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理 样本条款

共同管理. 複数のグループ会社が個人情報の処理を行う手段と目的を共同で決定する場合(一人または複数の第三者と共に)(共同管理者/ジョイントコントローラー)、企業は、データを処理するデータ主体に対する義務と責任を定義する契約を、締結する必要がある。その際は、コーポレートデータ保護責任者が提供する契約書テンプレートを参照すること。
共同管理. 51 1. 可轉讓證券和流動資產的投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2. 其他資產的投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3. 金融衍生工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4. 有關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的技術和工具的運用 . . . . 60
共同管理. 為了減低營運及行政收費但同時維持更多元化的投資,管理公司可決定一個或多個基金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與屬於其他盧森堡集合投資計劃的資產共同管理。在以下各段中,「共同管理實體」指全球各基金及所有與之訂立共同管理安排的實體,而「共同管理資產」指這些共同管理實體之下根據同一共同管理安排共同管理的全部資產。 根據共同管理安排,投資經理如獲委任並授予日常管理職責,將有權就有關的共同管理實體作出綜合的投資、停止投資及重新調整投資組合的決定,以致會影響有關基金組合的成分。每一共同管理實體須按其淨資產在共同管理資產總值所佔的比例持有共同管理資產的一部分。此持有比例適用於在共同管理之下持有或購入的全線投資。在作出投資及╱或停止投資的決定時,這些比例並不受影響,額外的投資將按同一比例分配給共同管理實體,而已出售的資產將按比例從每一共同管理實體持有的共同管理資產中扣減。 在某一共同管理實體接受新認購的情況下,認購收益須根據修改比例分配給各共同管理實體,修改比例是由於該共同管理實體受惠於認購而淨資產增加,而資產亦須在各共同管理實體之間調撥,使全線投資均調整至修改比例。同樣地,在某一共同管理實體進行股份贖回的情況下,所需現金須根據修改比例由各共同管理實體持有的現金支付,修改比例是由於該共同管理實體因應付贖回而其淨資產減少,而在此情況下,全線投資均須調整至修改比例。股東應注意,在管理公司或其任何受委代理人不採取特定行動的情況下,共同管理安排可導致有關基金的資產組成受到其他共同管理實體諸如認購及贖回事件的影響。因此,在所有其他因素維持相同之下,與基金受共同管理的某一實體收到的認購,會增加該基金的現金儲備。 相反,與基金受共同管理的某一實體進行贖回,亦會減少該基金的現金儲備。但認購及贖回款項可保存於在共同管理安排以外為每一共同管理實體開設的專帳之內,而所有認購及贖回必須透過這些專帳處理。由於可以將大額的認購及贖回撥交這些專帳處理,並且管理公司或其任何受委代理人可隨時決定終止任何基金參與共同管理安排,這樣該基金便可避免對其投資組合作出可能影響其股東利益的調整。 如有關基金因另一共同管理實體須應付贖回及支付收費及支出(即不歸屬於該基金的)而須對其基金組合的組成作出修改,但該修改可能導致違反適用於有關基金的投資限制,則須在實施修改之前從共同管理安排中提取有關資產,使之不受繼後的調整所影響。 各基金的共同管理資產只可與共同管理資產具相同投資目標的資產共同管理,以確保投資決定全部符合有關基金的投資政策。共同管理資產只可與由保管人同樣擔任存管處的資產共同管理,以確保保管人能夠按照條例就本公司及其各基金充分履行其職能及責任。保管人須在任何時候均將本公司的資產與其他共同管理實體的資產分開處理,因此須在任何時候均能識別本公司及每一基金的資產。由於共同管理實體的投資政策與各有關基金的投資政策並不嚴格相同,因此所實施的共同政策可能較有關基金設定的更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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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適正な管理 受託者は、この契約による事務に係る個人情報の漏えい、滅失、き損及び改ざんの防止その他の個人情報の適正な管理のために必要な措置を講じ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 投资管理 严格的投资决策制度和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等贯彻实施。

  • 旅程管理 (1) 当社は、お客様の安全かつ円滑な旅行の実施を確保することに努力し、お客様に対し次に掲げる業務を行います。

  •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 擅自減省工料 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人员管理 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明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发行人、公司、明美新能源 指 广州明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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