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票的使用顺序 样本条款

客票的使用顺序. 4.5.1 旅客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点、 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 4.5.2 客票的乘机联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顺序使用,不得颠倒、跳段使用,且航程的第一航段必须首先使用,否则河北航有权不予接受承运。若运价对乘机联使用顺序有特别规定(例如要求客票必须按顺序依次使用),则必须遵守。航程的第一航段,是指以一张客票或多张连续客票销售的同一运输合同的第一航段。除运价另有规定外,对于未使用的乘机联,最迟应在客票有效期满后 30 日内,提出退款申请。办理退票时,需根据原客票的退票规则,扣除实际旅行航段所构成的新航程的适用票价,收取相应的退票费用(含退票费和误机费),余额退还旅客。未发生航段的税费一并退还。 4.5.3 如果旅客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应当事先联系河北航,并遵守相关运价规定及 客票使用条件限制。运输一经改变,票价将重新计算。旅客可自行选择接受新票价还是维持客票上原来的运输。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旅客需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应当尽早与河北航联系,河北航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力将旅客运送至下一个中途分程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而不需重新计算票价。 4.5.4 如果旅客未经河北航同意而改变运输,河北航将按照旅客实际的旅行确定票价。旅客应当支付原票价与运输变更后适用票价之间的票价差额。 4.5.5 客票上某些运输内容的变更将导致票价的提高,如出发地点的变更或旅行方向的变更。某些票价仅对客票上载明的特定日期的航班有效,并且不得变更,或者是在支付相应的费用后方可变更。 4.5.6 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乘机日期和航班。 4.5.7 不定期客票或者含有不定期航段的客票,是指旅客在购票时根据自身需求和运价规则,允许整张客票或某一航段的定座状态为未定妥状态。根据航线运价规则,该客票的承运人、航班号、日期、定座状态中的一项或多项在购买时均可为未定妥状态,但在实际承运前必须确认方可接收运输。 4.5.8 旅客客票上的每一张乘机联应当列明承运人、舱位等级、乘机日期、航班,且在定妥座位后方可用于运输。 4.5.9 如果旅客出具的客票是不定期的,旅客可根据河北航的适用票价、运价规则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况申请定座。此类客票在客票使用条件和运输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在实际承运前,首次免费确认客票上未定妥的事项可以免去变更费用(即变更手续费),只需补收定妥座位时新航程与原不定期客票的票价差额。 4.5.10 确认之后再次变更或确认未定妥事项时造成原客票已定妥内容的改变,均须按照客票使用条件的要求重新计算全航程票价并收取因此带来的票价差额和相应的变更费用。 4.5.11 如果旅客不搭乘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未预先通知河北航,河北航可以取消旅客客票上列明的后续联程航班定座。
客票的使用顺序. 1) 旅客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旅客所支付的票价,是以青岛航空的运价规则和客票上所列明的运输为依据的。票价是青岛航空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客票上所有的票联必须按照客票填开时规定的顺序使用,否则,该客票不但不能被接受,而且将会失效。 2) 如果旅客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应当事先与青岛航空联系。运输一经改变,票价将重新计算。旅客可自行选择接受新票价还是维持旅客客票上原来的运输。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旅客需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旅客应当尽早与青岛航空联系,青岛航空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力将旅客运送至下一个中途分程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而不需重新计算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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