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 令 和 交 易 样本条款

指 令 和 交 易. 5.1. 指令可以口頭、書面或電子形式作出。國泰君安證券有權依賴任何據稱或國泰君安證券真誠地相信是由客戶所作出的任何指令並據此行事。
指 令 和 交 易. 6.1 代客買賣:除非國泰君安期貨(在相關交易的合約說明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國泰君安期貨是以主事人的身份行事, 國泰君安期貨將作爲客戶的代理人執行交易。 除非另外向客戶作口頭或書面披露,國泰君安期貨及其董事與員工將以客戶代理人的身份執行指令和交易而非以其本身的身份進行。 除非另有證據, 客戶確認任何由國泰君安期貨代表客戶根據客戶或任何被授權人指令進行的衍生工具交易均不是由國泰君安期貨選擇或根據國泰君安期貨的建議選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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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一般管理費 00,000,000 (1.人件費+2.事業費)の 10%以内 (注2:小数点以下切り捨て) 5.小計 (注3:落札金額と一致) 6.消費税及び地方消費税 5.小計(※)× 10% (注4:小数点以下切り捨て) 7.合計

  • 一般條款 1、客戶(即委託人兼受益人)以信託資金委託 貴行(即受託人),由 貴行就該信託資金為客戶之利益,及依客戶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運用投資於國內外基金、上市或上櫃股票、公司債、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定期存單等符合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或其他投資標的。

  • 告知義務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本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本保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本保險契約。

  •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 业务模式 发行人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设备资产提供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服务,具体业务模式如下:

  • 一般競争 指名競争)参加資格の認定を受けていない者を構成員に含む共同体の取扱い

  • 契約条件 契約書及び仕様書その他一切貴庁の指示のとおりとする。

  • 交易执行 本基金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交易团队负责执行基金经理投资指令,同时承担一线风险监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