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运输. 7.1 青岛航空出于安全等原因,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青岛航空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7.1.1 旅客以前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有过不良行为,并且青岛航空有理由相信此种不良行为仍有可能再次发生; 7.1.2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 7.1.3 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7.1.4 持无效身份证明的旅客和未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签证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的旅客; 7.1.5 可能在过境国寻求入境、可能在飞行中销毁其证件或者不按青岛航空要求将旅行证件或该证件的复印件交由机组保存的旅客; 7.1.6 旅客不遵守青岛航空有关安全或安保方面的指令,不听从青岛航空工作人员安排和劝导的旅客。(如旅客未能遵守机上禁烟或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定;未能或拒绝遵守机组人员的指示;青岛航空制定了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别人帮助该种旅客迅速转移到出口的程序,包括合理的通知要求,但该旅客不遵守青岛航空程序中的通知要求或者该程序不能运送该旅客); 7.1.7 陌生人要求由旅客为其携带的任何行李或物品; 7.1.8 吸毒品或药物刺激,具有行为不端或攻击性的旅客; 7.1.9 未按规定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和税款或未承兑其与青岛航空之间的信用付款的旅客; 7.1.10 交验的客票经证明是非法获得或者不是从出票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处购买的,或其客票属于挂失、被盗窃、伪造或其客票的乘机联没有经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同意而被更改或乘机联被涂改的旅客; 7.1.11 有威胁飞行安全语言或行为的和有危害航空器安全动机的旅客; 7.1.12 携带国家规定的违禁物品和未经承运人同意的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以及其它异常或易污损飞机物品的旅客; 7.1.13 未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1.14 属于数量受限制的残疾人,但该航班上承运的该类人员数量已经达到限制数量; 7.1.15 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者健康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或者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适,或者可能对旅客本人或者其他人员的生命或者财产造成危险或者危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孕产妇:怀孕 35 周(含)以上者;乘机时预产期在 4 周(含)以内者;有早产症状者;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已知为多胎分娩或者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产后不足 7 天者; (2) 婴儿及儿童:无成人陪伴婴儿及无成人陪伴年龄不满 5 周岁的儿 童,未满 14 天(不计算出生当天)的婴儿和不足 90 天(不计算出生当 天)的早产儿; (3) 传染性/感染性疾病旅客:患有传染疾病,且传染疾病对其他旅客的身体健康或安全造成直接威胁,无法通过有效措施控制传染的旅客;在过去 30 天内患过脊髓灰质炎的病人,延髓型脊髓灰质炎患者;破伤风、气性坏疽患者; (4) 各类手术病人:头部、胸腹部、眼科、耳鼻喉科或胃肠手术后 15 天内的旅客(整容类手术除外);接受眼部整容手术的旅客术后不足 7 日,其他整容手术的旅客术后不足 15 天(整容手术类,如医疗单位出具有“适宜乘机”字样的《诊断证明书》,经青岛航空同意,可不受上述限制,《诊断证明书》要求详见本条件 8.2.2); (5) 耳鼻喉科疾病:扁桃体摘除一周内的病人;严重中耳炎伴有耳咽管堵塞;耳鼻有急性渗出性炎症;中耳术后 30 天者;严重鼻窦炎伴有鼻腔通气障碍者;龋齿或拔牙后创面未愈合者; (6) 心血管系统疾病:重度心力衰竭、心肌炎病后 30 天以内;心肌梗塞病后 45 天以内;30 天内心绞痛频繁发作、严重心律失常者;因空中轻度缺氧,可能使心血管病人旧病复发或加重病情,特别是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及严重高血压病人;高血压病人,收缩压超过 24KPa (180mmHg)、舒张压超过 17.4KPa(130mmHg)者; (7) 脑血管系统疾病:脑血管病意外后 14 天内的病人;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颅脑损伤、颅骨骨折伴有昏迷或呼吸节律不整者;脑的炎症、肿瘤和气脑术后 30 天者,由于飞机起降的轰鸣、震动及缺氧等可使 病情加重者; (8) 呼吸系统疾病:重度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空洞、肺气肿、肺功能不全的肺心病,大纵膈肿瘤、涉及先天性肺囊胸、肺叶切除者,飞行途中可能因气体膨胀而加重病情;30 天内患有自发性气胸、气胸、血气胸、渗出行胸膜炎伴有呼吸功能障碍者; (9) 消化系统疾病:上消化道出血、溃疡面很深的胃肠道溃疡、急性阑尾炎者;消化道出血者,出血停止 21 天内者;大纵膈瘤、特大疝肿及肠梗阻病人; (10) 骨骼系统疾病:骨折用管型石膏固定和吊重锤牵引者;固定下颚骨手术者; (11) 血液系统疾病:重度贫血、外伤性大出血、血红蛋白值在 60g/L 以下者; (12) 精神/神经系统疾病:在发病期间的且可能对旅客本人、其他旅客、机组人员或财产造成危险或危害的精神障碍旅客;狂躁型精神病患者,及其他类型精神失常者,癫痫病患者; (13)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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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拒绝运输.
