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條款. 1、 客戶(即委託人兼受益人)以信託資金委託 貴行(即受託人),由 貴行就該信託資金為客戶之利益,及依客戶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運用投資於國內外基金、上市或上櫃股票、公司債、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定期存單等符合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或其他投資標的。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貴行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自本約定書生效日起,客戶與 貴行間之各筆特定金錢信託資金,除法令或其他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以本約定書條款為各該信託契約之內容(以下稱信託契約)。
3、 本信託約定條款未特別約定者,則適用本總約定書之一般約定事項暨投資申購申請等各項交易相關文件之約定內容。
一般條款. 所有客戶適用)
1.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瞭解且同意遵循有關稅法之規範,其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美國稅法(含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及外國金融機構協議(FFI Agreement))、中華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中華民國或其他司法管轄權所在地為遵循前述適用規範及應遵循事項所簽訂與頒布之協議、規範或指示,以及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為因應美國稅法及 CRS 之遵循所訂定之相關作業規定或程序,並包括上述規範日後之修正或補充。
2. 甲方確認所提供予乙方有關其身分之資訊正確無誤且完整,如有欺瞞或提供不實之資訊或文件,概由甲方自負相關法律責任。甲方並承諾所提供之資料如有變更,應於三十日內主動通知乙方並辦理資料變更作業。
3. 甲方同意依乙方之要求出具 CRS 及 FATCA 身分聲明書及提供相關表單及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稅務文件、扣繳文件、聲明書、身分證明、居住證明、公司登記等表單及文件)。如甲方未於乙方指定期限內出具及提供時,乙方得將甲方視為不合作帳戶,並有權依有關美國稅法之遵循規定(如有適用),辦理相關申報,及採取其他相應之行動;同時,乙方有權拒絕開戶,如已完成開戶,乙方得拒絕甲方之交易申請,並得終止本開戶總約定書,逕行以市價或合理之價格處分甲方帳戶內之所有部位並將帳戶註銷。因乙方採取前述行動所造成之一切損失(包括任何支出、損失、費用、罰款或法律上之不利益),概由甲方承擔。
4. 倘甲方所提供資訊或文件內容不正確、不完整、非最新資訊、或所提供資訊有所異動而未辦理資料變更作 業,致使乙方無法評估是否得以遵循適用規範,乙方得將甲方視為不合作帳戶或無資訊帳戶,並有權依前項規定辦理。
一般條款. 19.1 本協議即為完整協議並且協議雙方理解本協議所提及的事項,以 及有關賬戶的開立、維持及運作的事宜,並且取代協議雙方任何 較早前表達或達成的聲明、協議或理解(不論是以口述、書面或 其他形式表達)。
19.2 倘若本協議之中、英文版本在解釋或定義方面有任何差異,客戶與本公司均同意以英文版為準。本協議的英文版本亦可在 xxx.xxxxxx.xxx.xx 下載。
19.3 如第二部份 - 一般條款的條款與第三部分 - 各帳戶及服務所適用之附加條款之間產生任何衝突時,應以後者為準。
19.4 在履行客戶在本協議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義務時,時間在一切方面是關鍵要素,尤其在指定時限內,向經紀提供足夠的有關抵押品。
19.5 除經紀獲得相反的明示書面指示外,按本協議條款的規定,經紀 可將欠客戶的任何款項貸記入有關帳戶而支付該等任何款項,詳情在本協議中規定。就一切目的而言,向有關帳戶付款等同向客 戶付款。
19.6 客戶就本協議應付的一切款項應不包括一切稅項、課稅或其他性質類似的收費。如果法律規定須從該等款項預扣任何稅項、課稅或其他性質類似的收費,客戶應付的金額在必要的範圍內應予增加,以確保在作出任何預扣後經紀於到期日收到相等於如無作出任何扣除其本應會收到和保留的淨額。
19.7 任何本協議條文在任何司法管轄範圍由於任何原因被視為無效,只會在該項無效之限下,在該司法管轄範圍內失去效力。該條文將會在該司法管轄範圍從本協議分割出來,因而不會影響本協議的其他條文在該司法管轄範圍的效力,亦不會影響該條文在其他司法管轄範圍的效力。
19.8 客戶特此宣布其已經閱讀依其選擇語言文本(英文或中文版本) 的本協議,理解本協議的條款及同意受該等條款約束。
19.9 客戶特此不可撤銷地委任經紀並賦予其全面的權力及權限,作為客戶的授權人(在法律許可的全面範圍內)為客戶及代表客戶執行本協議的條款,並於經紀認為在履行本協議的目的有所需要或合宜之時,以客戶或經紀本身的名義簽立任何 文件或文書。尤其當有關帳戶為保證金帳戶時,授權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A) 就任何有關抵押品簽立轉讓契或擔保;
(B) 就任何有關抵押品完善經紀對其享有的所有權;
(C) 就任何有關抵押品之下或所產生的到期或變成到期的欠款獲款項申索作出查詢、規定、要求、接受、綜合及作出充分的 責任解除;
(D) 就任何有關抵押品發出有效的收取及解除,及背書任何支票 或其他文件或匯票;及
(E) 就為著經紀考慮到有需要及應當保障根據本協議的條款所產 生的抵押權益起見,一般而言作出申索或採取任何合法的行動或開始任何法律程序。
一般條款.
