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除簡章及契約已載明者外,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而須修正、更改、補充履約事項,而有延長履約期限必要者,由雙方以書面另行協議。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註:如單位訂單未於交貨期限前二週送達)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發生傳染病且足以影響契約之履行時。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