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权力和股份借出. 12.1 根据本契约条文应构成某投资基金一部分的所有现金和其他财产,应在收到后立即由基金管理人支付予或转让予受托人,而在为该投资基金收购投资时,基金管理人(但始终不抵触本契约的条文)应酌情应用所有现金(但可能被基金管理人认为须就转拨至收益分配账户或使本契约生效的其他目的或附带目的而需要的现金除外),前提是在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的一个或多个时间内,为投资基金收取的所有或任何现金金额可以用基金管理人可能认为对该投资基金账户合适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货币,以下列形式留存:
12.1.1 现金或存于受托人(如为一家银行或其他财务机构),或由受托人(如为一家银行或其他财务机构)开具的存款证或其他货币市场或银行文书,或受托人批准的世界任何地方的临时接收公众或任何公众部门货币存款的任何银行或其他财务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人士);或
12.1.2 以受托人条例认可的任何其他方式存于经受托人批准的任何人士;或
12.1.3 根据第 14.2 条的条文存于经受托人批准的任何人士。
12.2 在不损害第 21.1 条条文的情况下,受托人应有权促使:
(a) 受托人的任何高级人员或负责人与受托人一起;或
(b) 获受托人委任的任何代名人;或
(c) 任何此类代名人和受托人;或
(d) 根据本分条款的条文委任的任何托管人、联合托管人或分托管人;或
(e) 就投资或其他所涉及财产营运一个获认可的保管或结算系统的任何公司;或
(f) 为满足任何存入保证金或证券要求而向其存入该等保证金及证券的任何经纪人、财务机构或其他人士(或在各情况下,其代名人), 接收按本契约的信托持有的任何投资并保留该投资和/或被登记为该投资的所有者。受托人可不时委任其认为适合的一名或多名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其自身或任何关联人士)作为组成任何投资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投资的托管人或联合托管人,并可授权任何有关托管人或联合托管人(在获得受托人事先书面批准后)委任分托管人,而有关托管人、联合托管人和分托管人的费用和开支(如经基金管理人批准)应以相关投资基金支付,但其他费用和开支应由受托人支付。
12.3 在获得受托人事先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不时为了投资基金,在所有 方面按其认为合适的条款,订立有关认购或申购投资的包销或分包销合约,但须始终遵守本契约的条文,且前提是,如某项投资被收购后会构成投资基金名下超过第 13 条所指定限制的一个持有项目,则为该投资基金订立的任何上述合约不得与这种投资有关。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所有佣金或其他费用及根据任何此类合约获得的所有投资或现金,均应构成相关投资基金的一部分,而据此应付的任何认购或申购款项应以该投资基金支付。
12.4 基金管理人可随时酌情变现构成该投资基金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以便为该投资基金将出售所得款项投资于其他投资,或为了本契约任何条文的目的提供所规定的现金,或者为了如上文所述以现金或存款或以部分现金和部分存款等方式保留出售所得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