1. 我們與加盟醫療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協議。
一般條款. 一般條款乃適用於所有類別之帳戶,並對客戶具約束力。
一般條款. 貴客戶一旦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或使用本「程式」,即表示 貴客戶同意本合約之條款。若 貴客戶係代表他人、其他公司或其他法律實體同意此等條款,則 貴客戶保證 貴客戶擁有充分權限得以使該他人、該公司或該法律實體受此等條款拘束。若 貴客戶不同意本合約條款 時, - 請勿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或使用本「程式」,且 - 將本「程式」退回原供貨廠商 (IBM 或其轉銷商),並要求退還已付款項。若 貴客戶已下載本「程式」,請與提供本「程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
一般條款. 1. 合約不影響任何不得以契約限制或拋棄之法定消費者權益。
2. 縱使本合約中有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本合約之其他條款仍具完整之法律效力。
3. 貴客戶不得匯出本「程式」。
4. 貴客戶同意 IBM 得於執行業務時儲存及使用 貴客戶之聯絡資訊,包括姓名、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位址。此等資訊之處理與使用應與雙方業務關係相關,並得將其提供予 IBM 之承包 商、事業夥伴及受讓人,以便用於符合其共同企業活動之用途,包括與 貴客戶進行聯絡(例如:做為處理訂單、促銷及市場調查之目的)。
5. 貴我雙方均同意,於任一訴訟原因發生兩年後,不再提起任何形式之訴訟,除非當地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方式放棄或限制。
6. 貴我雙方均無需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之損害負責。
7. 本合約不為任何第三人創設訴訟權或訴訟原因,此外,任何第三人向 貴客戶提出之索賠要求,IBM 亦概不負責,但以上「賠償限制」一節所容許者(IBM 依法應負責之人身傷害(包括死亡)或不動產、個人有形資產之毀損),不在此限。
一般條款. 19.1 所有就交易、結算或結好根據本協議條款所採取的行動而涉及的匯兌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19.2 如客戶因結好違責而蒙受金錢損失,投資者賠償基金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只限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有關附屬法例內所規定的有效索償,並須受制於《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 -賠償限額)規則》內所訂明的金額上限,因此不能保證客戶在因該等違責而蒙受的任何金錢損失,可以從投資者賠償基金中獲得全數、部份或任何賠償。
19.3 就本協議中所提供資訊有任何重大更改,結好及客戶分別有責任通知對方(具體請參照操守準則)。
19.4 本協議條款與條件具延續性,不因客戶之業務有任何更改或繼承(包括客戶破產或離世)而終止,並且對客戶之繼承人(等)、遺產代理人(等)或認許轉讓人(等)具約束力。
19.5 就本協議所產生的一切事宜而言,時間屬於重要因素。
19.6 如要就本協議放棄任何權利,必須由放棄權利方以書面,方為有效。本協議的權利、權力、補救及特權屬累積性的,並沒有排除任何因法律所訂明的權利、權力、補救及特權。即使未能或延遲行使本協議的任何全部或部份權利、權力或特權,亦不應假設此等情況構成放棄聲明而排除日後行使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
19.7 本協議的每項條款乃個別和獨立於其他條款,而如果其中一項或多於一項的條款變成無效或未能執行,本協議餘下條款的效力、合法性及執行性將不會因此而受到任何影響或損害。
19.8 結好無須知會客戶或得到客戶的同意即有權將結好在本協議之下的全部或部份權利、權益或義務在認為恰當下向其聯屬人指派、轉移或處置。客戶不能在未有取得結好的事先書面同意情況下,將客戶在本協議或在本協議之下的全部或部份權利、權益或義務指派、轉移或處置予第三者。
一般條款. 19.1 時間要素:在客戶協定及任何附加條款中所述的時間於各方面均為要素。
一般條款. 7.1 客戶確認股票期權帳戶配對證券現金帳戶將不准沽出認購/認沽期權。
7.2 客戶提出請求後,銀河國際證券應向客戶提供
(i) 期權合約之產品細則及任何涵蓋該等期權合約之發行章程或其他發售文件; 及
(ii) 香港交易所之小冊子《理解股票期權(受其風險)》。
7.3 如銀河國際證券未能根據本合約履行期權合約的責任,客戶有權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立的投資者賠賞基金並遵照其不時修訂之條例索取賠償。
7.4 銀河國際證券將指定一位僱員主要負責客戶事務。該僱員的全名及適用法律要求之該僱員的牌照詳情將通知客戶。銀河國際證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隨時及不時指定銀河國際證券的其他一位僱員替代首先提及之僱員,並且該替代將由銀河國際證券終論地決定的日子當日起生效。按本第7.4條款所提供之任何資料將成為本協議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