7.1 11.1 青岛航空出于安全等原因,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青岛航空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7.1.1 11.1.1 旅客以前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有过不良行为,并且青岛航空有理由相信此种不良行为仍有可能再次发生;
7.1.2 11.1.2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
7.1.3 11.1.3 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7.1.4 11.1.4 持无效身份证明的旅客和未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签证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的旅客;
7.1.5 11.1.5 可能在过境国寻求入境、可能在飞行中销毁其证件或者不按青岛航空要求将旅行证件或该证件的复印件交由机组保存的旅客;
7.1.6 11.1.6 旅客不遵守青岛航空有关安全或安保方面的指令,不听从青岛航空工作人员安排和劝导的旅客。(如旅客未能遵守机上禁烟或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定;未能或拒绝遵守机组人员的指示;青岛航空制定了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别人帮助该种旅客迅速转移到出口的程序,包括合理的通知要求,但该旅客不遵守青岛航空程序中的通知要求或者该程序不能运送该旅客);
7.1.7 11.1.7 陌生人要求由旅客为其携带的任何行李或物品;
7.1.8 11.1.8 吸毒品或药物刺激,具有行为不端或攻击性的旅客;
7.1.9 未按规定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和税款或未承兑其与青岛航空之间的信用付款的旅客11.1.9 未按规定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和税款或未承兑其与青岛航空之间 的信用付款的旅客;
7.1.10 11.2.10 交验的客票经证明是非法获得或者不是从出票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处购买的,或其客票属于挂失、被盗窃、伪造或其客票的乘机联没有经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同意而被更改或乘机联被涂改的旅客;
7.1.11 11.1.11 有威胁飞行安全语言或行为的和有危害航空器安全动机的旅客;
7.1.12 11.1.12 携带国家规定的违禁物品和未经承运人同意的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以及其它异常或易污损飞机物品的旅客;
7.1.13 11.1.13 未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1.14 11.1.14 属于数量受限制的残疾人,但该航班上承运的该类人员数量已经达到限制数量;
7.1.15 11.1.15 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者健康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或者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适,或者可能对旅客本人或者其他人员的生命或者财产造成危险或者危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孕产妇:怀孕 35 周(含)以上者;乘机时预产期在 4 周(含)以内者;有早产症状者;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已知为多胎分娩或者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产后不足 7 天者周(含)以上者;乘机时预产期在4周(含)以内者;有早产症状者;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已知为多胎分娩或者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产后不足7天者;
(2) 婴儿及儿童:无成人陪伴婴儿及无成人陪伴年龄不满 5 周岁的儿 童,未满 14 天(不计算出生当天)的婴儿和不足 90 天(不计算出生当 天)的早产儿婴儿及儿童:无成人陪伴婴儿及无成人陪伴年龄不满5周岁的儿童,未满14天(不计算出生当天)的婴儿和不足90天(不计算出生当天)的早产儿;
