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股权的行使 样本条款

换股权的行使. 5.2.1 行使期限 在可换股借款的借款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选择要求将丙方未偿还的可换 股借款本金,通过受让丙方或其控制的企业届时所持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置换为目标公司的股权,但应当提前30日事先通知丙方(甲方发出通知之日为“行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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