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教育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xxxxxxxxxxxx思县教育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项 目 合 同
签订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签订时间:2022 年 月
甲方:上思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乙方:
目 录
第十二章 违约处理 100
第60条 违约行为认定 100
第61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102
第62条 违约行为处理 105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107
第63条 争议解决方式 107
第64x xx和反腐 108
第65条 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108
第十四章 合同解除 110
第66条 合同解除的事由 110
第67条 合同解除程序 112
第68条 合同解除后的财务安排 112
第69条 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 114
第70条 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 115
第十五章 其他约定 117
第71条 合同变更与修订 117
第72条 合同的转让 117
第73条 保密 118
第74条 信息披露 118
第75条 不弃权 118
第76条 通知 119
第77条 合同适用法律 120
第78条 适用语言 120
第79条 适用货币 120
第80条 合同份数 120
第十六章 项目合同附件 122
第81条:本项目已经通过财政部管理库审核的证明文件 123
第82条: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代表上思县人民政 府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文件 124
第83条:风险机制 126
第84条:绩效评价方案 139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2022年 月 日在xxxxxxxxxxxxxxxx。xx、x方单独称为“一方”或“各方”,合称为“双方”。
甲 方:上思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乙 方: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通知的要求,遵循“政企合作、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经上思县人民政府授权并批复同意,本合同由上思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下称“甲方”),与为开展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教育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下称“项目”或“本项目”)而注册成立的 (下称“乙方”)于2022年 月日在上思县签署。
第 1 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1.1 术语定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或说明,下列术语应具有本款所指的含义:
1.1.1 “本合同”:系指由合同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就本项目的实施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包括合同正文及其附件,以及本合同“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约定的其他
文件。
1.1.2 “本项目”:系指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教育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1.1.3 “政府”:系指上思县人民政府。
1.1.4 “甲方”:系指上思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1.1.5“政府方出资代表”:系指上思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1.6 “社会资本”:系指通过政府采购依法确定的中标人,本项目指 。
1.1.7“乙方”:系指社会资本为投融资、建设施工、运营维护管理、移交项目,而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
(SPV公司)。
1.1.8 “承包人”:系指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承担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
1.1.9 “总承包人”:系指通过政府采购依法确定的中标人对工程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并与乙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
1.1.10 “经营权”:系指政府方授予乙方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对本项目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本合同所指经营权是指投融资、建设施工、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经营期限等同合作期。
1.1.11 “合作期”:合作期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2年,即自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若因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乙方开工滞后,导致乙方的工期延期,工期予以顺延,造成的相关损失由双方共担);运营期
13年,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至项目移交之日止。
1.1.12 “绩效付费”:系指项目公司为维持本项目公共服务之目的提供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绩效标准的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
1.1.13 “政府付费”:系指在运营期间,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范围内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校园安全保卫和卫生保洁工作等后勤服务,项目主要收入来源仅为基于绩效评价结果的政府付费。
1.1.14 “项目设施”:系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1.1.15 “项目文件”:系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合作协议;
(2)本合同及附件;
(3)融资文件;
(4)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包括项目的采购文件、政府的相关批复、纪要等。
1.1.16 “项目资产”:系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2)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3)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4)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1.1.17 “法律、法规、规章”:系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
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1.1.18 “法律变更”:系指:a.在自本合同生效条件具备之日之后,本合同适用的法律被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以及新颁布的任何法律;或者b.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合同生效条件具备之日之后修改、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的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i)适用于乙方或者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ii)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施工、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与本合同约定不同的任何变化。
1.1.19 “批准”:系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资、融资、建设、施工、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1.1.20 “土地使用权”:系指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为本项目实施而依法提供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利。
1.1.22 “建设用地”:系指为本项目建设提供的依照国家规定所征用的地幅土地。
1.1.22 “开工日”:系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为准。
1.1.23 “运营日”:系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
1.1.24 “移交日”:系指在运营期届满之日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作期时,乙方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资产、设施及文件资料等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主体之日。
1.1.25 “运营维护手册”:系指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38条 项目运营、维护和维修”制定的运营、维护和维修手册。
1.1.26 “项目计划”:系指由乙方编制并报甲方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计划,该计划可以依本合同进行修改。
1.1.27 “质量保证体系”:系指乙方根据规范及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制订和执行的体系,该体系的目的是为确保项目的建设施工、运营和维护的质量。
1.1.28 “生效条件具备之日”:系指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
1.1.29 “工作日”:系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1.1.30 “终止日”:系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1.1.31 “规范”:系指本合同约定的关于项目的标准和规范,包括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其他相关规范。
1.1.32 “一方”、“双方”、“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1.1.33 “一段时间”:包括一年、一个季度、一个月和一天。指按公历计算的该时间段。
1.1.34 “包括”: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1.1.35 “协议、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1.1.36 “PPP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系指由甲方与本项目社会资本签订的采用PPP模式实施本项目的协议。
1.1.37 “重大设计变更”:同“28.4设计变更管理”中的定义。
1.1.38 “一般设计变更”: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
更。
1.2 解释规则
x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影响合同条文的解释。在合同中,除结合上下文另有含义外,下列术语的含义指:
1.2.1 “人”:包括任何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法人、合伙人、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及其代理机构。
1.2.2 “税”:包括目前或以后由任何税务机关或其他机构收取、征收、预提的任何性质的税费、收费、关税、费用和预提税等,并包括任何可支付的或可要求的利息、罚金或其他收费。
1.2.3 继受人和被转让人
x合同中提及的甲方和xx及任何其他人应包括其各自被许可的继受人和被转让人,以及任何获得其所有者权利的人。
1.2.4 “元”:指人民币元。
1.2.5 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
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1.2.6 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1.2.7 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政府其他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监管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政府其他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1.2.8 为避免歧义,项目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需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加以定义。凡经定义的术语,在项目合同文本中的内涵和外延应与其定义保持一致。
1.2.9 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同其在本合
同正文中被充分表述。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本合同章节、段落、条款和附件的提及应视为对本合同该等部分的完整提及。
1.2.10 如果本合同任何部分被任何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无效,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可执行。
第 2 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相继出台各项规划和文件以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基础教育是科教兴国的奠基工程,对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以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关于加快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入库和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企函〔2020〕1号)等文件均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领域项目实施。
据统计,到2021年末,上思县思阳镇明江社区小学阶段预计在校生数将有1800人,然而明江社区内目前尚无公立小学,仅有2所私立小学450个学位,无法满足社区内孩子的教学需求,保障社区内孩子受教育权利;上思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目前在校生达到800人,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根据学校任务的招生计划,计划在3年后学生人数招至2600人,学校将迎来巨大的发展机遇。为了进一步发展上思县优质教育,带动上思县的教育、经济发展,依据国家及防城港市委关于积极推进教育事业发展、加大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的精神,提出了本项目建设。
第 3 条声明和保证
本合同各方对以下事项声明和保证:
3.1 甲方在此声明并保证,在本合同生效日起:
(1)甲方已取得上思县人民政府授权实施本项目的相关文件,且获得谈判、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授权,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2)不存在任何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对甲方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已决、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仲裁等程序;
(3)若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3.2 乙方在此声明并保证,在本合同生效日起:
(1)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依据中国生效法律正式注册成立,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乙方于设立时在任何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不存在针对或影响乙方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起诉或程序;
(2)乙方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技术和设备等,从而确保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3)乙方有能力以注册资本、项目融资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履行项目协议,并保证用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
(4)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做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3 双方共同的声明和保证:
(1)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
同,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
(2)合同签署主体均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能够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每一项义务。
(3)代表本方签署本合同的自然人是本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该签约行为符合公司章程约定。
(4)承诺合同各方所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5)合同各方将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并维护公共利益。
(6)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的合同任何一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三章违约处理”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 4 条合同生效条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经上思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同意,并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后生效。
第 5 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补充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正文及附件;
2.投资合作协议;
3.中标(成交)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报价表;
6.项目技术文件;
5.其他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若有)。
上述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
第二章合同主体
第 6 条甲方
6.1 甲方资格