(3) 传染性/感染性疾病旅客:患有传染疾病,且传染疾病对其他旅客的身体健康或安全造成直接威胁,无法通过有效措施控制传染的旅客;在过去 30 天内患过脊髓灰质炎的病人,延髓型脊髓灰质炎患者;破伤风、气性坏疽患者感染性疾病旅客:患有传染疾病,且传染疾病对其他旅 客的身体健康或安全造成直接威胁,无法通过有效措施控制传染的旅客;在过去30天内患过脊髓灰质炎的病人,延髓型脊髓灰质炎患者;破伤风、气性坏疽患者;
(4) 各类手术病人:头部、胸腹部、眼科、耳鼻喉科或胃肠手术后 15 天内的旅客(整容类手术除外);接受眼部整容手术的旅客术后不足 7 日,其他整容手术的旅客术后不足 15 天(整容手术类,如医疗单位出具有“适宜乘机”字样的《诊断证明书》,经青岛航空同意,可不受上述限制,《诊断证明书》要求详见本条件 8.2.2);各类手术病人:头部、胸腹部、眼科、耳鼻喉科或胃肠手术后
(5) 耳鼻喉科疾病:扁桃体摘除一周内的病人;严重中耳炎伴有耳咽管堵塞;耳鼻有急性渗出性炎症;中耳术后 30 天者;严重鼻窦炎伴有鼻腔通气障碍者;龋齿或拔牙后创面未愈合者耳鼻喉科疾病:扁桃体摘除一周内的病人;严重中耳炎伴有耳咽管堵塞;耳鼻有急性渗出性炎症;中耳术后30天者;严重鼻窦炎伴有鼻腔通气障碍者;龋齿或拔牙后创面未愈合者;
(6) 心血管系统疾病:重度心力衰竭、心肌炎病后 30 天以内;心肌梗塞病后 45 天以内;30 天内心绞痛频繁发作、严重心律失常者;因空中轻度缺氧,可能使心血管病人旧病复发或加重病情,特别是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及严重高血压病人;高血压病人,收缩压超过 24KPa (180mmHg)、舒张压超过 17.4KPa(130mmHg)者心血管系统疾病:重度心力衰竭、心肌炎病后30天以内;心肌梗塞病后45天以内;30天内心绞痛频繁发作、严重心律失常者;因空中轻度缺氧,可能使心血管病人旧病复发或加重病情,特别是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及严重高血压病人;高血压病人,收缩压超过24KPa(180mmHg)、舒张压超过17.4KPa(130mmHg)者;
(7) 脑血管系统疾病:脑血管病意外后 14 天内的病人;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颅脑损伤、颅骨骨折伴有昏迷或呼吸节律不整者;脑的炎症、肿瘤和气脑术后 30 天者,由于飞机起降的轰鸣、震动及缺氧等可使 病情加重者脑血管系统疾病:脑血管病意外后14天内的病人;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颅脑损伤、颅骨骨折伴有昏迷或呼吸节律不整者;脑的炎症、肿瘤和气脑术后30天者,由于飞机起降的轰鸣、震动及缺氧等可使病情加重者;
(8) 呼吸系统疾病:重度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空洞、肺气肿、肺功能不全的肺心病,大纵膈肿瘤、涉及先天性肺囊胸、肺叶切除者,飞行途中可能因气体膨胀而加重病情;30 天内患有自发性气胸、气胸、血气胸、渗出行胸膜炎伴有呼吸功能障碍者呼吸系统疾病:重度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空洞、肺气肿、肺功 能不全的肺心病,大纵膈肿瘤、涉及先天性肺囊胸、肺叶切除者,飞行途中可能因气体膨胀而加重病情;30天内患有自发性气胸、气胸、血气胸、渗出行胸膜炎伴有呼吸功能障碍者;
(9) 消化系统疾病:上消化道出血、溃疡面很深的胃肠道溃疡、急性阑尾炎者;消化道出血者,出血停止 21 天内者;大纵膈瘤、特大疝肿及肠梗阻病人消化系统疾病:上消化道出血、溃疡面很深的胃肠道溃疡、急性阑尾炎者;消化道出血者,出血停止21天内者;大纵膈瘤、特大疝肿及肠梗阻病人;
(10) 骨骼系统疾病:骨折用管型石膏固定和吊重锤牵引者;固定下颚骨手术者;
(11) 血液系统疾病:重度贫血、外伤性大出血、血红蛋白值在 血液系统疾病: 重度贫血、外伤性大出血、血红蛋白值在 60g/L 以下者;
(12) 精神/神经系统疾病:在发病期间的且可能对旅客本人、其他旅客、机组人员或财产造成危险或危害的精神障碍旅客;狂躁型精神病患者,及其他类型精神失常者,癫痫病患者神经系统疾病:在发病期间的且可能对旅客本人、其他旅客、机组人员或财产造成危险或危害的精神障碍旅客;狂躁型精神病患者,及其他类型精神失常者,癫痫病患者;
(13)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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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国际运输总条件
拒绝运输.
