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合約價格. 14.1 如承辦商按照合約的所有條款及條件妥為履行所有責任並始終作出所有及任何抵銷、扣減或預扣, 政府則須按照價格附表所載的付款時間表向承辦商支付合約價格。 14.2 倘價格附表中訂明的付款時間表規定合約價格須一筆過支付,則除非政府另行書面同意,否則就交付政府的任何一批貨品而言,除非且直至政 府接受該批貨品,否則政府概無任何義務向承辦商支付該批貨品的合約價格。根據前述規定: (a) 倘須透過發出接受通知書接受一批貨品,且已實際就該批貨品發出接受通知書,則政府須在該批貨品的接受通知書日期後的三十 (30)天內或收到承辦商開立的發票(已包括所有必要的扣減)後的三十(30)天內(以較晚者為準)向承辦商支付該批貨品的合約價格。 (b) 倘可根據特別合約條款訂明的一般合約條款第9.1(b)條接受一批貨品,惟政府於該一個月期間或更早未曾就該批貨品發出任何退貨通知書,政府須於一般合約條款第9.1(b)條提述的一個月期限屆滿後三十(30)天內或收到承辦商開立的發票(已包括所有必要的扣減)後的三十(30)天內(以較晚者為準)向承辦商支付該批貨品的合約價格。 14.3 倘價格附表中訂明的付款時間表規定該批貨品(若僅有一批)或每批貨品或所有批次的貨品(視屬何種情況而定)的合約價格須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則政府須在付款時間表訂明的分期付款到期日後三十(30)天內或收到承辦商開立的發票(已包括所有必要的扣減、抵銷及預扣)後的三十(30)天內(以較晚者為準)支付該等批次貨品合約價格的每期分期付款。倘超過一批貨品,除非另有述明,否則價格附表中訂明的付款時間表須規定每批貨品的單獨付款時間表,且每期分期付款金額(合約價格的一定比例)須僅依據該批貨品的合約價格計算。為免生疑問,除非特別合約條款另有述明,否則不會對任何批次內任何項目的個別數量單獨付款。只有在一批貨品的所有項目及其數量達到每次分期付款的規定後,方可就該批貨品支付合約價格的分期款額。 14.4 除合約價格外,政府毋須向承辦商或合約項下的任何其他人士支付其他款項。除非合約另有明文規定,承辦商須自行承擔成本與費用履行、遵從及遵守合約的所有條文及其在合約項下的義務。承辦商所作的所有事情及承辦商供應的所有物資須被視為在合約範圍內所作的事情及供應的物資。若無相關事項的任何明文規定,政府毋須支付任何額外款項。 14.5 在不損害上文第14.4條的原則下,合約價格包含及被視為包含所有收費 (包括貨品包裝、裝箱、交付、運輸、航運、陸上運輸、保險、裝卸貨和內陸貨運、經紀費、清關費用、關稅、進口稅和徵費),及一般合約條款第7.1條提述的所有特許費,以及所有為供應貨品和將貨品送交有關地點的所有其他費用和收費。除非合約另有明文規定,否則承辦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匯率波動)調整合約價格。 14.6 儘管上文第14.5條已有規定,倘貨品按除F.I.S.以外的其他條款交付,合約價格不包括政府以買家身分依據國際商會的適用國際貿易術語(在特別合約條款中訂明為適用)負責的所有活動的收費。 14.7 如本合約構成有效要約,在訂貨單期限內按政府的需求供應貨品,承辦商與政府現確認並同意有效要約的代價為港幣一(1)元,由政府向承辦商支付(如承辦商要求支付),而承辦商作出不可撤銷的承諾,在整個訂貨單期限內保持有效要約開放。 14.8 承辦商須就合約價格的任何付款, 向政府開立發票。就已獲接受且按上文第14.2條規定的方式支付合約價格的每批貨品而言, 承辦商均須將發票送至政府的有關地點或特別合約條款指明的其他地址或政府不時透過書面通知規定的其他地址, 發票須註明該次送貨的訂貨單編號( 如已發出訂貨單) 、交付的貨品詳情( 包括貨品數量和單價)、考慮所有適用扣減、抵銷及預扣後應對貨品支付的合約價格款額, 以及政府代表不時要求的其他資料。