签订本合同的甲方是由上思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甲方名称: 上思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住所地: xxxxxxxxxxxxxxx00xx x:000000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0770-2077809
当甲方出现职能分离、与县政府的其他机构合并等情况时,甲方应将政府确定的甲方继受机构书面告知乙方,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存档保留。由上思县人民政府授权新的接收单位继续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承担责任。
6.2 甲方权利
甲方除享有以下包括的权利外,还应享有本合同其他各章节约定的权利:
(1)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各项资产,以及运营期xx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资产,在合作期内均归甲方所有,甲方享有除使用权和经营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2)合作期满,甲方无偿取得项目资产的使用权。
(3)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
监管的权力。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社会资本出资情况、资金的使用、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维护和移交进行监督管理。
(5)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6)遇到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接管行为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责任。
(7)按照适用法律和相关部门批复文件报请有权部门确定跟踪审计单位,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的招标工作。
(8)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收回本项目经营权:
1)未经甲方书面许可,转让、出租、质押经营权或擅自处置项目设施、设备的;
2)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项目的实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3)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4)被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关停的;
5)违反获得经营权时所做的承诺,情节严重的;
6)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
7)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9)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合作期内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本项目的经营权,并按照合同提前终止的约定与乙方进行结算。
(10)对项目建设招标采购、工程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事项具有监督权、审核权,项目公司应定期汇报工作进度。
(11)对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等具有查阅复制、审核权。
(12)遇到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依法征用项目设施。
(13)甲方有权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根据其使用功能,以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或交通规划等需要,要求乙方进行必要的提升建设和运营质量改造,相关事宜另行协商。
(14)有权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本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力。
6.3 甲方义务
甲方除履行以下包括的义务外,还应履行本合同其他各章节约定的义务。
(1)甲方应始终遵守与项目建设、运营维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政策规定,确保本项目的合法性;并促使政府方出资代表遵守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以及PPP项目合同体系的约定;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规定,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尽力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建设施工、运营及管理所必需的批文;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协调审批程序,以及获得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准;
(3)在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框架下,支持乙方对项目的正常运营管理,以保证乙方的合法收益。在项目合同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授予第三方或超出本合同约定行使终止权,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减少独占性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经营权的
行使;
(4)由于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导致本项目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进行合理的补偿;
(5)不应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除非此种干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及安全所必需的,或是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
(6)监督、督促政府方出资代表履行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按时足额投入其应缴付的注册资本和项目资本金,依法依约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维护项目公司的合法权利。
(7)按照本合同约定,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政府付费额,并确保将政府付费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及财政中长期规划。
(8)在本项目需要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为乙方取得相关土地权利提供合法必要的协助,满足项目建设必要的土地需求;
(9)项目运营期间,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协调,为项目运营创造便利条件;
(10)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及专项资金的支持;
(11)配合协调本项目正常建设、运营的用水、用电等配套设施;
(12)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和本合同的约定。
6.4 甲方承担的风险
详见本合同“第83条风险机制”。第 7 条乙方
7.1 乙方资格
签订本合同的乙方是由政府方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若为联合
体写明联合体牵头人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依法为本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
乙方名称: 住所地: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项目合作期间,乙方成员结构或股权发生变动,在满足本合同要求的前提下,需书面征求县人民政府意见,取得批复文件后方能调整。
7.2 乙方权利
乙方除享有以下包括的权利外,还应享有本合同其他各章节约定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2)享有被授予的经营权,并按合同约定获得甲方支持的权利;
(3)有权对甲方未按照法律、法规等以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投诉、控告、申诉,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4)如有第三人侵害项目经营权的行为,乙方有权依法维权;
(5)合作期内拥有项目范围内设备、设施及土地等使用权;
(6)按项目合同约定实施项目,获得相应回报的权利;
(7)有权对甲方违约进行追偿;
(8)在合作期内,享有国家、省、市以及项目所在地给予的优
惠政策;
(9)有权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本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力。
7.3 乙方义务
乙方除履行以下包括的义务外,还应履行本合同其他各章节约定的义务:
在合作期内自行承担项目运营的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项目设备、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1)遵守与本项目投融资、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维护和移交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向社会提供本项目范围内的公共服务;
(2)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进行项目建设施工、投入运营和移交;
(3)按本合同“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的约定,接受甲方完成的所有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并承担经审计审定的费用。
(4)接受甲方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使用、招标投标活动、建设施工、运营管理和项目移交各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5)根据生效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所有适用的施工标准和规范及本合同的其他要求,自行承担或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建商进行项目施工建设。在施工工程中采购、安装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全新的且为市场主流产品,未被淘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检验是合格的;
(6)在建设过程中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安全,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及当地居民的干扰;
(7)按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国家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
计,按相关规定报审竣工决算。
(8)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规定;
(9)依法依约建立、健全并执行包括计划、统计、技术、财务、物资材料、设备设施等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完成项目建设施工、运营及维护任务。
(10)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筹措本项目合作期内所需的资金。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报送相关资料、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等,不得挤占挪用资金;
(1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本项目建设施工、采购和运营管理中各项报批、备案等手续;严格执行行业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等要求。
(12)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负责。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合作期内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建设和运营期xx乙方原因发生的一切安全生产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甲方因此承担责任的,可向乙方追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
(13)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依法做好本项目的环境保护、施工及竣工验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在实施本项目的过程中因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而造成人身伤
亡、财产损失、罚款、经济赔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非乙方原因除外)。
(14)采取措施保护在本项目建设施工、运营及维护过程中可能发掘出的文物、古迹等,及时通知甲方及相关部门,并承担相应费用计入总投资;
(15)为本项目的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维护和移交的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各种必须的保险。上述保险的保险单副本应报甲方核备。未办理保险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6)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及行业规范要求,定期或经常性地对项目运行状况进行检测、检查和维护,使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并定期向甲方报送运营维护情况;
(17)在合作期届满后以良好的运营和维护状态将项目所有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主体;
(1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19)协助和配合公安等部门依法行政;
(20)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21)在签订下列合同后 14 日内,xxx将合同副本报甲方备案:
1)施工等建设工程合同;
2)涉及经营权质押的贷款或融资合同;
3)与服务设施承包、租赁有关的重大合同;
4)与建设管理或运营管理有关的重大合同。
(22)乙方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条件下及时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总承包合同等建设工程合同,涉及贷款或
融资合同等。其中:要求自项目公司成立后 60 日内签订工程总承包
合同等建设类工程合同;要求自项目公司成立后 180 日内签订涉及贷款或融资类合同。其中工程总承包人应是中标社会资本方中负责施工的成员。
(23)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和本合同的约定。
(24)乙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购买社会保险等,未严格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5)乙方在融资过程中不得出现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如出现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由其自身承担违法后果;造成本项目无法运行等不利于本项目持续运行的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对造成项目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7.4 乙方承担的风险
详见本合同“第83条风险机制”。
7.5双方的共同义务
(1)各方对本合同及依据本合同向对方提交的相关文件均负有保密义务,但甲方依法为充分满足政府和公共监督要求的情况除外。
(2)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之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1)一方应当根据生效法律,为另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给予必要的协助;
2)当一方合理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
3)如果任何一方合理地预计某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且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时,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7.6对项目公司的约定
(1)公司股权比例
由政府方出资代表和中标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政府方出资100万元,持股 10%,社会资本方出资900万元,持股90%。项目公司成立30个工作日内注册资本一次性到位,项目资本金超过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项目公司治理结构
1)项目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项目公司设董事会,在项目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为项目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3)股权锁定期
项目合作期间自本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正常运营满3年之日止,任何原始股东都无权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除非转让为适用法律所要求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且为项目公司更好履约之目的可提前转让,其他事由引起的股权变动由司法机关裁定和执行。但项目受让方皆应满足股东协议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示,在其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后,督促并确保其继续承担股东协议项下的义务。
(4)项目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的注销清算相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 8 条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一致认可本项目采用PPP模式,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施工、运营维护、移交等全过程承担责任。甲方授予乙方在整个项目合作期内的经营权,但在整个PPP合作过程中,社会资本方是完成整个项目直到移交的责任承担方,不因乙方是独立法人而减少社会资本方在整个PPP项目合作中资格能力维持,投融资、建设施工、运营维护及移交责任,以及社会资本方应该履行和承担的其他责任能力。
8.1 项目范围
8.1.1 建设内容
(1)上思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西校区
主要建设内容包含 1 栋实训楼、1 栋学生宿舍楼、1 栋食堂以及配套室外道路(地面)硬化铺装、运动场、给排水、电气、绿化、安防、围墙等相关附属工程建设及设备购置。
(2)上思县明江小学
主要建设内容包含 1 栋教学楼、1 栋教学综合楼、1 栋办公综合楼、1 栋学生宿舍、1 栋职工xx楼、1 栋食堂(含风雨球场)以及配套建设室外活动场地、给排水、电气、绿化、围墙、地面硬化等附属设施及教学设备及仪器购置等。
项目合作期限内如果存在建设产出内容变更,则以批复的项目设计或实际为准。
8.1.2 运营管理维护范围
(1)运营产出内容