7.1 青岛航空出于安全等原因,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青岛航空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吉祥航空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 形之一时,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7.1.1 旅客以前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有过不良行为,并且青岛航空有理由相信此种不良行为仍有可能再次发生11.1.1 依据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飞越国家有关法律、政府规定或命令拒绝运输的旅客。
11.1.2 不遵守公司运输总条件,不愿或不听从公司机组人员或其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的安排和劝导的旅客。
11.1.3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
11.1.4 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或可能令其他旅客感到不适,或做出可能危及飞机、机上乘客或财产安全的任何行为的旅客。
11.1.5 处于醉酒状态的旅客。
11.1.6 存在身体残疾,但适合于该人的唯一座位是出口座位。
11.1.7 属于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别人帮助才能迅速移动到出口的旅客,但该航班上承运的该类人员数量已经达到限制数量。
11.1.8 旅客未能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旅客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旅客购买电子客票时使用的不是同一证件。
11.1.9 未按照客票顺序使用乘机联的旅客。
11.1.10 未能出示有效客票的旅客,包括:
11.1.10.1 客票是非法取得或其客票不是从公司或销售代理人处所购;
7.1.2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11.1.10.2 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和税款或未承兑其与公司或有关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
7.1.3 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11.1.10.3 客票已办理申请挂失;
7.1.4 持无效身份证明的旅客和未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签证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的旅客11.1.10.4 客票是伪造的;
7.1.5 可能在过境国寻求入境、可能在飞行中销毁其证件或者不按青岛航空要求将旅行证件或该证件的复印件交由机组保存的旅客11.1.10.5 乘机联没有经过公司或销售代理人而被更改、涂改,或已被损毁;
7.1.6 旅客不遵守青岛航空有关安全或安保方面的指令,不听从青岛航空工作人员安排和劝导的旅客。(如旅客未能遵守机上禁烟或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定;未能或拒绝遵守机组人员的指示;青岛航空制定了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别人帮助该种旅客迅速转移到出口的程序,包括合理的通知要求,但该旅客不遵守青岛航空程序中的通知要求或者该程序不能运送该旅客)11.1.10.6 客票持有人不能证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栏”内所列明的人。
11.1.11 属于因为天气或其它吉祥航空不能控制的原因,必须采取的行动。
11.1.12 怀孕 35 周(含)以上,或有早产症状孕妇、产后不足 7 天产妇旅客。
11.1.13 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正确日期,但已知为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的孕妇旅客。
11.1.14 出生未满 14 天的初生婴儿或不足 90 天的早产婴儿。
11.1.15 患有以下疾病的旅客,除为了挽救生命,经吉祥航空进行特别安排者外,吉祥航空有权拒绝运输:
11.1.15.1 各种传染病的急性发作期或传染期;
7.1.7 陌生人要求由旅客为其携带的任何行李或物品11.1.15.2 处于发病状态的精神病患者,可能对其他旅客或自身人身、财产造成危害,或危及航空安全;
7.1.8 吸毒品或药物刺激,具有行为不端或攻击性的旅客;
