分摊比例为: 比照所有之前财务年度分摊给该合伙人的税项总额,普通合伙人确定能公平反映根据第 9.2 款在该财务年度或所有之前财务年度记入该合伙人资金账户或从该合伙人资金账户支取的金额,目标在于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消除在该分配前该合伙人资金账户和在该分配前该资金账户中该合伙 人的调整后税基之间的差额。 (d) 经上述分摊后任何剩余税项应在每一合伙人中间分摊,分摊的金额和比例为:比照所有之前财务年度分摊给该合伙人的税项总额,普通合伙人确定能公平反映根据第 9.2 款在该财务年度或所有之前财务年度记入该合伙人资金账户或从该合伙人资金账户支取的金额,目标在于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消除合伙人资金账户和该资金 账户中该合伙人的调整后税基之间的差额。 (e) 经上述分摊后任何剩余税项应在所有截至该财务年度期末之日为成员的合伙人中间分摊,分摊比例基于截至该财务年度期末之日该合伙人的合伙比例。 (f) 普通合伙人可不时基于税收目的单独分摊应税收入和损失,从整体上分摊该应税收入和损失(而非结算)。 (g) 在确定为税务目的分摊给新入伙的合伙人的收入或损失比例时,普通合 伙人应考虑合伙企业在该合伙人入伙时尚未实现的任何损益,且经确定的比例应具有最终性且对所有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h) 普通合伙人可决定在受让人和转让人之间分摊税项(参见第 12 条),以促使转让人和受让人均能确认在转让发生时所在财务年度内该受让人和该转让人持有该等权益时所在估值期间与转让权益相关的应税收入。 (i) 按照本第 9.7 款分摊的任何税项性质应由普通合伙人确定。如果在某一有限合伙人收到分配额时其担任合伙人的时间不超过一年,则除非普通合伙人另行决定,否则应归入该分配额的增值应按以下顺序分摊给该有限合伙人:首先,从其一般收入中分摊;再从其短期资本收益中分摊;最后从其长期资本收益中分摊。 (j) 尽管存在上述规定,普通合伙人可采用第 9.7 款规定之外的方式分摊税项;但该等分摊应符合税务相关的法律。按照本第 9.7(j)款规定作出的任何分摊应替代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任何分摊。 (k) 即便任何合伙人有权享受预提税税收减免,普通合伙人也无义务为其申请预提税减免。若合伙人主张根据相关所得税规定或其它规定有权其享受任何预提税减免(且普通合伙人经自行决定并已书面同意为其申请该等减免),该合伙人应向普 通合伙人提交该合伙人需要填写的所有必要的信息和表格,以确保遵守关于预提税税务代理人必须遵守的义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各合伙人陈述并保证,该方提交的上述信息和表格均是真实、准确的,并且该方同意,若因该等预提税的相关信息或表格不准确或不完整而发生任何损害、费用以及支出的,该合伙人将向合伙企业和各合伙人予以全额补偿,确保合伙企业和各合伙人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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