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方案的基本要求. (1) 项目资本金与债务性资金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以及甲方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乙方根据该计划编制的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和工程进度、运营要求等及时到位。
(2) 乙方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资本金按其方案注入。乙方股东承诺出资的项目资本金必须全部为其自有资金(不得为债务资金或拆借资金)。乙方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乙方筹措应由其出资的项目资本金。
(3) 在项目建设期间,由于设计变更、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或减少)的,乙方各方股东应相应按比例增加(或减少)项目资本金。因中标社会资本方自身融资能力不足导致银行要求追加资本金的除外。但甲乙双方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项目 总投资不超过项目概算。
(4) 除本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项目作期限内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5) 在项目作期限届满前,乙方应清偿一切债务,社会资本方承担连带责任。
(6) 建设期利息依据建设期内实际借款还款进度及中标融资利率计算。
(7) 乙方在筹措项目缺口资金时,应与融资方商定出详细的偿还计划,该计划应理考虑乙方的实际还款能力。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贷款申请、使用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