7.1.9 未按规定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和税款或未承兑其与青岛航空之间的信用付款的旅客;
7.1.10 交验的客票经证明是非法获得或者不是从出票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处购买的,或其客票属于挂失、被盗窃、伪造或其客票的乘机联没有经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同意而被更改或乘机联被涂改的旅客;
7.1.11 有威胁飞行安全语言或行为的和有危害航空器安全动机的旅客;
7.1.12 携带国家规定的违禁物品和未经承运人同意的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以及其它异常或易污损飞机物品的旅客;
7.1.13 未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1.14 属于数量受限制的残疾人,但该航班上承运的该类人员数量已经达到限制数量;
7.1.15 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者健康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或者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适,或者可能对旅客本人或者其他人员的生命或者财产造成危险或者危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孕产妇:怀孕 35 周(含)以上者;乘机时预产期在 4 周(含)以内者;有早产症状者;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已知为多胎分娩或者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产后不足 7 天者;
(2) 婴儿及儿童:无成人陪伴婴儿及无成人陪伴年龄不满 5 周岁的儿 童,未满 14 天(不计算出生当天)的婴儿和不足 90 天(不计算出生当 天)的早产儿;
(3) 传染性/感染性疾病旅客:患有传染疾病,且传染疾病对其他旅客的身体健康或安全造成直接威胁,无法通过有效措施控制传染的旅客;在过去 30 天内患过脊髓灰质炎的病人,延髓型脊髓灰质炎患者;破伤风、气性坏疽患者;
(4) 各类手术病人:头部、胸腹部、眼科、耳鼻喉科或胃肠手术后 15 天内的旅客(整容类手术除外);接受眼部整容手术的旅客术后不足 7 日,其他整容手术的旅客术后不足 15 天(整容手术类,如医疗单位出具有“适宜乘机”字样的《诊断证明书》,经青岛航空同意,可不受上述限制,《诊断证明书》要求详见本条件 8.2.2);
(5) 耳鼻喉科疾病:扁桃体摘除一周内的病人;严重中耳炎伴有耳咽管堵塞;耳鼻有急性渗出性炎症;中耳术后 30 天者;严重鼻窦炎伴有鼻腔通气障碍者;龋齿或拔牙后创面未愈合者;
(6) 心血管系统疾病:重度心力衰竭、心肌炎病后 30 天以内;心肌梗塞病后 45 天以内;30 天内心绞痛频繁发作、严重心律失常者;因空中轻度缺氧,可能使心血管病人旧病复发或加重病情,特别是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及严重高血压病人;高血压病人,收缩压超过 24KPa (180mmHg)、舒张压超过 17.4KPa(130mmHg)者;
(7) 脑血管系统疾病:脑血管病意外后 14 天内的病人;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颅脑损伤、颅骨骨折伴有昏迷或呼吸节律不整者;脑的炎症、肿瘤和气脑术后 30 天者,由于飞机起降的轰鸣、震动及缺氧等可使 病情加重者;
(8) 呼吸系统疾病:重度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空洞、肺气肿、肺功能不全的肺心病,大纵膈肿瘤、涉及先天性肺囊胸、肺叶切除者,飞行途中可能因气体膨胀而加重病情;30 天内患有自发性气胸、气胸、血气胸、渗出行胸膜炎伴有呼吸功能障碍者;
(9) 消化系统疾病:上消化道出血、溃疡面很深的胃肠道溃疡、急性阑尾炎者;消化道出血者,出血停止 21 天内者;大纵膈瘤、特大疝肿及肠梗阻病人;
(10) 骨骼系统疾病:骨折用管型石膏固定和吊重锤牵引者;固定下颚骨手术者;
(11) 血液系统疾病:重度贫血、外伤性大出血、血红蛋白值在 60g/L 以下者;
(12) 精神/神经系统疾病:在发病期间的且可能对旅客本人、其他旅客、机组人员或财产造成危险或危害的精神障碍旅客;狂躁型精神病患者,及其他类型精神失常者,癫痫病患者;
(13) 其他:11.1.15.3 严重贫血,血色素低于标准的 50%,或红细胞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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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国际运输总条件
拒绝运输.
