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有关指示. 5.1 银行获授权但并无义务就顾客发出或拟为发出之指示行事。指示仅可由顾客在银行不时通知顾客的时间发出,并且银行保留随时经其自行及绝对酌情决定调整、更改或限制时间的权利。顾客承认即使已有取消或修改要求,有关指示仍可能无法被取消或修改,而顾客仍需就有关指示的执行承担责任。
5.2 特别是,银行可就海外证券交易设定截止时间。任何海外证券的任何交易指示,如需在指示当天执行,则必须在银行不时建议的有关截止时间前发至银行。银行保留权利,随时自行及绝对酌情决定修改截止时间。如顾客在有关交易所或市场之假日、非交易日或交易时段后发出指示,则银行可以但并无义务,在相关交易所或市场其后首个交易日执行指示,惟该交易日亦须是香港营业日。
5.3 在不损害上述条款的原则下,除非银行另有协议,否则在银行于香港的营业时间以外,银行将不接受任何关于结构性产品指示之任何更改或取消指示,且顾客理解并同意接受由此产生的风险。此外,在不损害上述条款及综合章则及条款一般条款第 1.4 和 2.9 条的一般性的原则下,银行有权随时拒绝接受、信赖或依据顾客发出或拟为发出的任何指示行事,而无须向顾客提供任何理由。
5.4 顾客的海外证券交易可透过服务提供商执行,并可作为交易的代理人或主事人行事。顾客授权银行向其他人士(包括服务提供商及其联属公司及经纪人)提供和披露顾客指示数据,以发布报价并方便执行有关指示。
5.5 服务提供商可为自身及联属公司,就已执行或尚未执行之顾客指示下之相同产品,执行自营交易或持仓。服务提供商、其联属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及雇员也可在其自身户口买卖海外证券,并可为自身户口或他们其他顾客户口,持有与顾客指示相反的持仓。在适用法律及规例规限下,顾客明确授权银行、服务提供商、其联属公司或经纪人,就为顾客户口卖出持仓的顾客指示充当买家,或就为顾客户口买入持仓的顾客指示充当卖家。
5.6 对服务提供商及其系统内非银行可控制的任何延误或故障,银行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