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服務 样本条款

支票服務. 如銀行已同意向客戶提供有關賬戶的支票服務或根據客戶要求簽發票據: (i) 客戶須 (A) 在該等賬戶終止後銷毀或向銀行歸還任何不用的支票或相關材料;及 (B) 盡快通知銀行任何支票的丟失或失竊情況; (ii) 客戶確認如果任何第三方成為支票的持有者,則該等第三方有權要求銀行強制執行付款; (iii) 如果客戶要求銀行停止或取消任何票據: (A) 銀行可 (1) 全權酌情合理決定是否停止或取消該等票據, (2) 如果銀行能確定該等票據的付款及處理尚未完成,銀行須盡其最大努力停止或取消(如適用)該等票據並將因此招致的任何適用費用記入客戶賬戶之借項,及如果該等銀行票據為銀行支票且銀行停止或取消了該等銀行支票,則銀行將把該等銀行支票的金額值記入客戶的提名賬戶之貸項;及 (B) 如果銀行已履行或選擇履行任何票據上的付款,即使客戶要求停止或取消該等票據 (無論因丟失,失竊或任何其他原因),客戶須對之前記入客戶提名賬戶之貸項的款額負責並授權銀行將該等款額記入客戶的提名賬戶之借項。 (C) 如果且當該等要求的理由不再存在時,客戶須立即通知銀行取消任何該等要求; (D) 除非客戶透過提前書面通知銀行取消該等要求,任何該等要求在下列任一情況發生時將期滿失效或不再生效: (I) 該等票據的付款或取消(II)開具票據的賬戶被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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