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样本条款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出于安全原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航应当拒绝运输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拒绝运输权 金鹏航空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出于安全原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大新华应当拒绝运输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川航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13.1 川航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13.1.1 依据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者飞越国家的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物品; 13.1.2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 13.1.3 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13.1.4 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旅客; 13.1.5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13.1.6 除前款规定外,旅客的行为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川航有权拒绝运输: (1) 旅客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和命令,或不遵守川航的规定。 (2) 旅客为陌生人携带任何行李或物品。 (3) 旅客未能或拒绝遵守机组人员的指示。 (4) 旅客以前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有过不良行为,并且川航有理由相信此种不良行为仍有可能再次发生。 (5) 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及税款或未承兑其与川航有关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 (6) 旅客出示的纸质客票是非法获得或不是在出票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处购买的,或属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或不是由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更改的乘机联或乘机联被涂改的;或旅客无有效的电子客票记录;或其电子客票状态不为“OPEN FOR USE” (7) 出示纸质客票或宣称持有电子客票的人不能证明本人既是客票“旅客姓名”栏内列明的人; (8) 旅客拒绝遵守川航有关安全或安保方面的指令、扰乱客舱秩序。 (9) 被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特定严重失信人及被执行人; (10) 其他川航规定的拒绝运输的旅客,包括但不限于: a. 旅客的精神或身体状况(包括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可能对其本人、其他旅客、机组人员人身或财产造成危险或危害,或可能危及或者影响其他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便利或舒适; b. 不能提供川航规定的证明文件的患病旅客; c. 各类不适宜乘机旅行的患病旅客等。 13.2 被拒绝运输后的客票处置 旅客因本规定 13.1 被拒绝运输而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川航将及时出具;旅客要求变更客票或者退票的,川航可以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出于安全原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乌鲁木齐航空应当拒绝运输: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第十八章飞机上的行为以及第二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7.1 限制运输(服务) 7.1.1 限制运输(服务)的范围:无成人陪伴儿童、婴儿、病患旅客、残障旅客、额外占座的旅客、携带人体器官旅客、孕妇、犯罪嫌疑人或犯人等由于其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的旅客,只有在符合河北航及有关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河北航及有关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 7.1.2 河北航仅承运在开始旅行之日已满 5 周岁未满 12 周岁的无成人陪伴儿童。除另有约定外,无成人陪伴儿童必须在航班起飞前 24 小时向河北航提出申请,并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运输的相关手续后,方可乘机。 7.1.3 河北航仅承运开始旅行之日出生已满 14 天,未满 2 周岁的婴儿。不接受单独乘机的婴儿旅客,婴儿旅客必须与成人同行,且由成人旅客怀抱,不单独使用座位。除特别安排外,每位成人旅客仅可携带 1 名婴儿乘机。 7.1.4 如果旅客存在以下情况,应持有河北航认可的医疗证明,经河北航同意后,方可购票及乘机,医疗证明应是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境外诊所、医疗中心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应含有“经诊断,该旅客的健康条件在医学上能够适应航空旅行”或意思相近的描述,并有医生签字和加盖医疗单位公章(境外医疗机构如无法加盖公章,则必须有医生签字)。“医疗证明”应在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前 72 小时内开具的方为有效。对于“整容、整形术后恢复中的旅客”,“医疗证明”也可由门诊部开具: a) 旅客携带早产婴儿保育箱旅行的; b) 怀孕在 32 周以上(不含 32 周)至 36 周(不含 36 周)的单胎孕妇; c) 旅客乘坐飞机对其健康状况有威胁的,或在飞行中需要特别医疗护理的,包括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13.1 川航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13.1.1 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者飞越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命令禁止运输的。 