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品的管理. 風險管理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抵押品的管理. 1 在計算上述第1(C) 段的對手方風險限制時,應合併場外金融衍生交易和運用有 效投資組合管理技術引起的對手方風險來計算。 當基金進行場外金融衍生交易和運用有效投資組合管理技術,為減低對手方風險而使用的所有抵押品在任何時間必須符合以下規則:
(A) 任何收到的抵押品(現金除外)應具高流動性,並在受監管市場或提供具透明度定價的多邊交易設備交易,使之能迅速以貼近出售前的估價的價格出售。收到的抵押品亦應遵守上述第1(D) 段的條文。
(B) 收到的抵押品應最少每天進行一次估值。基金不應接受價格顯現具高波動性的資產作為抵押品,除非已對該抵押品作出適當的價格調整。
(C) 收到的抵押品須為高質素的。
(D) 收到的抵押品須由獨立於對手方的實體發行,不應與對手方的表現顯現高關聯性。
(E) 抵押品在國家、市場和發行商各方面均應充分地分散。就發行商充份地分散的要求,如基金從進行有效投資組合管理和從事場外金融衍生交易的對手方收到一籃子抵押品,該抵押品在某一發行商的最高比重為其資產淨值的 20%,則可被視為已符合發行商分散的準則。當基金有不同對手方時,這些不同的一籃子抵押品應累積計算,以符合該20% 的單一發行商比重限制。
(F) 當轉讓抵押品的所有權,收到的抵押品應由保管人持有。至於其他種類的抵押品安排,抵押品可由受審慎監管,與抵押品提供者沒有關係的第三方保管人持有。
(G) 基金應有能力在毋須諮詢對手方或獲對手方准許的情況下,於任何時間完全行使收到的抵押品的權利。
(H) 不可將收到的非現金抵押品出售、再投資或質押。
(I) 非為貨幣對沖股份類別而收到的現金抵押品只可以: - 存放在以上第1(A)(6) 節所列的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