在运营期间,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范围内主体工程、运动场、配套工程和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包括教学楼、食堂和宿舍等)、校园安全保卫和卫生保洁工作等后勤服务。由于教育类项目对教育水平等软实力有较高要求,故学校日常教学工作,不纳入本项目运营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规〔2018〕2号):“学校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的食堂经营工作不纳入本项目运营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 84号):“广西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属于事业性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宿舍运营管理也不纳入本项目运营范围。
1)维修和维护
校园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主要是指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内对项目范围内的相关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确保项目相关建设内容正常运行。包括教学楼、教学综合楼、办公综合楼、学生宿舍、食堂、职工xx楼、运动场等体育设施及相关设备的维修维护,确保建筑物内外无乱写乱划、乱粘贴,建筑物立面无剥落,各类设施设备运转正常,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2)后勤服务
项目运营期内,由项目公司提供校园后勤管理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保服务、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
🕔安全保障:包括校园安保(校园安保范围包括全校公共区域、门卫、传达室等,安保人员需负责室内外巡逻、安保)、校舍管理(实行危房申报制、定期检查制,对校内存在的校舍安全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并及时处置;改变校舍的用途,有正常的审批程序等)、校舍使用(要做好安全保障措施),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等;
②保洁服务:保洁人员负责学校教学楼、宿舍等公关区域的清扫、保洁,并将垃圾转运至规定地点存放,确保校园整体干净卫生;
③绿化养护:绿化人员负责校内全部绿化植物的修剪、除草、淋水、施肥、植物病虫防治。
(2)运营期产出标准
在运营期间,应严格遵从以下标准:
1)维修维护:具备《校园基础设施维修维护制度》;维修维护质量标准参考《校园基础设施维修维护制度》、《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谨慎运营管理,确保各项设施的正常使用。
2)后勤服务:具备相应的《校园后勤管理制度》;项目公司对保卫、保洁、绿化等的管理应符合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洁、绿化等行业标准。
3)校园整体环境在运营期间需达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的相应要求。校园空气质量需达到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
8.1.3 移交范围
按照本合同“第八章项目移交”约定。
8.2 政府提供的条件
在乙方遵守本合同各项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在此授予乙方独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经营权,该权利在整个合作期内有效。乙方享有的经营权包括:
(1)项目投融资、建设施工、采购的权利;
(2)项目运营、管理、维护的权利;
(3)项目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权利;
(4)按规定使用本项目建设、运营所需土地的权利;
(5)获得上级补助资金的权利(若有);
(6)享受各级政府关于本项目所属领域的各项优惠政策;
(7)因本项目合理使用产生的其他收益权。
8.3 乙方承担的任务
为了保证乙方依法享有项目经营权,乙方应当: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项目移交等工作,对项目的质量、投融资、环境保护、安全等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
(2)按照规定的运营及养护标准,保持充分的服务能力。依法经营管理项目,承担养护项目设备、保持项目良好服务水平的责任;
(3)接受甲方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运营的督查检查,提供有关资料。
(4)合作期届满,按本合同约定完好、无偿移交项目,若出现提前终止的情形,则执行《PPP项目合同》提前终止的相关约定。
8.4 回报机制
在运营期间,乙方负责项目范围内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校园安全保卫和卫生保洁工作等后勤服务,项目主要收入来源仅为基于绩效评价结果的政府付费。因此,本项目采用政府付费的回报机制。
8.5 项目资产权属
合作期内,乙方仅享有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其他权限归甲方所有。若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8.6 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1)本项目经上思县人民政府批复,项目用地划拨给上思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作为学校教学用地,再由上思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其中,上思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西校区不计建设用地费用,上思县明江小学原则上以不超过每亩5.3万(用地 62.8亩,合计332.84万)的价格承担土地前期相关费用。乙方以可研批复估算的项目土地费用(332.84万元)作为上限承担土地前期相关费用,并纳入项目总投资,超过部分则由政府自行承担。划拨的土地仅能用于建设、运营维护,不得用于其他,更不得擅自处置。
(2)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变更土地用途,也不得将该土地的整体或部分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和抵押等任何与实施本项目无关的行为。
(3)合作期满,乙方将土地随项目资产一并无偿移交给甲方。项目土地和资产移交时,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法律法规由甲乙双方各自承当。
第 9 条合作期限
(1)项目合作期
x项目作期为15年,包括2年建设期和13年运营期。
建设期2年,即自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日起至项目整体竣工验收格之日止。
运营期13年,自项目竣工验收格次日起至项目移交之日止。
(2)若因甲方征地拆迁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开工滞后,工期及运营期开始之日予以顺延,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因此给乙方造成了损失,由甲方根据同第十二章“违约处理”对乙方进行补偿。若乙方提前完成子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子项目可以提前进入运营期,项目运营周期整体保持不变。
(3)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开工滞后、建设期延长,工期及运营期开始之日予以顺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计入项目总投资,运营期保持不变。若因此给甲方造成了损失,由乙方根据同第十二章“违约处理”对甲方进行补偿。
(4)因某个单体工程不能按期建设、验收、运营、付费、移交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其他单体工程可按期建设、验收、运营、付费、移交。
(5)若因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乙方开工滞后,导致乙方的工期延期,工期予以顺延,造成的相关损失由双方共担。
(6)由于政府原因、国家政策、法律变更、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在作期受到实质性影响,作年限可以相应调整,以使乙方权益不因该事件之发生受到损失。
第 10 条排他性约定
本同授予乙方的经营权在作期内专属于乙方,甲方应确保该权利的任何部分在作期内不再被政府或甲方授予其他人,除非该授予经乙方同意。
第 11 条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体系主要包括由中国境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甲方认可的担保公司出具的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期履约保函及移交维修履约保函,保函类型见索即付。提供担保的中国境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甲方认可的担保公司要求均为国有企业。保函受益人应为甲方;为取得履约保函所需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建设期内社会资本对乙方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进入运营期后社会资本对乙方的履约行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甲方返还时不计利息。
11.1 建设期履约保函
在项目公司注册登记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后15日内,并在项目建设开始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
(1)建设期履约保函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2)建设期履约保函担保事项: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开工节点、竣工节点、验收节点、建设标准及质量、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等。
(3)建设期履约保函有效期:自本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个进入运营的项目运营期开始之日并在乙方提交运营期履约保函后止。建设期履约保函在提交运营期履约保函后15日内退还。
11.2运营期履约保函
自运营期开始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运营期履约保函。
(1)运营期履约保函金额:人民币:300万元。担保有效期内履约保函金额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运营期履约保函担保事项:项目运营绩效、持续稳定普遍服务质量反馈情况、运营维护标准、安全保障、移交维修保函提交等。
(3)运营期履约保函有效期:项目运营期开始的次日起至本项目运营期满之日并在乙方提交移交维修履约保函后止。运营期履约保函在提交移交维修履约保函后15日内退还。
11.3 移交期的履约保函
自本项目运营期满后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移交维修履约保函。
(1)移交维修履约保函金额:500万元。保函有效期内不允许减持。
(2)移交履约保函事项:项目设施恢复性大修、主要设备移交、全套项目文档及知识产权移交、人员培训、项目设施存在隐蔽性缺陷、经证明由于乙方运营期内对设施的运营不善所造成的瑕疵等。
(3)移交维修履约保函有效期:自项目运营期满次日起至项目移交满12个月之日,并在乙方履行了本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之后止。移交维修履约保函在有效期满后15日内退还。
11.4 履约保函的形式
履约担保的形式为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的格式应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且提交的时点、保函金额等应符本条所述相关约定,保函受益人应为甲方。履约保函应当为甲方认可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甲方认可的担保公司开出的保函。提供担保的中国境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甲方认可的担保公司要求均为国有企业。
11.5 履约保函提取
如发生本同约定的可以提取履约担保的情形的,甲方有权按照同约定提取履约担保项下相应金额的款项。
11.6 不当提取保函
如果甲方提取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提取,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提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11.7 恢复履约保函的数额
任一保函被提取任意金额后,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规定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凭证。
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 12 条项目总投资
12.1 项目总投资构成
(1)根据该项目建设内容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数据,项目静态总投资为贰亿陆仟贰佰柒拾伍万柒仟贰佰元整(小写:
¥26275.72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为贰亿壹仟玖佰贰拾壹万壹仟叁佰元整(小写:¥21921.1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贰仟肆佰零捌万贰仟肆佰元整(小写:¥2408.24万元),预备费为壹仟玖佰肆拾陆万叁仟xx元整(小写:¥1946.35万元)。按照实施方案设计的PPP投融资结构及贷款利率水平估算建设期利息后,本项目PPP实施方案中的动态总投资计为贰亿柒仟xx捌拾叁万捌仟xxx整(小写:
¥27583.86万元),调整后的建设期贷款利息为壹仟叁佰零捌万壹仟肆佰元整(小写: ¥1308.14万元)。未来项目的实际动态总投资以最终的投融资结构和中标融资利率确定,并以竣工决算审计认定的投资额为准。
(2)对于甲方开展前期工作的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费、PPP项目咨询服务费、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及其他服务等前期工作经费由乙方承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完成相关手续,经审计后纳入项目的总投资,由乙方负责支付给甲方或其指定单位,甲方需配乙方取得符会计及税法规定要求的票据凭证。
12.2项目投资计划
乙方在项目开工前需向甲方上报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编制的项目分年度投资计划,经甲方审核批准并备案。
第 13 条融资方案
13.1 项目投融资结构
(1)本项目PPP模式下动态总投资27583.86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5516.77万元,剩余22067.09万元,由项目公司通过债务融资等方式自行筹资解决。未来项目的实际动态总投资以最终的投融资结构和中标融资利率确定,并以竣工决算审计认定的投资额为准。
(2)资本金为5516.77万元(项目资本金暂以项目估算总投资计算,概算审批后,如概算总投资增加的,项目公司各方股东应按相应比例增加项目资本金,如概算总投资减少的,资本金金额不做调整)。其中,政府方出资资本金比例为10%,社会资本方出资资本金比例为90%。
因客观需要,项目资本金的实际金额根据银行融资要求、各级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和工程建设的资金需求,经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协商一致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资本金占项目动态概算总投资的比例也应当不低于20%。为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资本金到位进度应在融资到位、项目建设进度确需使用相应资金的前提下,满足各年度投资需要。因不可抗力、甲方影响等非乙方原因除外。
(3)项目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政府方出资100万元,持股10%,社会资本方出资900万元,持股90%。项目公司成立并开立基本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注册资本一次性到位,项目资本金超过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4)本项目债务性资金由乙方通过金融机构贷款等多渠道法
方式筹集,甲方需协助乙方为本项目争取最优惠银行贷款利率,但甲方不为任何形式的融资提供担保。乙方按审核批准的施工计划到位,每期到位资金应满足实际使用需求。乙方应采取多种渠道法地筹集本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他所需资金。如果乙方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全额获得本项目其他所需资金,社会资本负责筹措相应资金,承担连带责任。
(5)本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方组织,乙方作为融资主体,融资款将全部用于本项目。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方提供增信,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享有的权益、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或担保),以确保获得项目建设资金,最终融资方案以甲方同意的融资方案为准。
(6)本节所指项目融资泛指总投资扣减项目资本金以外的资金需求,由乙方负责筹集。在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融资所需文件的前提下,融资到位时间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分批到位。
13.2 投融资方案的基本要求
(1)项目资本金与债务性资金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以及甲方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乙方根据该计划编制的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和工程进度、运营要求等及时到位。
(2)乙方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资本金按其方案注入。乙方股东承诺出资的项目资本金必须全部为其自有资金(不得为债务资金或拆借资金)。乙方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乙方筹措应由其出资的项目资本金。
(3)在项目建设期间,由于设计变更、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或减少)的,乙方各方股东应相应按比例增加(或减少)项目资本金。因中标社会资本方自身融资能力不足导致银行要求追加资本金的除外。但甲乙双方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项目
总投资不超过项目概算。
(4)除本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项目作期限内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5)在项目作期限届满前,乙方应清偿一切债务,社会资本方承担连带责任。
(6)建设期利息依据建设期内实际借款还款进度及中标融资利率计算。
(7)乙方在筹措项目缺口资金时,应与融资方商定出详细的偿还计划,该计划应理考虑乙方的实际还款能力。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贷款申请、使用和偿还。
13.3 投融资方案的备案
在作期内,乙方投融资方案变更,包括资本金到位、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经营权转让或乙方股权结构调整等,均应提前向甲方备案。甲方不作为乙方投融资活动的担保人,更不为乙方的上述投融资活动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13.4 项目资金保证
(1)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内不得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资金。本项目资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乙方和社会资本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
(2)乙方应在每期项目资本金和融资到位后15日内将有关财务凭证报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审查,以便甲方确认项目资本金和融资是否按规定的比例如期到位。