倘有關地點為多個政府部門及/或決策局,或同個政府部門或決策局內的多個地點,待交付予政府部門或決策局或有關地點的一批貨品的發票須開立並交付予該政府部門或決策局的收貨人員或有關地點的收貨人員(除非特別合約條款中另有規定)。 14.9 倘合約價格應按上文第14.3條規定的方式支付,則除非 (a) 已實現價格附表中付款時間表指定的階段且由政府以書面方式予以確認;及 (b) 發票須計及所有扣減、抵銷及預扣,否則不得就合約價格的分期付款開立發票。除非特別合約條款另有規定,否則分期付款的發票須送交招標條款附錄內項目(1)中指明的相關使用者部門的郵寄地址。 14.10 儘管合約條文另有規定, 政府有權在以下情況下, 不予支付全部或部分合約價格及政府根據合約應支付承辦商的任何其他款項: (a) 承辦商未能遵守或履行合約任何條文; (b) 政府基於任何合理理由,對支付有關款項的責任有異議; (c) 政府有合理理由相信, 承辦商當時或將來根據合約條文有法律責任賠償政府蒙受的損失或損害; 或 (d) 根據任何稅務或其他適用法律法規, 政府須不予支付有關款項。 14.11 政府根據合約支付款項, 概不因承辦商違反合約而已經或可能產生的任何權利或訴訟因由, 或可獲得的任何補救對政府造成損害或構成任何性質的影響。 14.12 政府毋須對任何延期付款承擔責任或對此負責,且不得因下列原因向政府收取利息或其他附加費或無論何種描述的任何其他付款: (a) 未根據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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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供應貨品招標標準條款及條件, 供應貨品招標標準條款及條件
支付合約價格. 14.1 如承辦商按照合約的所有條款及條件妥為履行所有責任並始終作出所有及任何抵銷、扣減或預扣如承辦商按照合約的所有條款及條件妥為和恰當履行所有責任並始終作出所有及任何抵銷、扣減或預扣, 政府則須按照價格附表所載的付款時間表向承辦商支付合約價格。
14.2 倘價格附表中訂明的付款時間表規定合約價格須一筆過支付,則除非政府另行書面同意,否則就交付政府的任何一批貨品而言,除非且直至政 府接受該批貨品,否則政府概無任何義務向承辦商支付該批貨品的合約價格。根據前述規定倘價格附表中訂明的付款時間表規定合約價格須一筆過支付, 則除非政府另行書面同意, 否則就交付政府的任何一批貨品而言, 除非且直至政府接受該批貨品, 否則政府概無任何義務向承辦商支付該批貨品的合約價格。根據前述規定:
(a) 倘須透過發出接受通知書接受一批貨品,且已實際就該批貨品發出接受通知書,則政府須在該批貨品的接受通知書日期後的三十 (30)天內或收到承辦商開立的發票(已包括所有必要的扣減)後的三十(30)天內(以較晚者為準)向承辦商支付該批貨品的合約價格倘須透過發出接受通知書接受一批貨品, 且已實際就該批貨品發出接受通知書, 則政府須在該批貨品的接受通知書日期後的三十(30) 天內或收到承辦商開立的發票( 已包括所有必要的扣減) 後的三十(30 ) 天內( 以較晚者為準) 向承辦商支付該批貨品的合約價格。
(b) 倘可根據特別合約條款訂明的一般合約條款第9.1(b)條接受一批貨品,惟政府於該一個月期間或更早未曾就該批貨品發出任何退貨通知書,政府須於一般合約條款第9.1(b)條提述的一個月期限屆滿後三十(30)天內或收到承辦商開立的發票(已包括所有必要的扣減)後的三十(30)天內(以較晚者為準)向承辦商支付該批貨品的合約價格倘可根據特別合約條款訂明的一般合約條款第9.1 (b) 條接受一批貨品, 惟政府於該一個月期間或更早未曾就該批貨品發 出任何退貨通知書, 政府須於一般合約條款第9.1 (b) 條提述的一個月期限屆滿後三十( 30 ) 天內或收到承辦商開立的發票 ( 已包括所有必要的扣減) 後的三十(30) 天內( 以較晚者為準)向承辦商支付該批貨品的合約價格。