7.1 有权拒绝运输的情形 青岛航空出于安全等原因,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青岛航空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7.1.1 旅客以前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有过不良行为,并且青岛航空有理由相信此种不良行为仍有可能再次发生为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1.2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
7.1.3 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7.1.4 持无效身份证明的旅客和未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签证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的旅客;
7.1.5 可能在过境国寻求入境、可能在飞行中销毁其证件或者不按青岛航空要求将旅行证件或该证件的复印件交由机组保存的旅客;
7.1.6 旅客不遵守青岛航空有关安全或安保方面的指令,不听从青岛航空工作人员安排和劝导的旅客。(如旅客未能遵守机上禁烟或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定;未能或拒绝遵守机组人员的指示;青岛航空制定了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别人帮助该种旅客迅速转移到出口的程序,包括合理的通知要求,但该旅客不遵守青岛航空程序中的通知要求或者该程序不能运送该旅客);
7.1.7 陌生人要求由旅客为其携带的任何行李或物品;
7.1.8 吸毒品或药物刺激,具有行为不端或攻击性的旅客;
7.1.9 未按规定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和税款或未承兑其与青岛航空之间的信用付款的旅客;
7.1.10 交验的客票经证明是非法获得或者不是从出票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处购买的,或其客票属于挂失、被盗窃、伪造或其客票的乘机联没有经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同意而被更改或乘机联被涂改的旅客;
7.1.11 有威胁飞行安全语言或行为的和有危害航空器安全动机的旅客;
7.1.12 携带国家规定的违禁物品和未经承运人同意的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以及其它异常或易污损飞机物品的旅客;
7.1.13 未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1.14 属于数量受限制的残疾人,但该航班上承运的该类人员数量已经达到限制数量;
7.1.15 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者健康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或者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适,或者可能对旅客本人或者其他人员的生命或者财产造成危险或者危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旅客的年龄、精神或受酒精药物的影响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 行,使旅客可能对其本人、其他旅客、机组人员或财产造成危险或危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孕产妇:怀孕 35 周(含)以上者;乘机时预产期在 4 周(含)以内者;有早产症状者;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已知为多胎分娩或者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产后不足 7 天者;没有提前申请并获得青岛航空同意运输许可,到机场后现场临时申请,需要使用担架的旅客。
(2) 婴儿及儿童:无成人陪伴婴儿及无成人陪伴年龄不满 5 周岁的儿 童,未满 14 天(不计算出生当天)的婴儿和不足 90 天(不计算出生当 天)的早产儿;经青岛航空合理判断,在没有额外医疗服务措施情况下,无法安全完成旅行,并且无法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诊断证明书的旅客。
(3) 传染性/感染性疾病旅客:患有传染疾病,且传染疾病对其他旅客的身体健康或安全造成直接威胁,无法通过有效措施控制传染的旅客;在过去 30 天内患过脊髓灰质炎的病人,延髓型脊髓灰质炎患者;破伤风、气性坏疽患者;患有传染疾病,且传染疾病对其他旅客的身体健康或安全造成直接威胁,无法通过有效措施控制传染的旅客。
(4) 各类手术病人:头部、胸腹部、眼科、耳鼻喉科或胃肠手术后 15 天内的旅客(整容类手术除外);接受眼部整容手术的旅客术后不足 7 日,其他整容手术的旅客术后不足 15 天(整容手术类,如医疗单位出具有“适宜乘机”字样的《诊断证明书》,经青岛航空同意,可不受上述限制,《诊断证明书》要求详见本条件 8.2.2);处于昏迷状态的吸氧旅客及在地面候机期间也需要用氧的旅客。
(5) 耳鼻喉科疾病:扁桃体摘除一周内的病人;严重中耳炎伴有耳咽管堵塞;耳鼻有急性渗出性炎症;中耳术后 30 天者;严重鼻窦炎伴有鼻腔通气障碍者;龋齿或拔牙后创面未愈合者;怀孕 35 周(含)以上的孕妇旅客。
(6) 心血管系统疾病:重度心力衰竭、心肌炎病后 30 天以内;心肌梗塞病后 45 天以内;30 天内心绞痛频繁发作、严重心律失常者;因空中轻度缺氧,可能使心血管病人旧病复发或加重病情,特别是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及严重高血压病人;高血压病人,收缩压超过 24KPa (180mmHg)、舒张压超过 17.4KPa(130mmHg)者未满 14 天(不计算出生当天)的婴儿和不足 90 天(不计算出生当天)的早产儿;
(7) 脑血管系统疾病:脑血管病意外后 14 天内的病人;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颅脑损伤、颅骨骨折伴有昏迷或呼吸节律不整者;脑的炎症、肿瘤和气脑术后 30 天者,由于飞机起降的轰鸣、震动及缺氧等可使 病情加重者;属于数量受限制的残疾人,但该航班上承运的该类人员数量已经达到限制数量。