13.5 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
(1)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乙方应在其经营场所保存所有账簿及其他与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维修有关的财务记录,并可在上述地点随时提供给甲方查阅。
(3)乙方应与甲方和甲方指定的资金监管银行(或乙方贷款银行)签订资金管理协议,并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协议的约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接受监管银行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因此发生的资金监管费用(如有)计入项目总投资。
(4)乙方应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5)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
1)年度预算支出、财务决算等财务报告;
2)在各季度第1个月结束之前提交上一季度的乙方现金收支季度总结报表;
3)在每年3月31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其他财务资料)及由独立于乙方的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6)乙方还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交专项报告以及关于乙方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 14 条投资控制责任
(1)甲方责任
1)监督乙方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
2)按同约定及时完成可批复前的各项前期工作,协助乙方完成项目开工前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审批手续,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3)组织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进行编制、审查、评审。
4)督促乙方按批准的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开展工作。
5)协助乙方及时完成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按同约定完成竣工决算审计。
6)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变更、设计主要批复意见变更、重点工程设计原则变更等,导致投资变更,甲方应予认可变更的投资金额。
7)对于甲方书面提出的暂缓或终止实施项目建设内容导致投资削减,已发生的格工程建设(不以是否竣工为前提条件)所涉投资金额经第三方审计后纳入项目总投资。
(2)乙方责任
1)乙方应节约资金,控制投资支出,严格按照本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同等文件,控制项目规模和总投资。对未经甲方允许擅自变更设计施工方案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浪费而导致的总投资超支等,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该超支部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及设计、采购方案开展材料、设备的采购。理安排采购计划和采购周期,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功能需要,确保项目质量。
3)主动控制,按同约定及时填报各种表格,做好项目分阶段投资控制分析,及时采取纠偏措施,保证项目在批准的投资范围内实施。
4)乙方尽可能发挥投融资、采购、施工一体化管理的优势,按照科学的实施步骤,统筹规划项目的实施,同时结 同、预算定额及项目实际,妥善处理好施工成本、项目质量、项目进度的关系,主动做好项目全过程全方位的投资控制,最大限度节约项目投资。
第 15 条政府方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1)甲方应在本同签署后60日内向乙方提供融资所需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用地规划手续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相关的前期审批资料,以及政府授权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批复等文件。
(2)在本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甲方应协助乙方积极争取符 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各项财政补贴、补助及奖励专项资金。补助资金归政府方支配,按照相关政策使用。
若争取到专项资金,项目公司应设立专项资金账户管理本项目的专项资金,甲方有权随时查询了解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余额和使用等情况,以便甲方对专项资金到位进度、使用流向等进行管理。若争取到的专项资金在建设期到位,可以作为本项目的投资补助;若争取到的专项资金在运营期到位,则可作为未来政府付费支付。
(3)符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的满足融资需求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 16 条投融资监督
(1)为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有权采取查账或审计等措施对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实行监管,乙方应积极配,接受甲方因
为检查而提出的意见,并立即纠正,将纠正结果报甲方备案。
(2)乙方筹集的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甲方有权通过过程审计等资金管理手段和方式加强监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3)甲方实施投融资监管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有权就以下事项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监管:
1)筹措资金来源是否法;
2)筹措项目资本金是否符本同“第13条融资方案”的约定;
3)是否严格执行甲方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本金与债务性资金是否及时到位;
4)是否存在抽逃、挪用、挤占、截留建设资金,高息或变相高息集资行为;
5)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管理的规定;
6)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7)是否擅自改变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8)是否按同约定支付征地拆迁费、工程进度款、设备材料货款、民工工资等相关款项;
9)是否按规定收取、保管施工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金;
10)是否建立健全财务机构,财务制度是否规范;
11)是否存在违反与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 17 条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若因乙方或社会资本的原因导致未按照同约定完成融资的,甲方可提取相应的履约保函直至终止同,并要求乙方或社会资本承担违约责任;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金融风险,甲、乙双方可
协商修订同相关融资条款。
乙方或社会资本未履行本同约定的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
(或部分)出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社会资本方补足出资、返回抽逃的出资,经甲方或项目公司书面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60日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甲方有权解除本同,并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
第 18 条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18.1 前期工作内容
(1)甲方或政府方负责本项目的土地征拆工作,征地拆迁等费用由乙方负担,按规定编列入项目总投资。
(2)甲方负责完成其他前期工作,包括规划选址、立项及可研报批;并协助乙方完成环评、水保、林地审批、植被恢复、地灾评估、压覆矿、规划、开工许可等手续,以及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经费由乙方支付,纳入项目总投资。
(3)甲方签订的未履行完成的有效同(若有)自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继受(该部分同项下仍应由甲方承担的权利除外)。双方及该同的相对方应在项目公司成立1个月内完成权利义务转让的确认并签署交接文件。甲方负责取得该同相对方对该等 同权利义务转让的同意。
18.2 乙方对前期工作的确认
乙方在此确认:在本同签订前,已经审阅并且同意接受由甲方提供的前期工作成果及各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专项评估报告中的审查意见。乙方在此接受本项目施工、运营、管养、维护的技术标准和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的工程规模标准,并对其承担的部分负责。
第 19 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19.1 甲方需完成下列各项前期工作
(1)开展项目规划选址,完成新建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项目立项等工作;
(2)工程可行性项目论证,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各项专题报告等;
(3)协助乙方完成环评、水保、林地审批、植被恢复、地灾评估、压覆矿、规划、开工许可等手续;
(4)完成将本项目纳入PPP综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入库工作;
(5)委托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
(6)本同约定的应由甲方完成的其他相关前期工作。
19.2 乙方需完成下列各项前期工作
(1)在开工日或开工日前,乙方负责完成项目建设所理必须的场地土石方平整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
(2)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等实施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同,完成相关备案手续后向甲方报备;
(3)本同约定的应由乙方完成的其他相关前期工作。
第 20 条前期工作经费
(1)甲方根据本同“第19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约定为本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甲方或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签订的未履行完成的有效 同或协议,在签订本同后2个月内,甲方负责将所有未履行完的相关同和协议移交给乙方继受,乙方应对甲方或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前期工作和各项委托同予以认可,继受的主要内容为费用支付,其他内容以继受同约定为准;前期工作中由甲方或政府其他
相关部门完成的工作发生并已支付的费用,甲方将所有单据、资料移交给乙方,经双方确认无误,乙方在首期融资款项到位后2个月内,按照确认的金额支付给甲方。
(2)甲方已代为支付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列相关费用及其他可归属于本项目的前期费用,如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评估费、PPP项目咨询服务费等理费用均由乙方按甲方或其他相关单位实际发生额归还给甲方,甲方出具符会计及税法相关规定的相关凭证票据,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经审计后计入项目总投资。
(3)甲方开展前期工作的成果在作期内乙方拥有使用权,知识产权归属按前期工作同中约定的执行。
(4)按照本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开展的前期工作,其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5)在本项目可研投资估算范围外需由乙方负责的前期工作和承担的相关费用,经甲方出具同意计入项目总投资的确认文件后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 21 条甲方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甲方应对乙方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支持,包括:
(1)协调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提供必要资料和文件。
(2)对乙方的理诉求提供支持。
(3)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
第六章 工程建设
第 23 条甲方提供的建设条件
(1)甲方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协助乙方完成建设所需用地相关手续。
(2)负责办理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所必需的水、电、气等对接,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纳入项目总投资。
(3)甲方负责完成“第19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中应完成的各项前期工作。
(4)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工程建设的相关项目手续,包括施工许可证等。
(5)本项目经上思县人民政府批复,项目用地划拨给甲方作为学校教学用地,再由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
第 24 条项目设计及相关
24.1 项目设计
(1)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满足相关文件中关于环保的要求,最终设计方案应经甲方及相关部门认可。
(2)项目的设计内容包括工程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由甲方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纳入项目总投资。
24.2 应免除甲方的责任
(1)甲方相关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依法审批,不作为免除乙方应承担的投资风险的依据。
(2)若甲方相关部门未对任何规范、或乙方的修改提出反对意见,并不意味甲方放弃了本同项下的权利,也不代表乙方可以免除同项下的与项目的建设施工、运营和移交有关的义务。
(3)即使甲方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了任何审查或其他工作 ,甲方并不因此对项目的设计或施工质量负任何责任。
(4)甲方未对乙方提出的优化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或其他任何改动提出异议不应视为甲方放弃本同项下的权利。甲方不因进行审查而对本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或建设工期承担任何责任。
第 25 条土地使用
25.1 场地范围
甲方应提供本项目建设工程场地红线图,并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测量数据为准。
25.2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
x项目经上思县人民政府批复,项目用地划拨给上思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作为学校教学用地,再由上思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其中,上思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西校区不计建设用地费用,上思县明江小学原则上以不超过每亩5.3万(用地62.8亩,计332.84万)的价格承担土地前期相关费用。乙方以可研批复估算的项目土地费用(332.84万元)作为上限承担土地前期相关费用,并纳入项目总投资,超过部分则由政府自行承担。划拨的土地仅能用于建设、运营维护,不得用于其他,更不得擅自处置。
25.3使用土地的权利
(1)甲方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法的建设用地。但乙方使用土地的权利仅限于本项目永久性工程用地,因施工范围内所产生的临时占地费用经甲方确认后计入项目总投资,运营、维护所产生的临时
占地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负责本项目的土地征拆工作,征地拆迁等费用由乙方负担,其费用以可研报告中“建设用地费”金额为上限,计入项目总投资,超出部分由甲方或政府方负责解决。
25.4 使用土地的限制
场地是乙方为本项目建设之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所用土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
25.5 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权:
(1)经理通知而出入项目场地;
(2)有权为了解建设进度或检查乙方履行本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的目的行使此项出入权;
(3)本同约定的其他出入的权利,但不得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第 26 条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26.1 项目建设进度要求
乙方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乙方须在取得施工图及相关资料后14日内提交进度计划图(横道网络图或双代号网络图)、施工组织设计。该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详细的实施方案与计划、施工计划安排以及预计的工期,要有明确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及相应的保障措施,并严格按照本同所约定的时间和建设进度计划表进行施工。除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外,为保证本同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的实现,乙方在制定工期计划时,应充分考虑通常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雨雪、冰雹、高温天气、滑坡、泥石流、坍塌、停水、停电、节假日和民扰(不包括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民扰)、道
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的理工期。经甲方备案后实施,并在当月
20-25日前提供次月施工进度计划表。详细说明如下事项:
(1)工程进度实际完成的百分比与计划完成的百分比的比较与分析;
(2)工程投资完成情况;
(3)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包含与进度计划的差异原因分析及正在采取的纠正措施。
项目总体进度计划要求由乙方制定,报甲方批准。具体工期节点要求在本项目实施前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或承包人负责上报上述内容,编制上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甲方审核批准。
26.2 项目质量要求
(1)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验收、运营维护等应符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本同约定的所有要求。
(2)乙方在开工日之前,需建立一套完整的项目建设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交甲方审查确认后执行,并作为验收依据之一。甲方在收到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审查意见;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审查意见则视为认可该方案。如甲方的审查意见要求乙方进行修改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修正该方案并将其重新提交给甲方审查确认后方可执行。