14.3 倘價格附表中訂明的付款時間表規定該批貨品(若僅有一批)或每批貨品或所有批次的貨品(視屬何種情況而定)的合約價格須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則政府須在付款時間表訂明的分期付款到期日後三十(30)天內或收到承辦商開立的發票(已包括所有必要的扣減、抵銷及預扣)後的三十(30)天內(以較晚者為準)支付該等批次貨品合約價格的每期分期付款。倘超過一批貨品,除非另有述明,否則價格附表中訂明的付款時間表須規定每批貨品的單獨付款時間表,且每期分期付款金額(合約價格的一定比例)須僅依據該批貨品的合約價格計算。為免生疑問,除非特別合約條款另有述明,否則不會對任何批次內任何項目的個別數量單獨付款。只有在一批貨品的所有項目及其數量達到每次分期付款的規定後,方可就該批貨品支付合約價格的分期款額倘價格附表中訂明的付款時間表規定該批貨品( 若僅有一批) 或每批貨品或所有批次的貨品( 視屬何種情況而定) 的合約價格須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 則政府須在付款時間表訂明的分期付款到期日後三十(30 ) 天內或收到承辦商開立的發票( 已包括所有必要的扣減、抵銷及預扣) 後的三十(30 ) 天內( 以較晚者為準) 支付該等批次貨品合約價格的每期分期付款。倘超過一批貨品,除非另有述明,否則價格附表中訂明的付款時間表須規定每批貨品的單獨付款時間表, 且每期分期付款金額( 合約價格的一定比例) 須僅依據該批貨品的合約價格計算。為免生疑問,除非特別合約條款另有述明,否則不會對任何批次內任何項目的個別數量單獨付款。只有在一批貨品的所有項目及其數量達到每次分期付款的規定後,方可就該批貨品支付合約價格的分期款額。
14.4 除合約價格外,政府毋須向承辦商或合約項下的任何其他人士支付其他款項。除非合約另有明文規定,承辦商須自行承擔成本與費用履行、遵從及遵守合約的所有條文及其在合約項下的義務。承辦商所作的所有事情及承辦商供應的所有物資須被視為在合約範圍內所作的事情及供應的物資。若無相關事項的任何明文規定,政府毋須支付任何額外款項除合約價格外, 政府毋須向承辦商或合約項下的任何其他人士支付其他款項。除非合約另有明文規定, 否則承辦商須自行承擔成本與費用履行、遵從及遵守合約的所有條文及合約所訂責任。承辦商所作的所有事情及承辦商供應的所有物資須被視為在合約範圍內所作的事情及供應的物資。若無相關事項的任何明文規定, 政府毋須支付任何額外款項。
14.5 在不損害上文第14.4條的原則下,合約價格包含及被視為包含所有收費 (包括貨品包裝、裝箱、交付、運輸、航運、陸上運輸、保險、裝卸貨和內陸貨運、經紀費、清關費用、關稅、進口稅和徵費),及一般合約條款第7.1條提述的所有特許費,以及所有為供應貨品和將貨品送交有關地點的所有其他費用和收費。除非合約另有明文規定,否則承辦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匯率波動)調整合約價格在不損害上文第14. 4 條的原則下, 合約價格包含及被視為包含所有收費( 包括貨品包裝、裝箱、交付、運輸、航運、陸上運輸、保險、裝卸貨和內陸貨運、經紀費、清關費用、關稅、進口稅和徵費), 及一般合約條款第7.1 條提述的所有特許費, 以及所有為供應貨品和將貨品送交有關地點的所有其他費用和收費。除非合約另有明文規定, 否則承辦商不得以任何理由( 包括匯率波動) 調整合約價格。
14.6 儘管上文第14.5條已有規定,倘貨品按除F.I.S.以外的其他條款交付,合約價格不包括政府以買家身分依據國際商會的適用國際貿易術語(在特別合約條款中訂明為適用)負責的所有活動的收費儘管上文第14.5 條已有規定, 倘貨品按除F.I. S. 以外的其他條款交付, 合約價格不包括政府以買家身分依據國際商會的適用國際貿易術語(在特別合約條款中訂明為適用)負責的所有活動的收費。
14.7 如本合約構成有效要約,在訂貨單期限內按政府的需求供應貨品,承辦商與政府現確認並同意有效要約的代價為港幣一(1)元,由政府向承辦商支付(如承辦商要求支付),而承辦商作出不可撤銷的承諾,在整個訂貨單期限內保持有效要約開放如本合約構成有效要約, 在訂貨單期限內按政府的需求供應貨品,承辦商與政府現確認並同意有效要約的代價為港幣一( 1) 元, 由政府向承辦商支付( 如承辦商要求支付), 而承辦商作出不可撤銷的承諾,在整個訂貨單期限內保持有效要約開放。