(8) 呼吸系统疾病:重度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空洞、肺气肿、肺功能不全的肺心病,大纵膈肿瘤、涉及先天性肺囊胸、肺叶切除者,飞行途中可能因气体膨胀而加重病情;30 天内患有自发性气胸、气胸、血气胸、渗出行胸膜炎伴有呼吸功能障碍者醉酒旅客
7.1.3 陌生人要求由旅客为其携带的任何行李或物品;
(9) 消化系统疾病:上消化道出血、溃疡面很深的胃肠道溃疡、急性阑尾炎者;消化道出血者,出血停止 21 天内者;大纵膈瘤、特大疝肿及肠梗阻病人7.1.4 旅客以前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有过不良行为,并且青岛航空有理由相信此种不良行为仍有可能再次发生;
(10) 骨骼系统疾病:骨折用管型石膏固定和吊重锤牵引者;固定下颚骨手术者7.1.5 旅客不遵守青岛航空有关安全或安保方面的指令;
(11) 血液系统疾病:重度贫血、外伤性大出血、血红蛋白值在 60g/L 以下者7.1.6 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和税款或未承兑其与青岛航空或 有关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
(12) 精神/神经系统疾病:在发病期间的且可能对旅客本人、其他旅客、机组人员或财产造成危险或危害的精神障碍旅客;狂躁型精神病患者,及其他类型精神失常者,癫痫病患者7.1.7 旅客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购买电子客票时使用的不是同一证件;
(13) 其他7.1.8 旅客的客票不是合法获得的,或不是从青岛航空或青岛航空的授权代理人购买的,或是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或旅客不能证明自己就是客票上载明姓名的人;
7.1.9 旅客未能遵守本条件 3.4.1 款关于客票按顺序使用的规定,或者客票已被损毁;
7.1.10 旅客未能遵守机上禁烟或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定;
7.1.11 旅客未能或拒绝遵守机组人员的指示;
7.2 应当拒绝运输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青岛航空应当拒绝运输:
7.2.1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物品;
7.2.2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
7.2.3 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7.2.4 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旅客;
7.2.5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7.3 对被拒绝运输的旅客,青岛航空按下列规定办理:
7.3.1 属本条件 7.1.1、 7.1.2 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本条件 “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7.3.2 属本条件 7.1.3、 7.1.4、 7.1.5、 7.2.2、 7.1.9、 7.1.10、 7.1.11 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本条件“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7.3.3 属本条件 7.1.6 款情形的旅客,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税费,或按本条件“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7.3.4 属本条件 7.1.7、7.1.8 款情形的旅客,青岛航空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权利,必要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7.3.5 旅客因本规定 7.1、7.2 被拒绝运输而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青岛航空应当及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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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拒绝运输.
7.1 青岛航空出于安全等原因,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青岛航空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深航出于安全等原因,根据深航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深航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7.1.1 旅客以前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有过不良行为,并且青岛航空有理由相信此种不良行为仍有可能再次发生;
7.1.2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
7.1.3 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7.1.4 持无效身份证明的旅客和未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签证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的旅客;
7.1.5 可能在过境国寻求入境、可能在飞行中销毁其证件或者不按青岛航空要求将旅行证件或该证件的复印件交由机组保存的旅客;
7.1.6 旅客不遵守青岛航空有关安全或安保方面的指令,不听从青岛航空工作人员安排和劝导的旅客。(如旅客未能遵守机上禁烟或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定;未能或拒绝遵守机组人员的指示;青岛航空制定了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别人帮助该种旅客迅速转移到出口的程序,包括合理的通知要求,但该旅客不遵守青岛航空程序中的通知要求或者该程序不能运送该旅客);
7.1.7 陌生人要求由旅客为其携带的任何行李或物品;
