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本协议由《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本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自兴安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同一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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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本协议由《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本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自兴安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同一日起失效本托管协议由《景阳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景阳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同一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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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本协议由《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本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自兴安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同一日起失效本协议由《兴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本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自兴业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 《兴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同一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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