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终止.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无权单方面主动决定终止本理财产品。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本理财产品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主动终止本理财产品。如理财产品管理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含)予以公告。
提前终止.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遇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金融市场发生重大波动、不可抗力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提前终止产品的其他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并至少于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进行公告,相关兑付安排规则将在公告中披露。
提前终止. 2.1.1 甲方不得在服务期内无理由终止合同。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主管部门或财政监管部门报告,按规定处理。
2.1.2 因乙方在服务期内多次物业服务(专业服务)综合考评未达标,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2.1.3 如甲方发现乙方出现转租、转让、抵押承包等情况,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2.1.4 如果乙方在服务期内无理由终止合同,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上报财政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处理。
2.1.5 如果乙方在服务期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安全事故,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承包,且乙方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监管部门。
2.1.6 提前终止承包期早于月底最后一天,应视为月底最后一天期满,此条适用于上述2.1.1、2.1.2、2.1.3、2.1.4、2.1.5五条。
2.1.7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和遵守有关规定,在甲方或财政监管部门发出书面警告后一周内乙方仍无采取补救措施,甲方可立即终止合同,并按上述2.1.2条处理。
2.1.8 乙方出现破产清处、重组及兼并等情况,或被债权人接管经营时,甲方不必通知乙方即可终止合同。
提前终止. 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本产品:
(1)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2) 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3) 因投资者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4) 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5) 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6) 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7) 所投资资产部分或全部提前偿付。
(8) 提前终止产品比维持产品运作更有利于保护产品持有人的权益。
(9)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提前终止. 在本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客户无权要求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1、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2、 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
3、 因客户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产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4、 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提前终止. 在理财计划期限内,管理人根据投资情况有提前终止权,于本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发布提前终止公告,并于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可兑付款项按规定的要求划入投资者授权指定的理财账户。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1. 如因本理财计划资产运作模式等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监管部门 的要求等存在冲突导致理财计划必须提前终止的。
提前终止. 1. 投资者在产品存续期内不得赎回。
2. 广东华兴银行根据国家金融政策以及宏观经济形势判断市场状况将发生重大变化时,广东华兴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理财计划。
3. 广东华兴银行若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我行网站 (www.ghbank.com.cn)以及其他信息平台、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投资者应得资金。
4. 广东华兴银行若提前终止理财计划,将在提前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投资者应得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应得资金=投资者到期日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单位超额收益管理费(如有))
提前终止. (一)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无权单方面主动决定终止本理财产品。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本理财产品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主动终止本理财产品。如理财产品管理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含)予以公告。
(二) 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2. 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3. 因投资者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 标。
4. 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提前终止. 在理财期限内,银行根据投资情况有提前终止权,如发生以下事项时,银行可对本理财产品行使全部提前终止权:
1. 如因本理财产品资产运作模式等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监管部门的要求等存在冲突导致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理财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3. 因地震、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4. 银行认为应该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情况。 在理财期限内,银行根据投资情况有提前终止权,投资人无提前终止权,但如下情形除外:
1. 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者投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如投资人不接受的,则投资人可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
2. 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对已约定的理财产品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如投资人不接受的,则投资人可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
提前终止. 2.1.1 如果甲方在服务期内无理由终止合同,甲方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承包,甲方支付给乙方月度承包服务款二倍金额的赔偿金。
2.1.2 因乙方在服务期内超过两次物业服务综合考评未达标,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承包,且乙方须支付给甲方月度承包服务款二倍金额的赔偿金。
2.1.3 如甲方发现乙方出现转租、转让、抵押承包等情况,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承包,且乙方须支付给甲方月度承包服务款二倍金额的赔偿金。
2.1.4 如果乙方在服务期内无理由终止合同,乙方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承包,乙方须支付给甲方月度承包服务款二倍金额的赔偿金;如果乙方在服务期内突然无理由终止合同,未提前三个月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承包,乙方须支付给甲方月度承包服务款三倍金额的赔偿金。
2.1.5 如果乙方在服务期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安全事故,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承包,且乙方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须支付给甲方月度承包服务款五倍金额的赔偿金。
2.1.6 提前终止承包期早于月底最后一天,应视为月底最后一天期满,此条适用于上述2.1.1、2.1.2、2.1.3、2.1.4、2.1.5五条。
2.1.7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和遵守有关规定,在甲方发出书面警告后一周内乙方仍无采取补救措施,甲方可立即终止承包。
2.1.8 乙方破产清处、重组及兼并等事实发生,或被债权人接管经营,甲方不必通知乙方即可终止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