14.8 承辦商須就合約價格的任何付款, 向政府開立發票。就已獲接受且按上文第14.2條規定的方式支付合約價格的每批貨品而言向政府開立發票。就已獲接受且按上文第14.2 條規定的方式支付合約價格的每批貨品而言, 承辦商均須將發票送至政府的有關地點或特別合約條款指明的其他地址或政府不時透過書面通知規定的其他地址承辦商均須將發票送至政府的有關地點或特別合約條款指明的其他地址或 政府不時透過書面通知規定的其他地址, 發票須註明該次送貨的訂貨單編號( 如已發出訂貨單) 、交付的貨品詳情如已發出訂貨單)、交付的貨品詳情( 包括貨品數量和單價)、考慮所有適用扣減、抵銷及預扣後應對貨品支付的合約價格款額包括貨品數量和單價)、計及所有適用扣減、抵銷及預扣後應對貨品支付的合約價格款額, 以及政府代表不時要求的其他資料。倘有關地點為多個政府部門及/或決策局,或同個政府部門或決策局內的多個地點,待交付予政府部門或決策局或有關地點的一批貨品的發票須開立並交付予該政府部門或決策局的收貨人員或有關地點的收貨人員(除非特別合約條款中另有規定以及政府代表不時要求的其他資料。倘有關地點為多個政府部門及/ 或決策局, 或同個政府部門或決策局內的多個地點, 待交付予政府部門或決策局或有關地點的一批貨品的發票須開立並交付予該政府部門或決策局的收貨人員或有關地點的收貨人員( 除非特別合約條款中另有規定)。
14.9 倘合約價格應按上文第14.3條規定的方式支付,則除非倘合約價格應按上文第14.3 條規定的方式支付, 則除非
(a) 已實現價格附表中付款時間表指定的階段且由政府以書面方式予以確認;及
(b) 發票須計及所有扣減、抵銷及預扣,否則不得就合約價格的分期付款開立發票。除非特別合約條款另有規定,否則分期付款的發票須送交招標條款附錄內項目(1)中指明的相關使用者部門的郵寄地址發票須計及所有適用扣減、抵銷及預扣, 否則不得就合約價格的分期付款開立發票。除非特別合約條款另有規定,否則分期付款的發票須送交招標條款附錄內項目( 1) 中指明的相關使用者部門的郵寄地址。
14.10 儘管合約條文另有規定, 政府有權在以下情況下, 不予支付全部或部分合約價格及政府根據合約應支付承辦商的任何其他款項:
(a) 承辦商未能遵守或履行合約任何條文承辦商未能遵守或履行任何合約條文;
(b) 政府基於任何合理理由,對支付有關款項的責任有異議;
(c) 政府有合理理由相信, 承辦商當時或將來根據合約條文有法律責任賠償政府蒙受的損失或損害; 或承辦商當時或將來根據合約條文負有法律責任賠償政府蒙受的損失或損害;或
(d) 根據任何稅務或其他適用法律法規, 政府須不予支付有關款項政府不予支付有關款項。
14.11 政府根據合約支付款項, 概不因承辦商違反合約而已經或可能產生的任何權利或訴訟因由, 或可獲得的任何補救對政府造成損害或構成任何性質的影響。
14.12 政府毋須對任何延期付款承擔責任或對此負責,且不得因下列原因向政府收取利息或其他附加費或無論何種描述的任何其他付款政府毋須對任何延期付款承擔責任或對此負責, 且不得因下列原因向政府收取利息或其他附加費或無論何種描述的任何其他付款:
(a) 未根據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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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標承投供應貨品標準條款及條件
支付合約價格. 14.1 如承辦商按照合約的所有條款及條件妥為履行所有責任並始終作出所有及任何抵銷、扣減或預扣, 政府則須按照價格附表所載的付款時間表向承辦商支付合約價格11.1 如承辦商按照合約的所有條款及條件妥為和恰當履行所有責任並始終作出所有及任何抵銷、扣減或預扣,政府則須按照價格附表所載的付款時間表向承辦商支付合約價格。
