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