(3)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同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在收到整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
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需允许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场地。若乙方拒绝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偿还甲方为此而付出的成本与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期履约担保项下提取相应金额。
除本同另有规定外,对乙方提交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甲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减轻或影响乙方遵守本同或法律所要求的与质量保证有关的义务或责任;或被视为甲方应对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承担任何责任。
本项目工程建设完成,须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1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19)等相关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规章(项目处于执行阶段,若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出台或更新、修订适用于任何本项目新的验收相关标准,则从其规定),或届时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其他标准,保证项目质量并满足下列条件:
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格。
竣工验收的验收要求:一次性验收格。
26.3 项目安全及管理要求
(1)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同技术规范和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所有安全、环保等标准,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运行保障体系,确保项目设施安全运行,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在 作期限内,xxxx在出现安全事故1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xxxx其自身原因
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应制定本项目的建设期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报甲方有关部门备案,应急预案主要类型包括:
1)发生火灾、洪水、地震、暴雨、滑坡、泥石流、坍塌等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应急预案。
2)发生公共卫生或安全事故情形下的应急预案,如恐怖袭击、突发疫情等。
3)发生设施、设备故障情形下的应急预案,包括重大设备故障、大面积断电、断水、通讯中断等。
(3)乙方应进一步完善项目xx施工管理,加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减少对xx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推进工地xx施工标准化工作,符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若标准发生变化,则按最新要求规范管理)。xxxx其自身原因导致的环境问题、扬尘污染防治不到位、投诉等承担全部责任并按本同约定接受处理。
26.4 施工的一般要求
(1)乙方依法可直接委托股东中具有本项目要求的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接本项目的工程施工,并与其签订《施工总承包同》。
(2)乙方应按照经甲方批准的法规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及招标方式,对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进行招标(依法可以不招标的除外),并与中标人签订同,不得附加不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同。
(3)乙方应当根据批准的建设工期理确定施工同工期,严格按照施工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不得随意压缩施工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施工同工期的,应与相关单位协商一致,并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4)乙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并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等建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必须确保工程质量符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优化设计文件、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确保施工安全,杜绝重大责任事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独立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对项目进行试验检测。
(5)乙方应按照经政府有权部门审查和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施工规范、施工图、施工计划完成施工,并按同约定承担费用和风险。
(6)乙方应积极配政府各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7)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加强沟通,接受甲方提出的理化建议,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公布、发布、转让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
26.5 项目环保要求
(1)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生效法律法规及本 同的规定。
(2)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项目用地
(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污染。
(3)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4)必须达到环保验收标准,并通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验收。
(5)加强对噪音、粉尘、废气的控制,努力降低噪音,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的治理和排放。把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降到最低,并满足环保、水保验收要求。
26.6 监理、检测单位的选择与管理
(1)乙方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本项目的监理与检测单位,分别与其签订《监理服务同》、《检测服务同》,并向甲方提供一份同原件,费用按照“第20条前期工作经费”约定执行。
(2)甲方在监理工作方面具有监督的权利,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招标文件须由甲方编制或经甲方认可。
(3)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规定和《监理服务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计量、安全等进行签署确认。
(4)检测单位应依据国家规定和《检测服务同》约定履行检测职责。
26.7 乙方对承包人的责任
(1)乙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严禁承包人垫资施工;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
(2)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工程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督促承包人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拖欠农民工工资,乙方应当先行垫付,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发生农民工维
稳事件等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由xxxx责任。
(3)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同、非法使用农民工、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对农民工相应保障规定的,应予以纠正。承包人拒不纠正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4)乙方雇佣承包人不应解除乙方对本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应对承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本同项下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由于承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本 同项下的经审定的一切损失和赔偿。
(5)乙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同应符本同的约定,且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同项下义务所必需的同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约定。
(6)乙方应依法履行对承包人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26.8 施工计划
(1)乙方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向甲方报批项目施工计划安排。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实施方案与计划、施工计划安排以及预计的工期,要有明确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及相应的保证措施。
(2)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订或更改本项目施工计划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并阐明原因;对确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有正当理由的,甲方应当准予修订或更改施工计划。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允许对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计划做修改。
26.9 开始施工
乙方应在满足下列各项条件之后的7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
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申报:
(1)项目已列入项目所在地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建设用地(或单体控制性工程用地)已经批准;
(5)监理单位已按招标等方式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7)有明确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应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6.10 预期的施工延误
(1)如果乙方认为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中制定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完成施工,或者工程没有达到项目计划的预期进度,乙方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包括以下详细内容:
1)阶段性目标控制点不能或预计不能达到;
2)导致延误或预期延误的原因;
3)达到预期目标控制点的预计天数,以及对本项目施工产生的可预见的负面影响;
4)乙方采取或将采取的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2)上述通知的送达并不能解除乙方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如果甲方认为乙方采取的措施或提出的建议并不足以克服或减少延误或预期延误,则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采取理的、进一步的措施来克服或减少延误。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执行甲方的上述指示且执行相应指示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26.11 上报义务
(1)在项目竣工日前,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项目的施工进度、资金使用报告。该报告应根据项目计划,详细说明已经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同时还应说明甲方可能理要求说明的其他事宜。
(2)施工结束后3个月内,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提交完工工程的竣工图纸及其他技术和设计资料、施工记录以及甲方可能需要的其他资料的副本,数量和形式由甲方根据需要另行通知。
26.12 拒绝工程
在竣工日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拒绝不符本同要求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内容改正工程或替换适的材料或设备。乙方应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执行并将结果报甲方核备。
26.13 xx施工和安全生产
在本项目施工期间,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xx施工,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履行以下义务:
(1)防治因施工导致的环境破坏和污染;
(2)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措施;
(3)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4)保护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
(5)处理因本项目工程施工引起的其他问题。
第 27 条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建设期内甲方根据本同约定对项目施工相关事项的审查和审批,均不免除乙方在本同项下对项目建设施工、运营和维护有关的责任。
甲方不因进行审查而对本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或建设工期承担任何责任。
第 28 条工程变更管理
28.1 变更权
在履行同过程中,经甲方同意,监理人可按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乙方或承包人作出有关甲方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乙方或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甲方应承担承包人损失。甲方对本项目提出的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数量由乙方编制,经监理工程师初审,报经甲方或其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通过后,进入竣工结算。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示和甲方的变更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擅自变更。乙方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必需是出于优化方案、节省开支等理或经济性考虑,在报甲方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批准后实施,优化方案的变更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
28.2 乙方或承包人的理化建议
在履行同过程中,乙方或承包人对甲方要求的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甲方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28.1 变更权”款约定向乙方或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提出的理化建议降低了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甲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8.3 变更程序
(1)在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
更通知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甲方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甲方同意,并由监理人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按第“28.1 变更权”款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乙方或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甲方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甲乙双方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乙方书面建议后的14日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乙方或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甲方、乙方或承包人、监理人研究决定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8.4 设计变更管理
(1)乙方或承包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
(2)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在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批准的结构标准、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等,乙方或承包人不得擅自修改;也不能通过降低结构安全系数或其他途径试图缩减投资规模。
(3)在工程施工前或施工期间,为优化完善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节约工程投资等目的,乙方或承包人可对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提出适当的修改、变更意见,设计变更应符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并按照主管部门颁发的设
计变更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对于一般设计变更由监理单位审核后报甲方审批后交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协调;还需将修改后的施工图纸报送原审查机构进行复审,并将审查情况报告原备案机关。
重大设计变更主要包括:
1)凡涉及工程范围、建筑物框架结构、建筑物位置等与原规划不符的变更;
2)凡全面变更原定设计方案、建(构)筑物主体结构等有关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
3)凡涉及到平面布局、重要节点、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与原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方案有重大出入的变更;
