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分配. 本合伙企业的取得任何可分配收入,应在所有合伙人间根据实缴资本比例进行划分。就划分给有限合伙人的部分,按如下顺序在该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1) 返还实缴资本。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和获得退还的未使用出资额等于其届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累计实缴资本;(2)超额收益 80/20 分配。如有余额,(a)百分之八十(80%)向该有限合伙人分配,(b)百分之二十(2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业绩报酬”)。但普通合伙人有权单独决定不收取业绩报酬的全部或部分,由该有限合伙人享有。 就划分给普通合伙人的部分,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投资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经营期间从所投项目取得的可分配现金一般不用于再投资,应于合伙企业取得可分配现金之日的三十(30)日内进行分配;但可分配现金不足500万元的,可累计至500万元后进行分配。合伙企业的可分配现金中,按照如下方式在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分配,但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资收益分配. 在任何情形下,管理人仅以合伙企业可供分配财产为限向各合伙人分配投资收益,合伙企业管理人不承诺投资收益,也不承诺合伙企业财产不受损失。本合伙企业首期投资收益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在每一基础收益分配日,管理委员会按照如下顺序对合伙人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