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押金約定及返還 Clause in Contracts

押金約定及返還. (一)押金具有擔保承租人因租賃所衍生之債務,主要用於擔保損害賠償及處理遺留物責任,而預為支付之金錢,其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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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

押金約定及返還. (一)押金具有擔保承租人因租賃所衍生之債務,主要用於擔保損害賠償及處理遺留物責任,而預為支付之金錢,其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一)押金具有擔保承租人因租賃所衍生之債務,主要用於擔保損害賠償及處理遺留物責任,而預為支付之金錢,其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包租業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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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包租業及次承租人之事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包租業及次承租人之事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包租業及次承租人之事由

押金約定及返還. (一)押金具有擔保承租人因租賃所衍生之債務,主要用於擔保損害賠償及處理遺留物責任,而預為支付之金錢,其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一)押金具有擔保承租人因租賃所衍生之債務,主要用於擔保損害賠償及處理遺留物責任,而預為支付之金錢,其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包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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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