4)建设过程中,凡涉及国家新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的变更;
5)建设过程中,凡涉及到新增公共利益和人防、消防、环保等有关规范要求的变更;
6)其他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协调的。
28.5工程变更范围
(1)因建设规划的调整、征地拆迁或政府决定调整工程规模引起的变更;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所引起的变更;
(3)乙方提出且经过甲方审批同意所引起的工程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1)取消协议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
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协议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协议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协议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4)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调整引起的变更。
(5)其他
28.6变更的计价原则
(1)确定变更工程综单价: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单价的,采用清单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单价的,可参照类似单价确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算规则和计价办法、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提出变更项目单价或价,经甲乙双方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信息价格缺项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算规则、计价办法,通过市场调查的有法依据的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价,经甲乙双方确认后调整。
(2)变更工程的工程量按实结算。
(3)变更工程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价办法相应调整。
28.7 变更指示
(1)变更指令只能由监理人发出,监理人下达指令后,承包人
可进行施工。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乙方或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28.8 变更执行
乙方或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28.9延期
28.9.1 延期的提出与批准
(1)由于下列任何一个事件引起施工延误,乙方有权要求延长预计的竣工日期:
1)甲方违反本同的主要条款;
2)项目范围变动;
3)因甲方及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建设用地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4)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
5)甲方提出的或经甲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的完工延误;
6)发生不可抗力。
(2)上述延期乙方按下列程序申报后才可以获得批准:
1)乙方在延误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甲方提供一份书面通知,声明要求延期,而且这份通知应说明造成预计的竣工日期延误的原因及影响程度;
2)乙方应向甲方理证明预计的竣工日期已被或将被延误;并且乙方已经采取一切理的措施将延期减少至最低。
(3)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得因本身违反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要求延期。
28.9.2 决定延期期限
(1)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按本同第 28.9.1项约定所发通知的15日内,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预计的竣工日期进行延期,然后通知乙方。该通知应包括被授予的延长的期限。如果甲方不允许延期,应说明理由。
(2)甲方做出延期的决定应公平理并符本同的约定。
第 29 条项目投资控制
29.1投资控制
(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对项目管理及投资控制须严格按照本项目经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等文件控制工程造价,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x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以竣工结算审核认定的金额为准。以县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下浮 %后作为本项目未来施工总承包同签订的依据(建安下浮率由中标社会资本方投报)。以暂估价形式的工程设备、材料等费用,由项目实施机构牵头组建询价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及项目公司进行市场询价,询价结果作为本项目工程费用结算调整及审核依据之一,采购设备的具体内容、规格等参数要求由甲方确定。
(3)工程建设其他费(不计算由政府方承担的费用)
项目公司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可研批复估算中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包干使用;
建设用地使用费(即获取土地相关的全部费用)在可研批复估
算相应费用总额内按实计入总投资,若实际费用超过可研批复估算相应金额时,超出部分由政府财政另行支出;
除项目建设管理费、征拆费用以外的工程建设其他费参照国家、地区相关收费政策,原则上执行市场价格,具体费用以同额为准。乙方在签订或采购本项目的第三方同有可能产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的,需报甲方审批,甲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未经甲方审批通过的,不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前期已发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由乙方承担,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4)预备费
x项目预备费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初步设计及概算内难以预料的工程费用,乙方在使用预备费前十五(15)日需报甲方审批,甲方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未经甲方审批通过的,不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5)建设期利息
1)建设期利息按建设期内实际借款还款进度及中标融资利率计算;
2)建设期利息的计息期为融资资金实际到账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格之日止。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信贷资金、股东借款、融资票据以及资产证券化等;
3)建设期利息经政府相关部门审计后,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4)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延期或停工等情形造成的建设期利息增加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不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29.2项目结算
(1)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格后三十(30)日内将竣工结算报告提报甲方。由政府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依据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计量、计价政策文件、相关规定、施工同、材料设备批价及竣工验收资料等审核确定工程结算总造价(建安工程费)。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后二(2)个月内审定完毕。如未能在时限内审定完毕,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申报的结算金额;
(2)项目结算依据包括:施工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纸,政府方、监理指令及其批复文件,有关会议纪要,现场签证、计日工及其他经采购人、监理认可的与工程结算有关的文件、函件、图片、传真、备忘录、洽商等全部资料;
(3)工程建设期间,遇到更换定额等政策性调整,工程结算时,执行同签订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下发的政策性调整文件。
29.3项目决算
(1)乙方在提报工程结算的同时,将本项目的相关工程费用按政府财务管理规定提报甲方,由乙方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由政府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同时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其结果即为本项目的建设项目总投资;
(2)项目建设完成后,先由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组建审查小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查,项目建设需满足甲方设计和使用要求,审查结束后,由乙方负责办理项目竣工手续,并提交最终施工图纸、设备清单等资料文件。
29.4 造价咨询单位的选择
(1)甲方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预算控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甲方协助乙方将每个单体工程的造价预算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以财评报告确定的预算价为施工控制价及本项目未来施工总承包同签订的依据,但项目总投资的最终确定则应该以经审
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总投资为准。
(2)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依据国家规定和造价服务同约定履行造价咨询职责。
(3)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对竣工结算进行独立审查,为确定项目总投资提供依据。
第 30 条项目验收
30.1 工程验收标准及程序
(1)工程验收标准和规范按国家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以最高标准为准),由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2)未经验收或验收不格项目不得进入试运营。
(3)项目验收程序为初验和竣工验收。验收程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的质量验收规程或办法执行。工程验收格并且备案资料符相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项目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公司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后,甲方应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30.2 总承包人的配工作
(1)总承包人应积极配乙方按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完成工程验收和备案工作。
(2)总承包人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定,并向乙方提交工程
《完工报告》,申请初步验收。
(3)项目初步验收格后,乙方组织工程验收。工程验收格后,乙方持验收报告及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竣工验收不格,项目不得进入正式运营,进行整改直至验收格。
(5)项目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因乙方质量等原因造成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不计入项目总投资内。
30.3 未进行验收
(1)乙方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格或未备案的项目进行运营的,其运营所得属于非法所得,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运营,进行整改直至验收格;同时,甲方有权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本同第60条的约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
(2)若甲方提出竣工验收后30日,乙方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甲方将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能满足组织竣工验收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运营,进行整改直至验收格;同时,甲方有权按本同第60条的约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若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同并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0.4 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
(1)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乙方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乙方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同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是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乙方应配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水保、档案等专
项验收。
第 31 条工程建设保险
(1)从开工日起至项目签发竣工验收鉴定书止,乙方必须为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其保险金额应由同投保方支付并应足以保证本项目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材料的现场重置。除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由乙方承担,并纳入项目总投资,其余如货物运输保险、施工机具综保险、雇主责任险等其余所有保险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乙方或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保险。
(3)由于乙方或承包人未按本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受益人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乙方或承包人自行支付。
(4)其购买保险后,应将保险同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鉴于PPP项目所涉风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为确保投保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建议在制定保险方案或签署保险同前先咨询专业保险顾问的意见。
第 32 条工程保修
(1)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格之日起,期限为2年;
(2)保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综楼、教学楼、食堂、宿舍楼、运动场等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设施。
(3)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乙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4)工程竣工验收格后,因乙方或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
则甲方有权要求xxxx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延长期限最长为2年。
(5)乙方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日内向甲方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甲方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日内核实乙方或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乙方或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甲方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日内,向乙方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6)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缺陷责任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乙方或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 33 条建设期监管
33.1 招标监管
在项目建设期间,需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事宜,需由乙方提出采购需求报甲方审核( 工程招标控制价( 如有) 必须报甲方审查),审核通过后由甲方或乙方组织招标活动,包括发售的各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评标报告等招标资料;同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报相关部门备案。
33.2 工程投资监管
甲方应按照本同“第16条 投融资监管”的规定对乙方建设资金的筹措及使用进行监管。甲方有权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竣工决算进行独立审计,为确定项目总投资提供依据,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33.3 甲方的监督
(1)甲方有权随时对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施工管理和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2)甲方若发现工程施工或所用材料等有不符国家相关规定
的质量标准时,有权要求乙方处理,直至符质量要求为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因此耽误的工期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和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结果文件,并报告工程进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
(4)乙方应按要求为甲方监督和检查提供协助和必要的设备。
(5)除甲方依照适用法律和本同的约定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外,经通知乙方后,甲方有权派代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除非监督和检查的结果表明工程、材料、设备等存在任何重大缺陷,在此情况下,乙方应自行承担监督和检查的费用。
(6)甲方没有监督、抽检施工工程,或者甲方不能监督、抽检施工工程,或者甲方拒绝监督、抽检施工工程,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本同项下的权利,同时也不意味着乙方可以解除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即便甲方已监督、检查也不能免除乙方依法、依同约定的应该承担的一切责任。
