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会计政策 样本条款

收入的会计政策. 发行人返货返利即以实物返利的形式对客户实施的一种商业折扣行为。发行 人销售商品涉及返货返利的,按照扣除返货返利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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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 合同主体 买方:眉山琏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卖方:福建金石能源有限公司

  •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預付款(無者免填):

  • 管理費 第27条 管理費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通常の管理に要する経費に充当する。 一 管理員人件費二 公租公課 三 共用設備の保守維持費及び運転費四 備品費、通信費その他の事務費 五 共用部分等に係る火災保険料、地震保険料その他の損害保険料六 経常的な補修費 七 清掃費、消毒費及びごみ処理費 八 委託業務費 九 専門的知識を有する者の活用に要する費用十 管理組合の運営に要する費用

  • 协议供货合同应使用原文本 (三)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均不能改动,只能在划线位置填写,如有改动视同无效合同。

  • 名義の変更 託送供給依頼者は託送供給契約期間中に第三者と合併する場合、その事業の全部若しくは契約に関係のある部分を第三者に譲渡する場合、又は契約に関係のある部分を分割する場合には、託送供給契約を後継者に継承させ、かつ後継者の義務履行を保証していただきます。

  • 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吴中区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 地址:苏州市吴中大道 1399 号农发大厦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严晟 招标人:苏州交投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桐泾南路 000 号 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陈瑛 招标代理: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工业园区苏惠路 00 号环球财富广场(环球 000) 0 幢 0000 室 联 系 人:韩乐、何萍、张立新 电 话:0512-67629433 转 8015 分机 E-mail: xxxxxxx@000.xxx

  • 其他费用 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集合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