13.1.2 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健康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或对其他旅客可能造成不适或引起反感;或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危害或危险。 13.1.2.1 怀孕超过 36 周及以上的孕妇及产后不足 7 天者。 13.1.2.2 未满 14 天的初生儿。 13.1.2.3 已知患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且无法出具其已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传染他人的医疗证明。 13.1.2.4 川航认为,该旅客的身体或精神条件有可能使其在没有乘务员的帮助下,无法理解或执行安全指示。 13.1.2.5 心智不健全者,其行为可能对自身、机组成员或其他旅客造成危险。 13.1.2.6 有醉酒或吸毒迹象者。 13.1.2.7 中毒或疑似中毒者。 13.1.2.8 要求静脉注射者。 13.1.2.9 不符合旅客运输安全规定的担架旅客。 13.1.2.10 不管是否有意,做出可能危及飞机或机上乘客安全的任何行为。 13.1.2.11 以前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有过不良行为,并且川航有理由相信此种不良行为仍有可能再次发生。 13.1.3 旅客未按规定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及税款。 13.1.4 旅客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和命令,或不遵守川航的规定。 13.1.5 旅客拒绝接受政府、机场和公司的安全检查。 13.1.6 旅客不遵守有关安全或安保方面的指令、扰乱客舱秩序。 13.1.7 被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特定严重失信人及被执行人; 13.1.8 旅客不遵守机上禁烟或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定。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6.1 拒绝运输的权利 我们出于安全等原因,根据我们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一种或多种原因,有权拒绝承运您或/和您的行李: 6.1.1 承运您或/和您的行李,违反了国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命令; 6.1.2 有醉酒或吸毒迹象者; 6.1.3 您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6.1.4 您的行李未经安全检查; 6.1.5 您没有支付相应的票价、税款或费用等; 6.1.6 您未能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护照、签证或者其他旅行证件;或者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您购票时的身份证件不一致; 6.1.7 您的客票不是合法获得的,或不是从我们或我们的授权销售代理人处购买的,或是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或您的客票乘机联没有经过承运人或我们的授权销售代理人同意而被更改或乘机联被涂改的;或您不能证明自己就是客票上载明姓名的人; 6.1.8 您未能遵守本条件 2.4 规定关于客票的顺序和使用,或者您出示的客票不是由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填开或更改的,或者客票已被损毁; 6.1.9 您没有遵守我们有关安全或安保方面的指令; 6.1.10 您未能遵守机上禁烟或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定; 6.1.11 您未能或拒绝遵守机组人员的指示。 6.1.12 不管是否有意,做出可能危及飞机或机上乘客安全的任何行为; 6.1.13 由于身体残疾,适合于该人残障的唯一座位是出口座位; 6.1.14 属于因为天气或其他长龙航不能控制的原因,必须采取的行动; 6.1.15 属于数量受限制的残疾人,但该航班上承运的该类人员数量已经达到限制数量; 6.1.16 您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或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危险或危害,包括但不限于: 1) 出生不足 14 天的婴儿和出生不足 90 天的早产婴儿; 2) 单胎妊娠超过 36 周或多胎妊娠超过 32 周的孕妇; 3) 产后不足 7 天的产妇; 4) 心智不健全,其行为可能对自身、机组成员或其他旅客造成危险; 5) 是或像是中毒者; 6) 要求静脉注射者; 7) 有非因残疾或疾病发出的异味; 8) 穿着打扮可能令其他旅客感到不适; 9) 不符合旅客运输安全规定的担架旅客; 10) 无成人陪伴婴儿及无成人陪伴年龄不满 5 周岁的儿童; 11) 患有下列疾病的旅客,长龙航有权拒绝承运: A 脑血管疾病不稳定期:血管成形术手术早期;心肌炎与心肌梗塞病后 1个月以内;重度心力衰竭、心肌炎病后六周内曾发生心肌梗塞、近期心绞痛频繁发作、严重心律失常者;脑血管意外病后两周内;高血压病人收缩压超过 180mmHg、舒张压超过 130mmHg 者;处于急性期的脑炎、脑肿瘤、脑出血、脑梗塞患者;临床血气分析检查结果反映有缺氧和二氧化碳潴留的急性脑血管病患者等。 B 呼吸系统疾病:重症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空洞、肺气肿、肺功能不全的肺心病、大纵膈肿瘤、先天性肺囊肿、肺叶切除者;近期患自发性气胸、渗出性胸膜炎伴有呼吸功能障碍者等。 C 消化系统疾病:急性阑尾炎、溃疡面很深的胃肠道溃疡病、特大氙肿、肠梗阻;腹部手术后 10 天以内,如航程超过 4 小时,则 20 天内不宜飞行。 D 骨骼系统疾病:骨折用管型石膏固定和调重锤牵引者;用石膏固定的骨折手术后 24 小时内,如航程超过 2 小时,则 48 小时内不宜飞行。 E 血液疾病:重度贫血、外伤性大出血、血红蛋白在 75g/L 以下者;镰刀性红细胞贫血发作后 10 天内。 F 眼科疾病:视网膜剥离的患者治疗时因有时需向眼内注射气体增加眼内压,必须等到气体全部被吸收后才可飞行。如使用 sulpha hexafluoride (英文简称:SF6,中文全称:六氟化硫)则 2 周内不能飞行;如使用 perfluoropropane(英文简称:C3F8,中文全称:全氟丙烷)时则 6 周内不能飞行。患有其他眼内疾病和眼穿透性损伤一周内不宜飞行。 G 耳鼻喉疾病:口腔扁桃体手术或中耳外科手术后 14 天内;严重中耳炎伴有耳咽管堵塞、严重鼻窦炎伴有鼻腔通气障碍者;固定下颌手术者。 H 精神病有攻击行为者,无医护人员陪伴的癫痫病患者,癫痫大发作后 24 小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