第 34 条建设期违约和处理
34.1 重大违约
如果乙方发生以下任一行为,属于重大违约,视为其放弃了项目的实施:
(1)书面通知甲方或其他以自己行为表示已经终止项目的投融资、建设或运营,并且不再重新开始项目的投融资、建设或运营;
(2)在开工日后60日内,乙方无正当理由仍未进行工程施工的;
(3)在不可抗力结束后且恢复施工条件60日内不能重新开始施
(4)在竣工日前,乙方擅自停止工程施工,或指示承包人从场地上撤走全部或关键的人员和设备;
(5)由于乙方没有履行同约定的出资或融资义务,导致项目不能按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建设的。
但如果上述延误或停工是由于甲方违反本同所致,则不能视为乙方放弃项目实施。
34.2 一般违约
(1)如果由于乙方的过失,使项目施工不能在预计的竣工日期内完成,甲方有权按本同约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交延误报告说明延误的理由,同时提交新的预计竣工日期(新的预计竣工日期与原预计竣工日期之差不超过3个月),并为新的预计竣工日期的实现提供保证措施。甲方审查并批准新的预计竣工日期后,乙方应严格执行。
(2)如果乙方不能使项目施工在预计的竣工日期后6个月内完成,并且甲方有充分理由认为竣工时间延期过长,甲方有权按照本 同“第十二章违约处理”的约定解除本同。
34.3 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
如果初步验收、复验或竣工验收确定的工程质量低于本同约定的质量目标,甲方有权按本同“第十二章 违约处理”的约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
第 35 条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甲方应协调乙方与市政管理机构等部门在项目运营管理中做好市政管理,保障项目的运营安全畅通。
除本同约定的甲方应提供的建设条件满足基本运营要求外,乙方因运营需求接入项目xx永久或临时市政水、电、网络、有线电视等,甲方应协调实现顺利对接,乙方应承担上述相关费用并纳入运营成本。
第 36 条运营期及付费
36.1 运营期
(1)本项目运营期自项目建设内容已全部完成竣工验收,达到建设标准之日的次日起至项目移交之日止,运营期为13年。如本项目提前竣工验收进入运营期,则甲方相应提前对乙方的付费时间,总运营期及付费期不变。
(2)项目运营应满足的前提条件执行本同“第30条项目验收”有关规定。政府方根据项目范围内的建设内容统一进入运营期后,结 同约定的回报机制、绩效评价办法与结果运用进行支付,项目的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的绩效付费挂钩。
36.2 付费
(1)运营期初年政府付费额预算的确定
进入运营期前一年,甲方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测算的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预算,并支付给乙方。运营期第二年,甲方根据竣工结算、审计及PPP绩效评价结果确
认运营期初年的补贴额,并在运营期第二年,对运营期初年的补贴额进行多退少补。
(2)运营期其他年政府付费额预算的确定
除运营期初年外其他年的政府付费额由甲方按财政部门通知时间及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预算。
(3)运营期政府付费计算公式详见50.2 项目回报机制。
(4)作期间,甲方按照本同“第84条绩效评价初步方案”约定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政府付费额。
(5)运营期政府付费的支付
项目运营期绩效评价应在下一个年度运营期开始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展,每个运营年度的政府付费在完成年度绩效评价后一个月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后支付。
若因财政部门的原因导致政府付费额无法在指定时间到账,乙方给予甲方15个工作日的延续期,此延续期内甲方不承担责任,超过延续期后甲方仍未按时足额支付政府付费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 37 条运营服务标准
37.1一般标准
(1)项目在开始运营前20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以投标文件承诺的相关内容为基础编制上报运营管理维护方案及手册并经甲方审核批准。
(2)运营管理维护方案应明确运营维护目标和服务质量目标,并作为运营期考核的依据。
(3)运营维护目标、服务质量要求,乙方必须:
1)保证项目上的各种工程及设施等均处于良好的技术和安全状态,达到运营维护方案的服务水平目标,从而保证项目具有快速、
畅通、安全、舒适、经济的使用功能;
2)无条件接受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其组织的运营维护大检查及质量评定;
3)每年进行一次运营维护质量评定工作,并于每年的首月10日前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报送运营维护质量的评定材料;
4)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运营维护作业,不断探索和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运营维护作业的时效性、机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迅速、优质、高效地处理各类损害和障碍,确保运营质量;
5)建立健全运营维护系统,搞好环境的美化与绿化工作;
37.2 项目运营标准
在运营期间,应严格遵从以下标准:
1)维修维护:具备《校园基础设施维修维护制度》;维修维护质量标准参考《校园基础设施维修维护制度》、《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谨慎运营管理,确保各项设施的正常使用。
2)后勤服务:具备相应的《校园后勤管理制度》;项目公司对保卫、保洁、绿化等的管理应符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洁、绿化等行业标准。
3)校园整体环境在运营期间需达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的相应要求。校园空气质量需达到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
项目作期限内如果存在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出台或更新、修订适用于任何本项目新的产出标准,则从其规定。
第 38 条项目运营、维护和维修
38.1 一般要求
(1)在竣工日期之前,乙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投标时所承诺的目标编制运营、维护和维修手册(运营维护手册)并提交给甲方;运营维护手册经甲方批准后,乙方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2)从竣工之日至作期结束期间,乙方应依据甲方批准的运营维护手册、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项目一直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3)从竣工之日至作期结束期间,乙方应保证国家重要战略物资、设备运输及军事行动、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对项目的使用,保证安全畅通,并无条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对设施的加固、维修等费用)。
(4)乙方可自主进行项目的运营、维护和维修工作,也可报请甲方备案后选择格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运营维护队伍或其他专业公司进行运营、维护和维修工作,但乙方承担的责任不转移,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
(5)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行业技术要求建立运营维护管理系统并按时无偿提供项目运营维护情况的有关信息。
(6)乙方应服从主管部门对项目运营统一管理的要求。
(7)乙方应负责筹措项目运营、维护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资金。
38.2 上报程序
乙方应保存下列记录,并且每个月向甲方进行上报:
(1)对项目进行的任何维护或维修的报告;
(2)在任何时候甲方理需要的关于项目的运营、维护和维修
的资料。
38.3 安全及紧急事件乙方应:
(1)为项目制定和提供全部必要的防灾体制与安全措施;
(2)制定关于项目的应急预案;
(3)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项目运营受到严重影响时,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指挥采取紧急措施,恢复项目运营。
第 39 条项目运营服务绩效评价标准
(1)在作期内,乙方应指定专人建立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按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管理机制,自签订本同起即开始填写项目管理记录,并建立优化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档案,为项目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2)乙方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并运营3~5年后(具体时间由甲方确定),组织由乙方和承担本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等单位共同参与的项目后评价工作,甲方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后评价并向甲方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后评价报告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项目的实际需要编制,包含项目目标评价、项目实施过程评价、项目效益评价、项目影响评价和项目持续性评价。
第 40 条项目设备更新替换
40.1设施设备更新替换
项目范围内的设施设备按照正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达最高使用年限后的更新替换产生的费用不计入项目运营成本;因设备正常
磨损产生的更新费用,不计入项目运营成本。更新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另外支付给乙方。
40.2改建、扩建或迁建工程(以最终谈判签署条款为准)
作期内,若由于政府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变更、规划调整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改建、扩建或迁建,在乙方绩效评价达标的情况下,为保证工程的连贯性和运营统一性,甲方可根据届时的适用法律流程、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委托乙方负责改建、扩建或迁建的投资、建设、运营。
届时,1)如果适用法律允许,乙方同样可委托其股东中具备施工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总承包工作;2)改建、扩建或迁建新增投资及运营成本按已批复的相关文件要求及实际物价水平进行估算或测算,但最终新增投资的理利润水平不得超过第50.2条中乙方成交理利润;3)相关具体约定以届时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 41 条运营期保险
(1)从项目签发竣工验收鉴定书之日起至作期结束,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及本同约定进行投保。
(2)运营期保险内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项目运营所必须的保险。运营保险投保费用含在运营成本中。
(3)由于乙方未按本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赔偿由乙方支付。
第 42 条运营期政府监管
42.1 监测评估
甲方将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本项目的中期评估,中期评估按3~5
年进行一次,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同的规性、适应性和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作中心)备案。
42.2 应急预案
乙方应按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报甲方审查批准后执行。
42.3 临时接管
乙方或社会资本违反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甲方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甲方或甲方可指定格机构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乙方或社会资本应承担的临时接管费用,从运营期履约担保中提取。
根据现行立法规定,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形,甲方有权临时接管项目:
(1)乙方未违约情形下的介入
1)本项目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风险;
2)介入项目以解除或行使甲方的法定责任;
3)发生紧急情况,且甲方理认为该紧急情况将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并且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甲方在介入项目之前15日之内发出书面通知,提前通知乙方,并且应当遵守甲方行使介入权的要求。在甲方介入的范围内,如果乙方的任何义务或工作无法履行,这些义务或工作将被豁免。因甲方介入引发的所有损失及额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违约情形下的介入
1)未经政府批准,擅自转让、出租项目经营权的;
2)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果甲方在行使监督权时发现乙方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甲方认为有可能需要介入的,介入前15日之内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并给予其60日内的期限自行补救;如果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无法补救,甲方有权行使介入权。
甲方在乙方违约情形下介入的法律后果: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人将代乙方履行其违约所涉及的部分义务;任何因甲方介入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该部分费用可从保函中提取或者由乙方直接支付,不计入项目总投资内;如果甲方的介入仍然无法补救乙方的违约,甲方仍有权根据提前终止机制终止本同。
(3)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申请解除本同时的临时接管:
乙方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可以申请终止本同。甲方临时接管该项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本项目产品和服务的正常提供,并于接管之日起,按照规定确定新的社会资本。
第 43 条运营成本
43.1 运营成本组成
主要指本项目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但不包括财务费用、折旧与摊销。本项目运营期内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养护维修费、工资福利费、管理费等后勤支出费用等,计算政府付费时取含税金额。
43.2 运营成本计价原则
(1)本项目以中选社会资本投报的运营成本作为基准成本,前三年根据投报的运营成本包干结算,后续结调价机制确定具体金额,并以此测算政府付费金额。作经营期内,因人员工资、管理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调价因素的变化,导致运营维护成本发生变动,每3年启动一次运营成本调价机制,否则运营期成本不做调整。
(2)启动运营成本调价机制后,若运营成本进行调整,以新调整后的运营成本为以后年度的基准运营成本。
(3)若由于政府要求、法律变更等造成的乙方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增加时,政府应按第50.2条中付费公式及乙方成交理利润给予乙方相应补偿,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进行具体约定。
(4)若乙方为确保和提高本项目相关设施运营条件和服务水平而计划对本项目进行其他必要的更新改造,应当事先将改造内容以专项报告形式上报甲方审批,审批后更新改造所时涉及的运营成本支出、资本性支出方可纳入当年的政府付费范围;乙方未经过甲方审批,而自行实施的更新改造,相关支出不纳入政府付费范围。
43.3运营成本调价
作期调价是综考虑市场价格波动、物价上涨等因素对项目所涉价格水平带来的影响,通过建立灵活联动的价格调整机制,保证项目价格水平符当地实际情况。
当市场价格波动超过约定的范围,项目公司可申请调价程序。由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调价,调价当年为新的基准年。
本项目采用居民消费物价指数(CPI)进行价格调整,以运营初始年(第一个完整运营年度)为基准年,每三年为一个调整周期。
若调整周期内的CPI数值变动幅度累计超过±5%,则项目公司可申请调价程序,由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调价,调价当年为新的基准年。
项目年度运营成本将根据运营维护期间的通货膨胀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调价公式如下:
Pn=Pn-3×(CPIn-2×CPIn-1×CPIn)/106(n=1,2,3……)其中:
Pn-3为社会资本方中标的的年度运营成本; Pn为第n年起适用的年度运营成本;
CPIn为第n+1个财务年度由当地统计局公布的第n个财务年度当地居民消费物价指数。
运营期间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税费据实际税负调整。第 44 条运营期违约和处理——违规收费
如果乙方违反本同约定,存在违规收费或私自截留收入的行为并经核实,甲方除没收其非法所得之外,还将视情节的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理;触犯刑法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 45 条运营期违约和处理——未按规定运营维护
乙方未按照国家及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项目维护的,或者虽已按规定进行维护但不能达到本同“第38条 运营服务标准”约定的运营维护目标或服务质量目标的,甲方有权按本同 “第62条 违约行为处理”的约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相应单位对项目进行维护和维修,维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八章 项目移交
第 46 条移交前准备
本同约定作期满前12个月为项目移交前过渡期,相关要求如下:
(1)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应组建项目移交委员会,根据项目同约定与乙方确认移交情形,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项目移交方案应包括应移交的资产、资料明细,双方各自委派的移交人员及移交的程序等内容。
(2)在作期满之日,双方按审定的移交方案组织资产移交;
(3)乙方应协助办理登记在乙方名下的应移交资产、资料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第 47 条项目移交
47.1移交范围
在作期满后,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和行动(包括签订任何文件),向甲方完好、无偿、无债务移交:
(1)项目资产及其附属设施;
(2)项目用地相关权利;
(3)至少满足项目正常运营6个月所需要的备品、备件;
(4)与项目的投融资、建设施工、采购、运营管理维护和移交有关的文件、手册和记录等;
(5)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未到期的担保、保证和保险的受益;
(6)与项目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和知识产权;
(7)其他相关内容的转让,包括保险的转让,总承包商等第三方的质量保证等;
(8)所有与项目及其资产有关的乙方的其他权利。
47.2移交标准
