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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样本条款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出于安全原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航应当拒绝运输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出于安全原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大新华应当拒绝运输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拒绝运输权 金鹏航空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13.1 川航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13.1.1 依据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者飞越国家的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物品; 13.1.2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 13.1.3 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13.1.4 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旅客; 13.1.5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13.1.6 除前款规定外,旅客的行为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川航有权拒绝运输: (1) 旅客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和命令,或不遵守川航的规定。 (2) 旅客为陌生人携带任何行李或物品。 (3) 旅客未能或拒绝遵守机组人员的指示。 (4) 旅客以前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有过不良行为,并且川航有理由相信此种不良行为仍有可能再次发生。 (5) 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及税款或未承兑其与川航有关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 (6) 旅客出示的纸质客票是非法获得或不是在出票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处购买的,或属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或不是由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更改的乘机联或乘机联被涂改的;或旅客无有效的电子客票记录;或其电子客票状态不为“OPEN FOR USE” (7) 出示纸质客票或宣称持有电子客票的人不能证明本人既是客票“旅客姓名”栏内列明的人; (8) 旅客拒绝遵守川航有关安全或安保方面的指令、扰乱客舱秩序。 (9) 被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特定严重失信人及被执行人; (10) 其他川航规定的拒绝运输的旅客,包括但不限于: a. 旅客的精神或身体状况(包括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可能对其本人、其他旅客、机组人员人身或财产造成危险或危害,或可能危及或者影响其他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便利或舒适; b. 不能提供川航规定的证明文件的患病旅客; c. 各类不适宜乘机旅行的患病旅客等。 13.2 被拒绝运输后的客票处置 旅客因本规定 13.1 被拒绝运输而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川航将及时出具;旅客要求变更客票或者退票的,川航可以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川航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出于安全原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乌鲁木齐航空应当拒绝运输: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第十八章飞机上的行为以及第二十一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9.1 限制运输(服务) 9.1.1 限制运输(服务)的范围:无成人陪伴儿童、婴儿、病患旅客、残障旅客、携带人体捐献器官运输的旅客、孕妇、遣返人员、犯罪嫌疑人或犯人等由于其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的旅客,只有在符合河北航及有关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河北航及有关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 9.1.2 河北航仅承运开始旅行之日出生已满 14 日,未满 2 周岁的婴儿,不接受单独乘机的婴儿旅客,婴儿旅客必须与成人同行,且由成人旅客怀抱,不单独使用座位。除特别安排外,每位成人旅客仅可携带 1 名婴儿乘机。 9.1.3 河北航仅承运在开始旅行之日已满 5 周岁未满 12 周岁的无成人陪伴儿童。除另有约定外,无成人陪伴儿童必须在航班起飞前 24 小时向河北航提出申请,并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运输的相关手续后,方可乘机。 9.1.4 如果旅客存在以下情况,应持有河北航认可的医疗证明,经河北航同意后,方可购票及乘机,医疗证明应由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境外诊所、医疗中心出具。“医疗证明”应含有“经诊断,该旅客的健康条件在医学上能够适应航空旅行”或意思相近的描述,并有医生签字和加盖医疗单位公章(境外医疗机构如无法加盖公章,则必须有医生签字)。 “医疗证明”应在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前 72 小时内开具的方为有效。对于“整容、整形术后 恢复中的旅客”,“医疗证明”也可由门诊部开具: a) 旅客携带早产婴儿保育箱旅行的; b) 怀孕在 32 周以上(不含 32 周)至 36 周(不含 36 周)的单胎孕妇;怀孕 28 周(含)以上的中国大陆籍孕妇赴香港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及《预约分娩服务确认书》; c) 旅客乘坐飞机对其健康状况有威胁的,或在飞行中需要特别医疗护理的,包括 9.2条中未提及的但在飞行途中可能发生的对旅客健康和飞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医学状况。 