14.2 倘價格附表中訂明的付款時間表規定合約價格須一筆過支付,則除非政府另行書面同意,否則就交付政府的任何一批貨品而言,除非且直至政 府接受該批貨品,否則政府概無任何義務向承辦商支付該批貨品的合約價格。根據前述規定11.2 倘價格附表中訂明的付款時間表規定合約價格須一筆過支付, 則除非政府另行書面同意,否則就向政府提供的任何服務而言,除非且直至政府以書面形式接受服務,否則政府概無任何義務就有關服務向承辦商支付合約價格。政府須於收到發票日或書面接受服務日期後三十(30 )天內(以較晚者為準)向承辦商支付服務的合約價格。
11.3 倘價格附表中訂明的付款時間表規定服務的合約價格須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則政府須於下述時間就服務的相關階段或部分支付合約價格的每期分期付款:
(a) 倘須透過發出接受通知書接受一批貨品,且已實際就該批貨品發出接受通知書,則政府須在該批貨品的接受通知書日期後的三十 (30)天內或收到承辦商開立的發票(已包括所有必要的扣減)後的三十(30)天內(以較晚者為準)向承辦商支付該批貨品的合約價格。付款時間表訂明的分期付款到期日後三十( 30)天內; 或
(b) 倘可根據特別合約條款訂明的一般合約條款第9.1(b)條接受一批貨品,惟政府於該一個月期間或更早未曾就該批貨品發出任何退貨通知書,政府須於一般合約條款第9.1(b)條提述的一個月期限屆滿後三十(30)天內或收到承辦商開立的發票(已包括所有必要的扣減)後的三十(30)天內(以較晚者為準)向承辦商支付該批貨品的合約價格收到承辦商開立的發票(已包括所有必要的扣減、抵銷及預扣)後三十( 30)天內, 以較晚者為準及收到特別合約條款( 如有) 訂明同等款項的預繳款項保證書。
14.3 倘價格附表中訂明的付款時間表規定該批貨品(若僅有一批)或每批貨品或所有批次的貨品(視屬何種情況而定)的合約價格須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則政府須在付款時間表訂明的分期付款到期日後三十(30)天內或收到承辦商開立的發票(已包括所有必要的扣減、抵銷及預扣)後的三十(30)天內(以較晚者為準)支付該等批次貨品合約價格的每期分期付款。倘超過一批貨品,除非另有述明,否則價格附表中訂明的付款時間表須規定每批貨品的單獨付款時間表,且每期分期付款金額(合約價格的一定比例)須僅依據該批貨品的合約價格計算。為免生疑問,除非特別合約條款另有述明,否則不會對任何批次內任何項目的個別數量單獨付款。只有在一批貨品的所有項目及其數量達到每次分期付款的規定後,方可就該批貨品支付合約價格的分期款額11.4 除非合約特別指明, 否則除合約價格外, 政府毋須向承辦商或合約項下的任何其他人士支付其他款項。除非合約另有明文規定, 否則承辦商須自行承擔成本與費用履行、遵從及遵守合約的所有條文及合約所訂責任。
14.4 除合約價格外,政府毋須向承辦商或合約項下的任何其他人士支付其他款項。除非合約另有明文規定,承辦商須自行承擔成本與費用履行、遵從及遵守合約的所有條文及其在合約項下的義務。承辦商所作的所有事情及承辦商供應的所有物資須被視為在合約範圍內所作的事情及供應的物資。若無相關事項的任何明文規定,政府毋須支付任何額外款項11.5 在不損害上文第11. 4 條的原則下,合約價格包含提供服務的所有收費(包括與同意有關的一切費用及收費) 。除非合約另有明文規定,否則承辦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匯率波動) 調整合約價格。
14.5 在不損害上文第14.4條的原則下,合約價格包含及被視為包含所有收費 (包括貨品包裝、裝箱、交付、運輸、航運、陸上運輸、保險、裝卸貨和內陸貨運、經紀費、清關費用、關稅、進口稅和徵費),及一般合約條款第7.1條提述的所有特許費,以及所有為供應貨品和將貨品送交有關地點的所有其他費用和收費。除非合約另有明文規定,否則承辦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匯率波動)調整合約價格11.6 如本合約構成有效要約,在訂單期限內按政府的需求提供服務,承辦商與政府現確認並同意有效要約的代價為港幣一( 1) 元,由政府向承辦商支付(如承辦商要求支付),而承辦商作出不可撤銷的承諾,在整個訂單期限內保持有效要約開放。
