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招 標 Clause in Contracts

招 標.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署 長 招 標 承 投 特 許 證 , 經 營 位 於 香 港 網 球 中 心 及 黃 泥 涌峽 兒 童 遊 樂 場 ( 在 投 標 文 件 附 件 A 1 至 A 2 所 載 圖 則 上 顯 示 ) 的 停 車 場 。 為 作 識別 , 供 經 營 停 車 場 的 處 所 ( 下 稱 「 特 許 範 圍 」 ) 於 投 標 文 件 的 附 件 B 1 至 B 2 及 C 1 至 C 2 所 載 圖 則 上 以 紅 線 圍 邊 顯 示 。 停 車 場 特 許 證 暫 定 為 期 三 十 六 ( 3 6 ) 個 月 , 由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止 ( 首 尾 兩 天 包 括在 內 ) 。 在 此 期 間 , 特 許 範 圍 將 按 本 招 標 條 款 和 合 約 內 指 明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用作 指 明 的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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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www.lcsd.gov.hk

招 標.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署 長 招 標 承 投 特 許 證 , 經 營 位 於 香 港 網 球 中 心 及 黃 泥 涌峽 兒 童 遊 樂 小 西 灣 運 動 場 ( 在 投 標 文 件 附 件 A 1 至 A 2 所 載 圖 則 上 顯 示 ) 的 停 車 場 。 為 作 識別 識 別 , 供 經 營 停 車 場 的 處 所 ( 下 稱 「 特 許 範 圍 」 ) 於 投 標 文 件 的 附 件 B 1 至 B 2 及 C 1 至 C 2 所 載 圖 則 上 以 紅 線 圍 邊 顯 示 。 停 車 場 特 場特 許 證 暫 定 為 期 三 十 六 ( 3 6 ) 個 月 , 由 二 零 二 零 年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二 月 二 三月 三 日 止 ( 首 尾 兩 天 包 括在 括 在 內 ) 。 在 此 期 間 , 特 許 範 圍 將 按 本 招 標 條 款 和 合 和合 約 內 指 明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用作 用 作 指 明 的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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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附件a 小西灣運動場位置圖

招 標.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署 長 招 標 承 投 特 許 證 , 經 營 位 於 香 港 網 球 中 心 大 埔 運 動 場 黃 泥 涌峽 兒 童 遊 樂 場 廣 福 公 園 ( 在 投 標 文 件 附 件 A 1 至 A 2 所 載 圖 則 上 顯 示 ) 的 停 車 場 。 為 作 識別 識 別 , 供 經 營 停 車 停車 場 的 處 所 ( 下 稱 「 特 許 範 圍 」 ) 於 投 標 文 件 的 附 件 B 1 至 B 2 及 C 1 至 C 2 所 載 圖 則 圖則 上 以 紅 線 圍 邊 顯 示 。 停 車 場 特 許 證 暫 定 為 期 三 十 六 ( 3 6 ) 個 月 , 由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二年 十 二 日 起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 月 年 二 月 二 日 止 ( 首 尾 兩 天 包 括在 括 在 內 ) 。 在 此 期 間 期間 , 特 許 範 圍 將 按 本 招 標 條 款 和 合 約 內 指 明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用作 用 作 指 明 的 用 的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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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廣 福 公 園 停 車 場

招 標.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署 長 招 標 承 投 特 許 證 , 經 營 位 於 香 港 網 球 中 心 及 黃 泥 涌峽 兒 童 遊 樂 小 西 灣 運 動 場 ( 在 投 標 文 件 附 件 A 1 至 A 2 所 載 圖 則 上 顯 示 ) 的 停 車 場 。 為 作 識別 識 別 , 供 經 營 停 車 場 的 處 所 ( 下 稱 「 特 許 範 圍 」 ) 於 投 標 文 件 的 附 件 B 1 至 B 2 及 C 1 至 C 2 所 載 圖 則 上 以 紅 線 圍 邊 顯 示 。 停 車 場 特 場特 許 證 暫 定 為 期 三 十 六 ( 3 6 ) 個 月 , 由 二 零 二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三月 年 二 月 二 日 止 ( 首 尾 兩 天 包 括在 括 在 內 ) 。 在 此 期 間 , 特 許 範 圍 將 按 本 招 標 條 款 和 合 和合 約 內 指 明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用作 用 作 指 明 的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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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附件a 小西灣運動場位置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