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利益的分配方案 样本条款

理财利益的分配方案. 1. 分配方案要点: (1) 本产品的分配时点包括“期间分配”和“终止分配”。 (2) 本产品的分配方式仅采取“现金分配”。 2. 具体理财利益分配方案由产品管理人拟定,并由产品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3.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有权视理财产品收益情况进行主动分配,相应分配基准日、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及时披露。
理财利益的分配方案. 1. 分配方案要点: (1) 本产品的分配时点包括“期间分配”和“终止分配”。 (2) 本产品的分配方式仅采取“现金分配”。 (3) 本产品的分配资产性质包括“收益分配”和“本金分配”。 (4) 本产品的分配的动因采取“管理人主动分配”。 2. 具体理财利益分配方案由产品管理人拟定,并由产品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3. 自产品成立日后第六个月末,产品管理人有权进行首次理财利益的分配,其后每隔三个月产品管理人有权进行理财利益的分配。若分配基准日投资收益实际表现所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3.60】%(不含),则产品管理人有权视理财产品收益情况,在分配日主动先行向投资者分配相关收益,分配收益所折算的年化收益率不超过【3.60】%,且分配后产品份额净值不低于【1.02】,分配后有剩余收益的,仍留存在理财产品中。相应分配基准日、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及时披露。
理财利益的分配方案. 1. 分配方案要点: (1) 本产品的分配时点仅采取“期间分配”。即仅在产品存续期间分配理财利益。收益分配方面,产品管理人根据每日理财收益情况,以每万份理财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产品份额)方式,收益按日结转份额,投资人可通过赎回理财产品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本金分配方面,产品管理人在分配理财收益(如有)后如有剩余的,作为理财本金(如有)进行分配。 (2) 本产品的分配方式包括“现金分配”和“非现金分配”。 (3) 本产品的分配资产包括“收益分配”和“本金分配”。 (4) 本产品的分配的动因包括“投资者赎回分配”和“管理人主动分配”。 2. 具体理财利益分配方案由产品管理人拟定,并由产品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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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實習考核 (一) 實習期間由丙方輔導老師及乙方實習單位專責同仁共同評核實習成績,學生實習成績考評表由各系自訂。乙方應於實習結束將實習成績考評表擲交丙 方,俾利核算實習成績。

  •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 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质量要求 2.1 供应商应在交货同时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 2.2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经本项目所在地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单位检测中心检验必须符合国标要求。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新的国家标准,则以更新后的标准为准。 2.3 供应商的设备供应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 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 2.4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 2.5 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无条件的向采购人提供缺陷产品的免费维修、更换等服务。针对采购人提出的书面要求,供应商必须在 3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供应商在 3 日内指派专人到现场解决,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2.6 不论任何原因,供应商借故推脱或拒绝采购人提出的维修、更换等服务请求,采购人有权自行解决,实际发生的维修或更换等费用,从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设备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 6 个月。 2.7 质量保证期内,如因供应商产品质量导致出现项目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 意外伤害事故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且前述条件缺一不可。

  •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