9.1.5 早产婴儿乘机除遵守 9.1.4 规定外,出生不满 90 天的早产婴儿还需出具足月婴儿 15天及以上同等健康水平的医疗证明,在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前 48 小时内开具的“医疗证明”视为有效。 9.1.6 目前,河北航空不接受担架旅客和需提供医用氧气的旅客的订座申请。 9.1.7 限制运输(服务)的数量:出于安全的考虑,河北航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服务)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13.1 川航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13.1.1 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者飞越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命令禁止运输的。 13.1.2 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健康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或对其他旅客可能造成不适或引起反感;或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危害或危险。 13.1.2.1 怀孕超过 36 周及以上的孕妇及产后不足 7 天者。 13.1.2.2 未满 14 天的初生儿。 13.1.2.3 已知患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且无法出具其已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传染他人的医疗证明。 13.1.2.4 川航认为,该旅客的身体或精神条件有可能使其在没有乘务员的帮助下,无法理解或执行安全指示。 13.1.2.5 心智不健全者,其行为可能对自身、机组成员或其他旅客造成危险。 13.1.2.6 有醉酒或吸毒迹象者。 13.1.2.7 中毒或疑似中毒者。 13.1.2.8 要求静脉注射者。 13.1.2.9 不符合旅客运输安全规定的担架旅客。 13.1.2.10 不管是否有意,做出可能危及飞机或机上乘客安全的任何行为。 13.1.2.11 以前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有过不良行为,并且川航有理由相信此种不良行为仍有可能再次发生。 13.1.3 旅客未按规定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及税款。 13.1.4 旅客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和命令,或不遵守川航的规定。 13.1.5 旅客拒绝接受政府、机场和公司的安全检查。 13.1.6 旅客不遵守有关安全或安保方面的指令、扰乱客舱秩序。 13.1.7 被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特定严重失信人及被执行人; 13.1.8 旅客不遵守机上禁烟或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定。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13.1 南航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13.1.1 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命令禁止运输的; 13.1.2 旅客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和命令,或不遵守公司的规定; 13.1.3 旅客拒绝接受政府、机场和公司的安全检查; 13.1.4 旅客未能出示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命令、要求或旅行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 13.1.5 旅客拒绝遵守机组成员或经授权的公司工作人员发出的、执行公司制定的出口座位限制的指示; 13.1.6 不听从机组人员指挥; 13.1.7 由于身体残疾,适合于该人残障的唯一座位是出口座位; 13.1.8 属于因为天气或其它公司不能控制的原因,必须采取的行动; 13.1.9 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和税款或未承兑其与公司或有关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 13.1.10 旅客出示的客票是非法获得或不是在出票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处购买的,或属挂失、被盗窃、伪造或不是由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更改的乘机联或乘机联被涂改; 13.1.11 出示客票的人不能证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栏内列明的人; 13.1.12 怀孕超过 9 个月(36 周)的孕妇; 13.1.13 未满 14 天的初生儿; 13.1.14 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或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危险或危害; 13.1.15 已知患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且无法出具其已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传染他人的医疗证明; 13.1.16 属于数量受限制的残疾人,但该航班上承运的该类人员数量已经达到限制数量。 13.1.17 心智不健全,其行为可能对自身、机组成员或其他旅客造成危险; 13.1.18 有醉酒或吸毒迹象者; 13.1.19 是或像是中毒者; 13.1.20 要求静脉注射者; 13.1.21 有非因残疾或疾病发出的异味; 13.1.22 穿着打扮可能令其他旅客感到不适; 13.1.23 不符合旅客运输安全规定的担架旅客; 13.1.24 旅客可能在过境国寻求入境,或可能在飞行中销毁其证件,或者旅客不按公司要求将旅行证件或该证件的复印件交由机组保存; 13.1.25 不管是否有意,做出可能危及飞机或机上乘客安全的任何行为。 13.2 对被拒绝运输旅客的安排 在南航运行中,当拒绝运输旅客的情况发生时,运输服务部门对被拒绝运输的旅客按南航《客运销售业务手册》以及《地面服务保障手册》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事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