14.6 儘管上文第14.5條已有規定,倘貨品按除F.I.S.以外的其他條款交付,合約價格不包括政府以買家身分依據國際商會的適用國際貿易術語(在特別合約條款中訂明為適用)負責的所有活動的收費11.7 承辦商須就合約價格的任何付款,向政府開立發票。就已獲接受且應按上文第11.2 條規定的方式支付合約價格的服務提供而言,承辦商須將發票送至政府,發票須註明所提供的服務詳情( 包括單價)、訂單編號(如已發出訂單)、計及所有適用扣減、抵銷及預扣後應就服務支付的合約價格款額,以及政府代表不時要求的其他資料。
14.7 如本合約構成有效要約,在訂貨單期限內按政府的需求供應貨品,承辦商與政府現確認並同意有效要約的代價為港幣一(1)元,由政府向承辦商支付(如承辦商要求支付),而承辦商作出不可撤銷的承諾,在整個訂貨單期限內保持有效要約開放。
14.8 承辦商須就合約價格的任何付款, 向政府開立發票。就已獲接受且按上文第14.2條規定的方式支付合約價格的每批貨品而言, 承辦商均須將發票送至政府的有關地點或特別合約條款指明的其他地址或政府不時透過書面通知規定的其他地址, 發票須註明該次送貨的訂貨單編號( 如已發出訂貨單) 、交付的貨品詳情( 包括貨品數量和單價)、考慮所有適用扣減、抵銷及預扣後應對貨品支付的合約價格款額, 以及政府代表不時要求的其他資料。倘有關地點為多個政府部門及/或決策局,或同個政府部門或決策局內的多個地點,待交付予政府部門或決策局或有關地點的一批貨品的發票須開立並交付予該政府部門或決策局的收貨人員或有關地點的收貨人員(除非特別合約條款中另有規定)。
14.9 倘合約價格應按上文第14.3條規定的方式支付,則除非11.8 倘合約價格應按上文第11.3 條規定的方式支付,則除非
(a) 已實現價格附表中付款時間表指定的階段且由政府以書面方式予以確認;及
(b) 發票須計及所有扣減、抵銷及預扣,否則不得就合約價格的分期付款開立發票。除非特別合約條款另有規定,否則分期付款的發票須送交招標條款附錄內項目(1)中指明的相關使用者部門的郵寄地址發票須計及所有適用扣減、抵銷及預扣,否則不得就合約價格的分期付款開立發票。
14.10 儘管合約條文另有規定, 政府有權在以下情況下, 不予支付全部或部分合約價格及政府根據合約應支付承辦商的任何其他款項11.9 儘管合約條文另有規定,政府有權在以下情況下,不予支付全部或部分合約價格及政府根據合約應支付承辦商的任何其他款項:
(a) 承辦商未能遵守或履行合約任何條文承辦商未能遵守或履行任何合約條文;
(b) 政府基於任何合理理由,對支付有關款項的責任有異議;
(c) 政府有合理理由相信, 承辦商當時或將來根據合約條文有法律責任賠償政府蒙受的損失或損害; 或政府有合理理由相信,承辦商當時或將來根據合約條文負有法律責任賠償政府蒙受的損失或損害;或
(d) 根據任何稅務或其他適用法律法規, 政府須不予支付有關款項根據任何稅務或其他適用法律法規,政府不予支付有關款項。
14.11 政府根據合約支付款項, 概不因承辦商違反合約而已經或可能產生的任何權利或訴訟因由, 或可獲得的任何補救對政府造成損害或構成任何性質的影響。
14.12 政府毋須對任何延期付款承擔責任或對此負責,且不得因下列原因向政府收取利息或其他附加費或無論何種描述的任何其他付款:
(a) 未根據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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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標準條款及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