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款與付款 样本条款

提款與付款. 13.1 傳真指示及驗證程序 (a) 本行得(但無義務)以電話向被授權人查詢或試圖查核任何指示之真實性,惟本行得自行決定依該指示辦理相關交易而無需查詢或查核。 (b) 除非為可歸責於本行之不當行為、重大錯失或詐欺而引起者之外,客戶應就經其所授權對象的姓名與電話號碼的完整和正確性負責,並應承擔因該資訊不正確或過期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與全部責任。 (c) 客戶應該考慮給予傳真指示的相關風險。傳真指示上的非正本簽名可能會被偽造並且傳真指示可能會傳送至錯誤號碼,可能無法傳送到本行,並且由第三方所知悉。除非為本行不當行為、重大錯失或詐欺而引起者之外,本行不負責因為傳真指示所發生的任何該情況或客戶因而產生的任何損失。
提款與付款. (a) 提款與付款。就客戶作出之任何帳戶提款或付款指示而言: (i) 除本行同意或施加之任何限制外,本行將在下列情況下允許從該等帳戶提款: (A) 如果客戶在該帳戶中存有金額至少等同於提款資金的結算資金; (B) 如果提款(包括任何指示)根據本合約規定完成;及 (C) 不論向本行提示之票據是否係開立,背書 ,應以現金支付或支付予持票人或發票人或任何被授權人所指定之其他人; (ii) 本行可全權自行決定允許非結算資金的提款。如果該等資金之後被撤銷或拒付,本行可向客戶行使追索權,且客戶將對該等帳戶的相關借項金額負責; (iii) 如果客戶要求的提款方式對本行而言並不可行 ,則本行得以提供銀行支票方式進行付款來執行任何提款要求; (iv) 本行將於客戶指定的付款日處理任何指示,但前提是: (A) 本行在相關截止時間之前收到該指示;且 (B) 付款在本行制定的任何處理限制範圍內或在客戶制定的界限或授權限制範圍內(在適用情況下可按照適用匯率兌換成相關貨幣);且 (C) 該等帳戶中有充足結算資金或適當信用安排以支付該指示中所定款項; (v) 如果指示係於非營業日收到,或其指定之支付日期並非營業日,則除本行與客戶間另有約定外,付款作業將於下一個營業日進行之; (vi) 本行在收到指示後獲授權將付款金額記入有關帳戶之借項並扣除任何應付佣金,費用,收費及開支; (vii) 除非客戶在任何指示中指明,本行可決定任何指示中任何付款的優先順序; (viii) 即使客戶作出任何有關相反交易指示,本行保留經由第三方系統及任何第三方或任何代理人執行任何資金轉移指示的權利,亦可在其他情況下使用本行在當時視為合理的任何方法執行資金轉移指示; (ix) 就任何國際付款而言: (A) 客戶確認並同意,通匯銀行於進行國際付款時得就收款人帳戶收取佣金,費用或收費。本行無權控制該等佣金,費用或收費 (I) 由收款人各自支付或由通匯銀行向收款人帳戶中支付的金額中扣除。如果由通匯銀行進行扣款,則收款人實際收取之款項將少於指示中所指定之 (II) 由客戶根據費用附件向本行支付; (B) 通匯銀行可在完成付款之前隨時將付款兌換成其想要的貨幣;及 (C) 本行可向其通匯銀行收取佣金或與其通匯銀行簽訂佣金/收入分攤協定,該等佣金金額將根據多種因素(包括本行與該等通匯銀行之間的業務量)決定; (x) 客戶確認並同意有關資金轉移指示: (A) 本行得信賴 (I) 受益人之識別編號、 (II) 受益人之銀行,或 (III) 在資金轉移指示中包含之任何第三方。此外,客戶確認受款銀行可根據該等辨識碼(即使該等辨識碼所指定之人士與被指名之受益人不同)進行付款,客戶並就此同意其必須就名字與該等資金轉移指示中任一方辨識碼間任何差異所生之結果負責。 (B) 本行傳送指示之能力係以下列前提為基礎 (I) 特定貨幣之可取得性; (II) 本行可以特定貨幣交易之能力;及 (III) 任何與該特定貨幣有關之主管機關、通匯銀行、收款、清算或結算銀行適用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與限制; (C) 特定外幣可能受到外匯波動之影響,可能無法自由轉換,且可能受到適用於該貨幣之相關法規及其他政策規定與限制。客戶進一步確認匯率波動可能對帳戶收取之利息金額(如有)會有負面影響。 (xi) 客戶向本行聲明並承諾,本行根據任何指示處理的任何付款將不會違反任何法律,裁罰或具管轄權的主管機關之規定或本合約任何條款,且客戶將不會作出或允許作出以任何非法或詐欺為目的的任何付款。 (xii) 當本行同意接受提前付款指示時,客戶確認並同意客戶提供之提前付款指示下所為之任何付款處理,將會依本行收受指示當日或若指示係於適用截止時間後始收迄者,於次一營業日之價值處理。付款不會以付款指示指定之過期日之價值進行處理;及 (xiii) 涉及其他金融機構帳戶之任何服務將受到金融機構於規定時間內傳送必要資訊或執行本行轉移指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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