在作期满至少6个月前,甲乙双方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经检测,服务水平应达到本同第37条的约定并且符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乙方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服务水平未达到本同“第37条 运营服务标准”的约定或者不符 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30日内)进行维护维修直至达到要求。乙方未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完成维护工作或维护工作未达到标准的,甲方有权按本同第61条的约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等形式选择相应单位对项目进行维护和维修,维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由乙方负责承担。
项目公司应确保主体结构整体完好,并按照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2018)等评定为格工程。由于本款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在移交日接管该项目的,乙方收费的权利仍在移交日终止,项目的经营权归甲方。
47.3移交程序
47.3.1在作期的最后2年内,涉及项目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经营、财务决策应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商
定。
47.3.2在作期满至少12个月前,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全面审计。
47.3.3在作期满至少12个月前,双方按同约定联检查项目的资产、资料、运营状况等全部内容。
47.3.4在作期满至少3个月前,乙方应负责解除和清偿本项目中的所有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请求权(甲方同意保留的除外),做好向甲方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本项目作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应向任何第三方负有的责任。
47.3.5在项目移交前,甲方可以在移交日前6个月内,采用双向自由选择的方式与经甲方选拔的乙方工作人员签订移交日之后的劳动同。乙方应予以配,对乙方未被甲方聘用的人员,乙方应负责进行妥善安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7.4 对甲方人员的培训
47.4.1在作期结束前至少12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报批有关项目运营、维护和维修以及对甲方人员培训的计划。在作期结束至少6个月前,乙方应按照甲方批准的培训计划完成培训工作,并在作期结束前至少3个月内,乙方应让甲方指定的受训人员共同参与项目的运营维护和维修工作。
47.4.2双方应联对甲方的指定人员的培训结果进行检查,以确认他们能正确运营、维护和维修本项目。
47.4.3乙方应负责承担培训费及培训人员的住宿和餐饮费。
47.5 技术移交
(1)项目移交时,乙方应当将项目运营和维护所需要的所有技
术(包括通过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技术),全部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并确保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不会因使用该等技术而遭到任何侵权索赔。
(2)如果有关技术为第三方所有,乙方应当在第三方签署技术授权同时即与第三方明确约定,同意乙方在项目移交时将技术授权同转让给甲方或甲方制定的其他机构。
(3)如果有关技术的使用权在移交时已期满,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取得该等技术的使用权。
47.6 移交费用
除法律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本同“第47条项目移交”中的相关移交产生的费用。
47.7 风险转移
除非本同另有约定,乙方负责承担在整个作期内项目的损失或破坏,但不负责承担由于甲方的行为或疏忽、或由于甲方违反本同所引起的损失或破坏。乙方不再对本项目移交期满后出现的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破坏承担责任。
47.8 移走物品
(1)作期满后,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拆除不在移交范围内的设施,乙方应及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依法申请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2)除本同第46条约定的资产和甲方通知予以保留的物品外,乙方应在作期满后60日内自行移走留在项目范围内的其他物品和财产。如果乙方未按时移走上述物品和财产,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采取任何行动对上述物品和财产进行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为行使本条款下的权利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遭受的损失或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
47.9 乙方的承诺
乙方应严格履行本条约定的各项义务,积极配甲方完成移交工作,无偿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国家强制性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48 条移交质量保证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可要求社会资本或乙方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维修或更新重置的,甲方有权提取乙方的移交维修保函。
第 49 条移交违约及处理
如乙方在作期满后未履行本章规定的各项义务,甲方将强制接管项目,并由乙方无条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延期移交项目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
第九章收入、成本与政府付费
第 50 条运营收入
50.1 乙方收入来源
(1)本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甲方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宿舍管理、食堂的自主经营以及学费、住宿费、食堂相关运营收入的收取,该等收入不作为乙方的收入来源。
(2)乙方的运营主要是负责本项目学校部分的维修维护以及和校园安全保卫和卫生保洁工作后勤服务,并基于绩效评价取得相应的政府付费。
50.2 项目回报机制
1.本项目回报机制为政府付费,其付费公式如下:
本项目采用年金法的政府付费计算公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化与调整,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中涉及增值税的项目均为含税金额):
公式中:
P为扣除政府方建设期投入资金后的建设成本(即建设成本=总投资-政府方建设期投入资金,总投资以竣工决算审计金额为准);
C为第n年运营成本(以定价及调价机制确定的结果为准); i为运营期理利润率;
n为政府付费周期(年),n=13;
K为运营期绩效评价系数。
(1)理利润率
理利润率为 %(中标值) 。
(2)年度运营成本基准值
主要指本项目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但不包括财务费用、折旧与摊销。本项目运营期内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养护维修费、工资福利费、管理费等后勤支出费用等(以上未尽事宜按照“谁运营谁承担”的原则划分责任主体),计算政府付费时取含税金额。年度运营成本基准值以定价及调价机制确定的结果为准,即为 。
(3)绩效评价系数
x项目政府付费数额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第51条收费标准及调整
(1)定价机制
1)边界条件认定
x项目边界条件的认定,以建安工程费下浮率、融资利率、理利润率、运营成本基准值的中标值作为最终的基准边界条件。
社会资本投报边界条件 | 中标结果 |
建安工程费下浮率 | |
融资利率 | |
理利润率 | |
运营成本基准值 |
2)总投资认定
项目总投资以竣工决算审计认定的投资额为准,其中建设期利息依据建设期内实际借款还款进度及中标融资利率计算。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x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以竣工结算审核认定的金额为准。以县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下浮 %后作为本项目未来施工总承包同签订的依据(建安下浮率由中标社会资本方投报)。以暂估价形式的工程设备、材料等费用,由项目实施机构牵头组建询价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及项目公司进行市场询价,询价结果作为本项目工程费用结算调整及审核依据之一,采购设备的具体内容、规格等参数要求由甲方确定。
②工程建设其他费(不计算由政府方承担的费用)
项目公司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可研批复估算中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包干使用;
建设用地使用费(即获取土地相关的全部费用)在可研批复估算相应费用总额内按实计入总投资,若实际费用超过可研批复估算相应金额时,超出部分由政府财政另行支出;
除项目建设管理费、征拆费用以外的工程建设其他费参照国家、地区相关收费政策,原则上执行市场价格,具体费用以同额为准。乙方在签订或采购本项目的第三方同有可能产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的,需报甲方审批,甲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未经甲方审批通过的,不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前期已发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由乙方承担,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③预备费
x项目预备费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初步设计及概算内难以预料的工程费用,乙方在使用预备费前十五(15)日需报甲方审批,甲方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未经甲方审批通过的,不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④建设期利息
(a)建设期利息按建设期内实际借款还款进度及中标融资利率计算;
(b)建设期利息的计息期为融资资金实际到账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格之日止。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信贷资金、股东借款、融资票据以及资产证券化等;
(c)建设期利息经政府相关部门审计后,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d)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延期或停工等情形造成的建设期利息增加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不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3)运营成本定价
x项目以社会资本投报的运营成本作为基准成本,前三年根据投报的运营成本包干结算,后续结调价机制确定具体金额,并以此测算政府付费金额。
最后按照审计认定的投资额、本同确定的边界条件、经批准的成本定价标准及中标结果进行当年政府付费额的计算确认。
第 52 条财务监管
(1)乙方实施预算管理,并接受甲方的监督。作期每年年底,乙方将次年的建设与经营预算(包括次年的主要资本支出、融资和对外经营计划以及相应所需的主要费用预算等)上报甲方确认,甲方有权与乙方协商调整相关预算。年中乙方根据项目实际建设和经营情况,可以对已上报预算向甲方申请调整。
(2)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乙方经营成本(包含建设成本、财务费用、日常维护费、工资福利费、管理费、大修费用等维护维修费)进行监管和审核,并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对
乙方提出的预算调整申请作出答复。
(3)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定期审计,按年度确认乙方实现的各项投资、成本和相关费用,计算政府可分成或需给予乙方的政府付费额度。
(4)乙方应按本同约定提供相应的财务报告以及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并对甲方的成本监管和审计工作予以积极配。
(5)乙方应建立专用账户,并接受甲方对该账户资金的监管。
第 53 条违约事项及其处理
详见本同“第十二章违约处理”。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 54 条不可抗力的定义
54.1 定义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下列特殊事件或情况:
(1)自然灾害:如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等自然灾害等;
(2)疾病:流行病、瘟疫等;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骚乱、罢工、恐怖行为等,但乙方或承包人的人员骚乱或罢工除外;
(4)核反应、辐射、化学或放射性污染、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5)考古或文物保护。
54.2 适用于乙方的例外
乙方不应将下列情况视为不可抗力:
(1)由于乙方或承包人的过失而引起的对任何批复的撤销;
(2)委托的建设施工、运营管理单位、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的疏忽、违约或责任;
(3)材料、设备、机械或部件的任何潜在的缺陷、故障或正常损坏,或因其原因导致的交付延误;
(4)贷款银行或金融机构因项目公司自身原因不能及时提供资金;
(5)纯属乙方或承包人原因导致的骚乱或罢工。
54.3 适用于甲方的例外
甲方不应将下列情况视为不可抗力:
(1)政府对项目的征用、征收、没收或国有化;
(2)法律变更;
(3)政府的封锁、禁运、进口限制、配额或配给。
54.4 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项目损失,乙方应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来积极防范和转移此类风险。
第 55 条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不可抗力事件由声明受到影响的一方提供其发生的证明材料,另一方在接到对方书面材料后十日内对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发生作出认定。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发生的,双方将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不可抗力事件对同履行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
第 56 条适用于甲乙双方的例外
(1)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或已经意识到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性质、开始的日期、预计持续时间以及对受影响方履约本同下的义务所造成的影响。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理的努力以缓解不可抗力的影响,并承担采取这种措施时可能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协商决定采取理的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对双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对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承担各自的费用,除非本同另有约定。
(3)如果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经按照本款的约定进行了通知,并且符本同“第26条 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的约定,则履行本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期限就可进行适当的延
长,延长的期限应等同于不可抗力对该义务所造成的影响的期限。
第 57 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57.1 履约终止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本同项下的义务时,有权中止其履约行为,并且不应被视为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只有在签订本同时不能理预见这种情况,或尽管采取了一切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时,才可按本款(1)项中的约定中止履行本同。
(3)不可抗力一经结束,或意识到不可抗力即将结束时,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立即恢复履行本同项下的义务。
57.2 同解除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将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同履行的影响,依据下列情形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本同,决定解除本同的,还应按照本同第57条的约定处理。
(1)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对项目损坏严重,使乙方损失巨大,履行本同的能力受到严重影响,而此种损失不在保险之列,或者可得到的保险赔偿不足以补救此种损失所需费用的80%,可以认定项目不可修复或不值得修复。补救此种损失所需费用以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确认的金额为依据确定。若双方不能在接到另一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对评估机构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同意由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一旦认定项目不可修复或不值得修复,任何一方均有权通知对方解除本同。经协商认定项目可修复或值得修复,双方将就项目继续建设或补救项目损失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
一致。
(2)如果不可抗力妨碍或阻止一方履约的时间,自此种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同的条件或协商解除本同。如果双方在此种不可抗力发生后90日内不能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同的条件或协商解除本同,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同。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同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免除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同的责任。
57.3 风险分担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先由保险获益进行填补,不足部分由各责任方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承担。
第十一章 法律变更
第 58 条法律变更的约定
除非本同另有明确约定,在建设期内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对本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减少或在项目作期限内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的经常性支出减少,并且上述减少未因其他法律变更而相应抵消,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要求根据“第50条运营收入”的公式对本同项下的政府付费进行调整。反之,则由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根据“第50条 运营收入”的公式对本同项下的政府付费进行调整。
第 59 条法律变更的调整
若发生第58条规定情形时,法律变更造成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减少的,由甲方根据“第50条 运营收入”的公式相应调整政府付费;法律变更造成经常性支出减少的,由甲方在每个经营年按照减少的经常性支出调整政府付费。反之,则由甲方在每个经营年按照增加的经常性支出调整政府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