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公司存款每日余额由不高于 220 亿元,提高至不高于 300亿元。 4. 样本条款

接受公司存款每日余额由不高于 220 亿元,提高至不高于 300亿元。 4.. 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代理费、手续费等每年不高于 5000 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有关要求,以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有关规定,相应增加财务公司承担义务条款。 除上述内容外,新《金融服务协议》与原《金融服务协议》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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