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决议. (a) 当根据按比例收购发出要约时,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必须:
(1) 为审议并酌情通过批准按比例收购的决议,召集有权就批准决议进行投票的人出席会议;且
(2) 确保该项决议按照本第 6.3 条的规定进行投票表决。
(b) 本章程关于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在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进行相应修改后,同样适用于第 6.3(a)条中关于会议召集的相关事项,犹如该会议为股东大会。
(c) 按比例收购项下的竞标方和竞标方的任何关联方无权就批准决议进行投票,且如果他们参与投票,他们的投票不应被计入投票结果。
(d) 在符合第 6.3(c)条的情况下,当按比例收购项下的第一份要约发出之日结束时,持有相关类型证券的人有权就有关按比例收购的批准决议进行投票。
(e) 如果赞成某项提议的票数占投票总数的比例超过 50%,则该项提议被视为已通过,否则被视为被否决。
(f) 在批准决议最后期限之前一天结束时,如果一项待批准决议未按照第 6.3 条的规定进行投票表决,则该提议将根据第 6.3 条的规定在批准决议最后期限被视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