7.1.8 吸毒品或药物刺激,具有行为不端或攻击性的旅客;
7.1.9 未按规定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和税款或未承兑其与青岛航空之间的信用付款的旅客;
7.1.10 交验的客票经证明是非法获得或者不是从出票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处购买的,或其客票属于挂失、被盗窃、伪造或其客票的乘机联没有经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同意而被更改或乘机联被涂改的旅客;
7.1.11 有威胁飞行安全语言或行为的和有危害航空器安全动机的旅客;
7.1.12 携带国家规定的违禁物品和未经承运人同意的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以及其它异常或易污损飞机物品的旅客;
7.1.13 未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1.14 属于数量受限制的残疾人,但该航班上承运的该类人员数量已经达到限制数量;
7.1.15 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者健康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或者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适,或者可能对旅客本人或者其他人员的生命或者财产造成危险或者危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孕产妇:怀孕 35 周(含)以上者;乘机时预产期在 4 周(含)以内者;有早产症状者;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已知为多胎分娩或者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产后不足 7 天者为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婴儿及儿童:无成人陪伴婴儿及无成人陪伴年龄不满 5 周岁的儿 童,未满 14 天(不计算出生当天)的婴儿和不足 90 天(不计算出生当 天)的早产儿旅客的精神或身体状况,包括旅客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使旅客可能对其本人、其他旅客、机组人员或财产造成危险或危害;
(3) 传染性/感染性疾病旅客:患有传染疾病,且传染疾病对其他旅客的身体健康或安全造成直接威胁,无法通过有效措施控制传染的旅客;在过去 30 天内患过脊髓灰质炎的病人,延髓型脊髓灰质炎患者;破伤风、气性坏疽患者陌生人要求由旅客为其携带的任何行李或物品;
(4) 各类手术病人:头部、胸腹部、眼科、耳鼻喉科或胃肠手术后 15 天内的旅客(整容类手术除外);接受眼部整容手术的旅客术后不足 7 日,其他整容手术的旅客术后不足 15 天(整容手术类,如医疗单位出具有“适宜乘机”字样的《诊断证明书》,经青岛航空同意,可不受上述限制,《诊断证明书》要求详见本条件 8.2.2);旅客以前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有过不良行为,并且深航有理由相信此种不良行为仍有可能再次发生;
(5) 耳鼻喉科疾病:扁桃体摘除一周内的病人;严重中耳炎伴有耳咽管堵塞;耳鼻有急性渗出性炎症;中耳术后 30 天者;严重鼻窦炎伴有鼻腔通气障碍者;龋齿或拔牙后创面未愈合者旅客不遵守深航有关安全或安保方面的指令;
(6) 心血管系统疾病:重度心力衰竭、心肌炎病后 30 天以内;心肌梗塞病后 45 天以内;30 天内心绞痛频繁发作、严重心律失常者;因空中轻度缺氧,可能使心血管病人旧病复发或加重病情,特别是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及严重高血压病人;高血压病人,收缩压超过 24KPa (180mmHg)、舒张压超过 17.4KPa(130mmHg)者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7) 脑血管系统疾病:脑血管病意外后 14 天内的病人;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颅脑损伤、颅骨骨折伴有昏迷或呼吸节律不整者;脑的炎症、肿瘤和气脑术后 30 天者,由于飞机起降的轰鸣、震动及缺氧等可使 病情加重者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和税款或未承兑其与深航或有关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
(8) 呼吸系统疾病:重度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空洞、肺气肿、肺功能不全的肺心病,大纵膈肿瘤、涉及先天性肺囊胸、肺叶切除者,飞行途中可能因气体膨胀而加重病情;30 天内患有自发性气胸、气胸、血气胸、渗出行胸膜炎伴有呼吸功能障碍者旅客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购买电子客票时使用的不是同一证件;
(9) 消化系统疾病:上消化道出血、溃疡面很深的胃肠道溃疡、急性阑尾炎者;消化道出血者,出血停止 21 天内者;大纵膈瘤、特大疝肿及肠梗阻病人旅客的客票不是合法获得的,或不是从深航或深航的授权代理人购买的,或是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或旅客不能证明自己就是客票上载明姓名的人;
(10) 骨骼系统疾病:骨折用管型石膏固定和吊重锤牵引者;固定下颚骨手术者旅客未能遵守本条件 3.4.1 款关于客票按顺序使用的规定,或者客票已被损毁;
(11) 血液系统疾病:重度贫血、外伤性大出血、血红蛋白值在 60g/L 以下者旅客未能遵守机上禁烟或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定;
(12) 精神/神经系统疾病:在发病期间的且可能对旅客本人、其他旅客、机组人员或财产造成危险或危害的精神障碍旅客;狂躁型精神病患者,及其他类型精神失常者,癫痫病患者旅客未能或拒绝遵守机组人员的指示;
(13) 其他:未满 14 天(不计算出生当天)的婴儿和不足 90天(不计算出生当天)的早产儿;
(14) 怀孕 35 周(含)以上的孕妇;
(15) 产后不满 7 天的产妇;
(16) 醉酒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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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